北大简《堪舆》解析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6年8月21日
《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伍》收录有《揕舆》一篇,据该书附录中整理者的《北大汉简所见的古堪舆术》一文介绍“北大汉简中最主要的堪舆文献是《揕舆》一书。入藏时,该书编绳已经朽坏,竹简完全散乱。我们根据简的形制以及简文的字体和内容,参考简背划痕,基本复原了简册的原貌。……这部书的正文书写在竹黄面,多数简通栏书写,每简容三十七至四十六字(不含符号)不等。部分简以中间的一道编绳为界,分成上、下两栏,上栏有时采取图表的形式。第三支简背面靠近上端的地方,刮去一层竹青,写有‘揕舆第一’四字,书体与正文一致,当是抄写时一并书写的篇题。我们据之将本书定名为《揕舆》。‘揕’,《广韵》知鸩切,上古音属侵部端母字,与‘堪’字(侵部溪母)古音相近,可通。‘椹舆’无疑应读为‘堪舆’。”、“《淮南子·天文》论堪舆的一段话,开头就说‘北斗之神有雌雄……雄左行,雌右行’,接下来又说‘堪舆徐行,雄以音知雌’。其中,‘堪舆’与‘北斗’在文义上恰好是对应的。”、“杨雄在《甘泉赋》中提到的‘堪舆’,其实也是指北斗七星。其原文作:‘于是乃命群僚,历吉日,协灵辰,星陈而天行。诏招摇与泰阴兮,伏钩陈使当兵,属堪舆以壁垒兮,梢䕫魖而抶獝狂。’这一段描写汉成帝前往甘泉宫举行祭天仪式,携群臣出行时仪卫壮丽的景象。杨雄以天上的星斗比喻群臣仪仗,故云‘星陈而天行’。文中招摇、泰阴、钩陈均是常见的星名,不必赘述。壁垒,亦称垒、垒壁,也是星名。……既然并列者均为星名,‘堪舆’当然也应该理解为星宿的名称,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指北斗七星。”[1]故本文径以《堪舆》篇称之。整理者以堪舆“就是指北斗七星”,所说可商,其主要理由“杨雄在《甘泉赋》中提到的‘堪舆’”实际上《甘泉赋》原文是这样说的,“诏招摇与泰阴兮,伏钩陈使当兵。属堪舆以壁垒兮,梢夔魖而抶獝狂。八神奔而警跸兮,振殷辚而军装。”由原文即可见,《甘泉赋》所称“招摇”、“泰阴”、“钩陈”、“堪舆”、“壁垒”、“䕫”、“魖”、“獝狂”即“八神”,由“夔”、“魖”、“獝狂”并非星名,即可反推而知《甘泉赋》所言“堪舆”、“壁垒”也并非是星名,连带前文的“招摇”、“泰阴”、“钩陈”当皆指神煞,故整理者所用的这个证据,并不能证明堪舆是北斗七星。笔者认为,整理者所引的《淮南子·天文训》“北斗之神有雌雄……雄左行,雌右行”、“堪舆徐行,雄以音知雌”,实际上恰恰说明的是“堪舆”只是“北斗雌神”,“堪”当读为“阴”,“阴舆”即“北斗雌神”,堪舆术即是专门以“北斗雌神”所行,以“厌”为核心的选择术。
由篇中各部分内容上的关系和书中所附简背划痕示意图可见,整理者的编连顺序仍有可调整空间,例如堪舆图后当是堪舆术的核心内容大罗、四季吉凶与阴阳八会,之后当是凶日表的文字,之后杂占、取妇、入国等择日内容,最后事言楚事的占断内容。简二五的内容为入国,其句式明显与简三〇接近,简背划痕也可衔接,也说明了整理者原编连顺序还可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北大简《堪舆》篇的编连顺序当为:简一至简二二+简二四+简三一+简三四+简三二+简三三+简三五至简三八+简四〇至简四五+简三九+简二三+简二六至简三〇+简二五+简四六至简七四。
下文即以此顺序对北大简《堪舆》篇进行逐段分析。
【宽式释文】
堪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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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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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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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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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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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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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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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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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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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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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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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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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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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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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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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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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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氐、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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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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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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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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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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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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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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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箕
|
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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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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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
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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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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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井、舆鬼
|
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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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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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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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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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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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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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七星、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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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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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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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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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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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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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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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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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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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
申
|
巳
|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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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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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衡
|
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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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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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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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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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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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昴、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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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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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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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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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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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
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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觜觿、参
|
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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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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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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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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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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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牵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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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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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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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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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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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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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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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女、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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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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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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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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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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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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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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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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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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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位之星为台,前之星为堵,后之星为却,前之辰为连。
凡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以祭,咎至死,及酒肉。日、辰、星若皆不吉,其期七日;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卒岁。若三重于岁之一方、聚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其咎不三乃五,期一岁而咎至。
·凡日、辰、星,虽不吉,而皆在岁后之一方,以祭祀,其期七月有大喜;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七日;卒岁复至于其月又有喜,喜必三申。日、辰在岁后而星在岁对,名之谓重祺,虽日、辰、星皆不吉,必增,虽废必兴。若皆吉,卒岁必五喜,君子拜高吏,小人有大得重㙋。
杓、策:
春三月,甲、乙为危阳,翼、轸为杓,尾、箕为策。
夏三月,丙、丁为危阳,觜觿、参为杓,翼、轸为策。
秋三月,庚、辛为危阴,营室、东壁为杓,觜觿、参为策。
冬三月,壬、癸为危阴,尾、箕为杓,营室、东壁为策。
·危阳、危阴、杓、策以祭祀,至死,必及其酒肉。虽不当是日与是星,后其方之辰与其星,其期三月。日、辰、星若皆在岁前之一方,其期卒岁,复至于其月又有咎。
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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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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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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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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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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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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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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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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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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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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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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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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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午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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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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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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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卯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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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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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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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子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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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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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日,从己卯〈丑〉以至戊申,又从己未以至戊寅。必岁前。
·凡入日,从己酉以至戊午,又从己卯以至戊子。必岁后。
·凡出日以入,又出。凡入日以出,又入。凡人民、货财、六畜,尽然。
·凡入日之徒以得,数其余日,以增其数之少多。
·凡出之徒以亡,数其余日,以增其数之少多。·岁为主人,辰为盗人。
大罗:昔者既建岁、日、辰、星,终有其向,辰、星乃与岁、日相逆,以正阴与阳。既顺又逆,以为常。其大罗。
·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吉,北方之日、辰、星大吉。
·夏三月,南方之日、辰、星大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凶,北方之日、辰、星小吉,东方之日、辰、星大吉。
·秋三月,西方之日、辰、星大凶,北方之日、辰、星小凶,东方之日、辰、星小吉,南方之日、辰、星大吉。
·冬三月,北方之日、辰、星大凶,东方之日、辰、星小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吉,西方之日、辰、星大吉。
岁位:凡岁位,甲戌会于正月,乙酉会于二月,申会于三月,未会于四月,丙午会于五月,丁巳会于六月,庚辰重会于七月,辛卯会于八月,寅会于九月,丑会于十月,壬子会于十一月,癸亥会于十二月。日、辰、星虽皆吉,而会于岁位,以作事、祭祀,至死,卒岁复至于其月又有咎。会于岁前,至其所会之月有咎。会于岁后,至其所会之月有大喜。会于岁对,至其所会之月有小喜。
吉凶合之四方尽然。
·甲申、丁未、庚寅、癸丑,是谓缭戾,以作事,离。壬寅、辛丑、乙未、丙申,亢很,百治不吉,多反复。
·子、丑,卿李也。寅、卯,司马也。辰、巳,司寇也。午、未,司城也。申、酉,来尹也。戌、亥,土尹也。
·甲、乙,卿李也。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各以其辰、日合其事,吉亦吉,凶亦凶。
·日、辰、星若皆当岁位,是谓积凶,不可以祭祀,唯利于入国。若皆转,利彼正向。若逆岁,是谓亡当,其咎不死必亡。若皆在岁后,唯利独窭。
·人若有咎而适非良日也,月之中而有会于不吉日,至其所会之月将有咎。若会吉日,无咎。唯其所会之前冲为来,后冲过矣。
·问亡人者,岁厌为主人,辰为亡人所藏。
·时为厌,以将兵,上将死,徙、娶妇、作事,当室死之,大【凶,至十二月又有咎。时之前一也,以将兵、徙、取】妇,有咎,必重。时之前三也,以将兵、徙、娶妇、作事,大吉,六月有喜,十二月有贺之者。时前四也,小吉。其五,不用。时之后一也,为无尧,以将兵、徙、取妇、作事,必罹。时之后三也,无害。时之后四为倚也。
娶妇:凡娶妇、嫁子,春三月轸、角,夏三月参、东井,秋三月东辟(壁)、奎,冬三月箕、斗,不死必不成。日、辰、星若皆不吉,期三月, 若半吉,其期七月,若皆吉,其期卒岁,皆在岁后之一方,安久以无疾。后二辰,岁后之一方其日、辰、星,安久无疾。
入国:凡入国,厌岁之辰吉,以速迁。次之,前之一辰,又次之,以前之二辰。岁后之一方日、辰、星,安久无疾。
·将岁前,相岁对,恒人岁后三。凡会于岁后者吉。
·楚十三年,天一在卯,太阴在丑,皆左行十二辰。
朔星:正月营室,二月奎,三月胃,四月觜觿,五月东井,六月柳,七月翼,八月角,九月氐,十月尾,十一月斗,十二月婺女。
·昭甲以三月辛卯亡。许尚占之,卯者木,辛者金,金入于木,所亡者剑。以其会丙午,剑在南方,以其日辰之吉,剑不得。岁为主人,星为所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
·昭甲以九月戊寅起众,作事西北。许尚占之,不吉。以其会庚辰,昭甲得罪,以七月游西南。四向皆然。
·司马昭叚以五月甲辰聚众于北方以城阳翟。许尚占之,以其会丙午,事亟成,国不吉。以岁厌辰,长吏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后而又得之。以其聚于壬子而又聚于丁巳之吉,其数至六月必至。
·三月壬寅,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许尚以帝颛顼之法占之,谓城父公将不免,不直不免,本不吉,以迎斗行也。郢人不可尽稽,独受其殃,若为不吉,其期以丙午。郢人皆至。五月,城父公屈恒死。
·三月辛丑,王以祭世。令尹子春、司马子位临祠。许尚以帝颛顼之法占之,以其当斗以祭大神,王身无咎,吉,临祠不免。丑者,令尹位也。寅者,司马位也。东南受丙午,斗参也,斗至丙午,令尹以五月不吉。从丙午受壬子,斗后也,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若为不免,将必西南受丁巳,后七日大忧福,又后七日大忧客至。五月,令尹死。至十一月,司马除,除而游于狂,狂正在楚国西南。
·十二月辛巳,焦工尹子期以入国之日客。许尚以帝颛顼之法占之,以其当斗也,将有咎,近期五日,远期三月。五日而舍人相杀,三月焦工尹死。
·十一月甲辰,国有大土功之事于南方,国人疾之,以其当岁不吉之故。壬子以期之,不祭,乃必震于南方。如是故恒至,事未成必至。
·九月丙寅,王以葬,占之,不吉。以寅之当岁,楚将有兵作。以其聚甲戌,占之,凶,以寅对戌。不至七月庚辰聚,必至。
·十一月癸亥,人有得而恶之。许尚以帝颛顼之法占之,其所得者,共工徒也,得之东北临水。其得者,家之少子也。近期旬二,远期三月,将不吉。其所得者,龙骨也。其东北者,以癸亥之聚也。其临水,以其转水也。家少子者,以其癸亥也。免旬二日,正死。·十年八月癸亥祠。·楚五年,天一在未。
【释文解析】
揕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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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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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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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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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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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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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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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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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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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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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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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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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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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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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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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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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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氐、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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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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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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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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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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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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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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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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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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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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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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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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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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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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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井、舆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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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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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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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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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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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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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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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柳)、七星、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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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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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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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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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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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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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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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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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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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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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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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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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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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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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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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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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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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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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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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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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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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茅(昴)、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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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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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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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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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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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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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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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觜)畦(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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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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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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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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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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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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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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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牵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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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掩)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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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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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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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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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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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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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女、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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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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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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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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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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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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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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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东辟(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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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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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言:“‘厌’,厌日,又称‘月厌’、‘阴建’。《淮南子·天文》云:‘北斗之神有雌雄,十一月始建于子,月从〈徙〉一辰,雄左行,雌右行。’又云:‘太阴所居为厌日。厌日不可以举百事。’此太阴即指北斗雌神。”[2]关于月厌,《协纪辨方书》卷四“月厌”条言:“《淮南子》曰:‘北斗之神有雌雄,十一月始建于子,月徙一辰,雄左行,雌右行,五月合午谋刑,十一月合子谋德。阴建所居辰为厌日,厌日不可以举百事。堪舆徐行,雄以意知雌,故为奇辰。数从甲子始,子母相求,所合之处为会。十日十二辰,周六十日,凡八会。会于岁前则死亡,会于岁后则无殃。’《天宝历》日:‘月厌者,阴建之辰也。所理之方,可以禳灾、祈福、避病。所值之日,忌远行、归家、移徙、婚嫁。’《历例》曰:‘月厌者,正月在戌,逆行十二辰。’曹震圭曰:‘月厌者,厌魅之神也。其性暗昧私邪不正,故各忌之。盖十一月建子,阴阳之气争,冬至前阴气极,冬至后阳气生,故自建子之月,阳建顺历丑、寅、卯一十二辰,阴建逆历亥、戌、酉一十二辰;至五月夏至,二气以同建而相争也。亦名曰阴建。’按:月建者,斗柄所建也。象见于天,仰而望之而莫不见者也。月厌者,二气消息之原,运于太无而出万有者也。推建可以知厌,故《淮南》云‘堪舆徐行,雄以意知雌’也。曰‘堪舆’者,盖此堪舆家言也。其曰‘厌’者,以其每处日躔之前,故谓之厌。厌,古压字也。月建左行,月厌右行,六十甲子相交相错而吉凶生焉。《周礼》所为观天地之会者,郑康成以厌、建当之,可以知古之日者必宗乎此也。若其所以然,则董仲舒《春秋繁露》言之,详且明矣。《淮南子》云‘会于岁前则死亡,会于岁后则无殃’,然则八会之日非吉日也。建阳而厌阴,建吉而厌凶,其同位之日阴阳参杂,断可识矣。夫和会者,阴从乎阳之谓。太阳为阳,月建为阴。如寅月之亥,卯月之戌,则当以阴阳和会论。若从月建而复生阴建,则所为阴中之阴,其所会之干安得以吉论乎?又参以太岁而消息之,如岁在甲寅,正月甲戌大会则岁前也,尤凶;若八月辛卯大会则在岁后矣,可无殃也。汉时已有‘堪舆八会’,见于经史,今历家‘大会八’即其传也。又有小会八、以有行狠、了戾、孤阴、单阳等名,《考原》详之,今并载于后。要之皆为不吉之日,而曹震圭以大、小会为阴阳和会,则显与《淮南子》不符,不可从也。若夫天子用大、小会日,谓之岁位,皇后、太子、诸侯用岁前,卿、大夫用岁对;士、庶人用岁后;其所为岁前、岁后亦与《淮南子》不同,而以岁前为可用,益悖于古,均无取焉。”所述甚详,可参看。由于“厌”又称“阴建”,且“厌”、“建”读音本就相近,即可见堪舆术与建除术关系密切。
整理者言:“‘冲’,数术家称相对、相向之神为‘冲’。《淮南·天文》:‘岁星之所居……其对为冲。’简文此‘冲’是阴建所对冲之辰。”[3]整理者以北大简《堪舆》篇之“冲”为“阴建所对冲之辰”,与表中所列地支不符。“阴建所对冲之辰”后世又称“厌对”、“招摇”,《协纪辨方书》卷四“厌对”条言:“《天宝历》曰:‘厌对者,月厌冲之辰也。其日忌嫁娶。又为招摇,忌乘船渡水。’《历例》曰:‘厌对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神枢经》曰:‘六仪者,月中吉神也。所值之日宜牧养、生财、栽植树木、结亲纳礼、视事临官。’《历例》曰:‘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曹震圭曰:‘六仪者,月中正礼仪之神也。月厌主暗昧,六仪与之敌冲,以威厉之合不敢妄失仪容也,故以名之。’按:厌对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六仪亦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然则厌对之即为六仪也,明甚。乃选择之书于厌对则曰忌嫁娶,于六仪则曰宜结亲纳礼,适相反也。盖堪舆家言,其大指忌以建为阳,厌为阴,必干支与厌全不相涉者始为吉日,故厌对虽冲破月厌亦不以为吉也。而丛辰家则以其能冲破月厌而名之曰六仪。谓月厌主暖昧阴私,则月厌之支必威仪正直之神也。是以两相矛盾而并见于历书,莫之适从也。今定为厌对忌嫁娶,六仪宜视事临官,庶于义各当云。”卷十“厌对、招摇”条言:“忌嫁娶。又为招摇、忌取鱼、乘船渡水。与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天赦并,则不忌(天愿不得与厌对并)。子、午月与月破并则尤忌。按:厌对又为招摇,皆以月厌之冲取义,故所忌如此。与德赦并则阴从阳,故不忌。与月破并则又为月建之冲,故尤忌也。”郑刚先生在《论睡虎地秦简日书的结构特征》[4]中已指出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玄戈”节的“招摇”即“《御定星历考原》引《历例》的月神之一招摇,‘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而北大简《堪舆》篇中的“冲”所列日期则显然与“阴建所对冲之辰”有异,以春三月为寅、卯、辰,夏三月为亥、子、丑,秋三月为申、酉、戌,冬三月为巳、午、未。春、秋两季的“冲”与月建同,冬、夏两季的“冲”则与月破同。换个角度分析的话,北大简《堪舆》所列之“冲”在每个季节都以厌对的季月地支为“冲”的孟月地支,以厌对的孟月地支为“冲”的季月地支。后世所称的“飞廉”、“大杀”继承了这个地支排列顺序,但“飞廉”的正月起“戌”、四月在“未”、七月在“辰”、十月在“丑”又与月厌相同。《协纪辨方书》卷三“飞廉”条言:“《神枢经》曰:‘飞廉者,岁之廉察,使君之象,亦名大煞。所理之方,不可兴工、动土、移徙、嫁娶,犯之主官府、口舌、疾病、遗亡。’《广圣历》曰:‘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丑亥,戌年在子,亥年在丑也。’按:飞廉者,力士也,事纣以善走名。古之力士多矣,而取象于飞廉者,喻恶煞也。……夫顺天者以德,逆天者以力,此岂非恃力悖德之象乎?故以飞廉喻之。又名大煞者,在岁名飞廉,在月名大煞,变其名使不紊也。又按:子、丑、寅、午、未、申年,飞廉即是白虎;卯、辰、巳、酉、戌、亥年,飞廉即是丧门。然则飞廉之神亦与黄幡、豹尾同,可有可无者也。”唐代韩鄂《四时纂要》在各月的“起土”项中有
“正月……飞廉在戌”至“十二月……飞廉在酉”,可见“飞廉”即“大煞”,并不是“在岁名飞廉,在月名大煞”。《星命溯源》卷二载:“大煞:正戌、二巳、三午、四未、五寅、六卯、七辰、八亥、九子、十丑、十一申、十二酉。”宋·曾公亮《武经总要》后集卷二十中称“飞廉大杀日”,云:“凡飞廉大杀日,凶,不可用。正戌、二巳、三午、四未、五寅、六卯、七辰、八亥、九子、十丑、十一申、十二酉,以上日,不可出军,最为凶恶,并须避之。”宋·佚名《灵宝玉鉴》卷十七称“天杀”,云:“正月,天杀在戌,阴杀在寅,月杀在丑;二月,天杀在巳,阴杀在子,月杀在戌;三月,天杀在午,阴杀在戌,月杀在未;四月,天杀在未,阴杀在申,月杀在辰;五月,天杀在寅,阴杀在午,月杀在丑;六月,天杀在卯,阴杀在辰,月杀在戌;七月,天杀在辰,阴杀在申,月杀在未;八月,天杀在亥,阴杀在巳,月杀在辰;九月,天杀在子,阴杀在亥,月杀在丑;十月,天杀在丑,阴杀在子,月杀在未;十一月,天杀在申,阴杀在子,月杀在未;十二月,天杀在酉,阴杀在丑,月杀在丑。”由各书所列不难看出,虽然正月所起的地支不同,但飞廉大煞明显与北大简《堪舆》所列的“冲”有关。
整理者言:“‘无尧’,指阴建背后刚已行过的一辰。后文云:‘时之后一也,为无尧。’无尧还见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后世亦作‘无翘’。”[5]“无尧”等的相关考证内容可见刘乐贤先生《马王堆帛书〈式法〉中的“无尧”和“鄣”》[6]一文。《协纪辨方书》卷六“六合
无翘”条言:“《神枢经》曰:‘六合者,日月合宿之辰也。其日宜会宾客,结婚姻,立存券,合交易。’李鼎祚曰:‘正月在亥,逆行十二辰。’《考原》曰:‘六合者,月建与月将相合也。’《天宝历》曰:‘无翘者,翘犹尾也。阳乌所主,阴则无之,常居厌后,故曰无翘。其日忌嫁娶’。曹震圭曰:‘翘,犹首翘,妇人之饰也。无翘者,是无其饰也,故忌嫁娶。’按:六合月将太阳过宫,并见本原及公规卷内,惟是日又名无翘,《天宝历》以为乌尾,曹震圭以为首饰,其义亦不足取矣。盖堪舆家最忌月厌,故以厌前一辰为章光,厌后一辰为无翘,其日皆忌嫁娶。犹岁神之以岁产有为罗喉,岁后为病符也。夫月厌仅值一日,非若方位之相比连,断无因忌一日而并忌前后两日之理。且六合天愿,皆嫁娶吉日,又以为无翘而忌之,毋乃欺世而滋惑乎?俗士又名飞翘。更属仿谬,应删。”笔者以为,“无尧”或是读为“无挠”,指阴建行过时没有受到阻碍。
整理者言:“‘陷’,为阴建之前即将行至的一辰。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有此神,名为‘鄣’,北大汉简《日忌》之‘钦舆’章亦作‘鄣’。此即后世选择术中的‘章光’,《星历考原》卷四引《堪舆经》曰:‘章光者,阴建前辰也。’”[7]这里的“陷”与建除术有同样的来源,睡虎地秦简《日书》建除十二日名的“建”即与“陷(窞)”相邻,堪舆术阴建之前一辰也同样名“陷”。堪舆术和建除术关系密切,此处“陷”的命名也是一证。《协纪辨方书》卷三十六“章光”条云:“《堪舆经》以月厌前一辰为章光,后一辰为无翘。盖堪舆家专忌月厌,故前后并忌,然亦是后人附会耳。无翘即太阳,辨见义例。堪舆家专取不将,乃厌前干配厌后支,章光已是厌前支,自在不用之内,不须又立章光名色也。且日辰非同方位比连,无前后并忌之理。别本又以厌后为金乌,厌前为玉兔,并为岁神吉方。然则方且不忌,何况于日?曹震圭谓章光者能为月厌章显其光,故凶。将又谓月厌能为太阳章显其光,而以为吉也耶。”以为“章光”是后人附会,自然不确。“章光”源自“鄣”,而“鄣”或是秦汉堪舆家为了与建除家相区别,而将“陷”重新命名的缘故。建除、堪舆、丛辰各术往往有性质类似但称名不同的内容,当皆是各家为了有所区别之故。
整理者言:“‘阉衡’、‘折衡’、‘负衡’,亦见于北大汉简《日忌》‘钦舆’章及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衡’,北斗斗柄的中部,《史记·天官书》‘衡殷南斗’集解引晋灼曰:‘衡,斗之中央。’此处用以指称斗柄。‘阉’,《日忌》作‘奄’,帛书作‘掩’。‘阉’、‘奄’并通‘掩’。‘掩衡’、‘折衡’、‘负衡’,应该都是指星宿与斗柄的相对位置关系。‘掩衡’谓星宿掩于斗柄之上。‘折衡’指与斗柄垂直。‘负衡’谓在斗柄下,以背负之,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后衡’。”[8]以“衡”指斗柄,所说恐不确。笔者以为,《堪舆》所说衡仍即北斗第五星玉衡。《史记·天官书》“北斗七星。”《索隐》:“《春秋运斗枢》云:‘斗,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玑,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合而为斗。’《文耀钩》云:‘斗者,天之喉舌。玉衡属杓,魁为旋玑。’”《文选·张衡〈东京赋〉》:“摄提运衡。” 薛综 注:“衡,玉衡,北斗中星,主回转。”《堪舆》当是以北斗七星中的天枢、天璇为掩衡,天玑、天权、玉衡为折衡,开阳、摇光为负衡。三者合即对应于北斗,北斗七星按四季与四方的关系映射于各方七宿,即称掩衡、折衡、负衡,相应的星宿日则按二十八宿纪日法确定。
岁位之星为台,前之星为堵,后之星为却,前之辰为连。
整理者言:“‘岁’,这里指小岁。《淮南子·天文》:‘斗杓为小岁,正月建寅,月从左行十二辰。’‘岁位’,即小岁所在。本篇中的小岁,仅取其每三月徙一方(春三月东,夏三月南,秋三月西,冬三月北)的意义。‘星’,指二十八宿。”[9]若按北大简《堪舆》下文,“台、堵、却、连”皆不宜祭祀,而“台、堵、却”对应的岁位、岁前、岁后之星已将涵盖一个月中约四分之三的日期,再加上“厌、冲、无尧、陷、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的话,一个月里基本上就很难有适合祭祀的日期了,因此笔者推测,北大简《堪舆》恐怕只是把若干不同来源的有关“堪舆”的材料拼合在了一起,“台、堵、却、连”与“厌、冲、无尧、陷”是堪舆术中两种不同的系统。
整理者言:“《黄帝龙首经》卷上:‘春三月,东方七宿为岁位,南方七宿为岁前……北方七宿为岁后。’又谓岁位、岁前皆凶,岁后大吉。与此简可互相参证。”[10]所说可商,北大简《堪舆》下文明言“台、堵、却、连以祭,咎至死”,与《黄帝龙首经》所言“岁后大吉”并不吻合。故笔者以为,整理者所引《黄帝龙首经》内容,当与北大简《堪舆》后文“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节对应。
整理者言:“‘辰’,此指十二辰。”[11]据北大简《堪舆》下文“辰、星乃与岁、日相逆”可知,此处的辰指的是阴建。按《堪舆》下文所言,仅“连”的地支影响,一个月中就会有约四分之一的地支不宜祭祀,这也可以看出下文所言“以祭,咎至死”中的“台、堵、却、连”恐怕是北大简《堪舆》的撰者按“岁位之星为台,前之星为堵,后之星为却,前之辰为连”而添入的内容,并未考虑其所存在的问题。
凡厌、冲、无尧、陷、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以祭,咎至死,及酒肉。日、辰、星若皆不吉,其期七日;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卒岁。若三动(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其咎不三乃五,期一岁而咎至。
若将此段内容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比较的话,二者的差别是明显的,北大简《堪舆》称“凡厌、冲、无尧、陷、阉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而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则只称“凡庳、无尧、鄣、掩衡、折衡、后衡、勺、晳”[12],不言“台、堵、却、连”,因此笔者在前文的分析中推测,北大简《堪舆》恐怕是把若干不同来源的有关“堪舆”的材料拼合在了一起,本节的“岁位”,北大简《堪舆》后文又书作“岁立”,也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篇很可能是由不同来源的材料拼合而成的。而若去掉“台、堵、却、连”,北大简《堪舆》此处所列“厌、冲、无尧、陷、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在完全没有重复的情况下,最多也只有十三日,不及一月中日数之半,这样就会使得
“以祭,咎至死”的日数比较合理了。进一步分析,在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中,不但没有“台、堵、却、连”,而且也没有列入“冲”,前文分析内容已说明,北大简《堪舆》的“冲”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冲破,也并不是厌对,故笔者认为,北大简《堪舆》的“冲”同样是作者拼合进的内容,虽然其拼合的材料来源尚属未知,但这种拼合、杂糅本身实际上并不符合原始堪舆术则是可以确定的。
整理者言:“‘酒肉’,祭余之物,此疑指食用了祭余酒肉的人。‘酒’,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酉’。一说‘酒肉’当释作‘酉月’,指建酉之月。”[13]当以读“酒肉”为是,《孟子·离娄下》:“之祭者乞其余。”赵岐注:“乞其祭者所余酒肉也。”古人认为食用祭余的酒肉会因此分享其福,故祭日不吉也会受到连累而得祸。
整理者言:“‘日’,指十干;‘辰’,十二支;‘星’,二十八宿。据前文,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后文又有‘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云云。案:春三月,东方为岁位,南方为岁前,故皆不吉。夏、秋、冬仿此。”[14]整理者所说的内容部分可商,这里是说祭祀的日期在“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对应的日期,那么就是“咎至死”。祭祀日期的天干对应于“日”,地支对应于“辰”,二十八宿纪日法所配星宿对应于“星”,而按《堪舆》所说,即便“日、辰、星”皆吉,也只是能让“咎至死”延缓到“卒岁”而已。其中最不吉利的就是“三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即“日、辰、星”三者皆在“岁位”、“岁前”,或其中两个在“岁前”,就会有“其咎不三乃五,期一岁而咎至”,即一岁之内多次罹患灾祸的情况。而若按整理者所言,“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就不会存在“日、辰、星……若皆吉,其期卒岁”这种情况了,因为本来这些“其期七日……其期三月……其期卒岁”判断的就是在“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对应的日期祭祀后“咎至死”应验的期限,因此若“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那么“日、辰、星”中最少会有一个是不吉的,自然也就不会有“若皆吉”的情况,因此可知,《堪舆》这里的“不吉”并非是指“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而只是根据“日、辰、星”的方位与岁位的关系来判断,即《堪舆》下文“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吉,北方之日、辰、星大吉。……”一节的内容。
整理者言:“‘卒岁’,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皆作‘终岁’。‘卒岁’、‘终岁’都是指过完本年。”[15]由于葛陵楚简、包山楚简中普遍使用“卒岁”而不使用“终岁”,再结合下文分析内容所说“北大简《堪舆》的危阳、危阴的称谓当是与楚系丛辰术有关”,应该可判断,北大简《堪舆》内容有相当部分具有楚地来源。
有必要强调的是,因为是以《淮南子·天文训》所说“斗杓为小岁,正月建寅,月从左行十二辰”为基准,且涉及到星宿日的安排,因此北大简《堪舆》这里的“卒岁”实际上是指恒星年,当北大简《堪舆》以四季为一岁时则是回归年(太阳年),两种情况都不是阴历年,由于恒星年与回归年(太阳年)的整日数同样是365日,二十八宿纪日法即是在这个年周期基础上设计的配日法,故不难推知,这样的设计是在有完善的节气系统作为背景后才得以推行使用的。与此相异的是,堪舆术因为使用阴建而非阳建,其地支逆行符合天象,从这一点说,堪舆术以“辰”逆时针右行配十二月的观念几乎可以肯定是早于“太岁”观念的,程少轩先生在《关于太阴纪年的一种推算(提纲)》中就已指出:“堪舆的占盘较之六壬,要早许多。地支逆行,其实模拟的是岁星的运动。占盘上的地支由模拟岁星改为模拟太阴,是较晚起的。因为毕竟岁星是实际运行,而太阴是虚拟的。”这也就意味着,在模拟天象方面,堪舆术的地支逆行观念应早于建除术的地支顺行观念,自然更早于二十八宿纪日法,因此早期的堪舆术应该只有“日”、“辰”和“八会”,“星”的并入当是战国时期的发展。
整理者言:“‘若三动于岁之一方’,‘动’读为‘重’,指日、辰、星三者都处于岁所在的方向。”[16]笔者以为,“岁之一方”似是包括岁位、岁前,“岁后之一方”则包括岁后、岁对。下文有多处提到“一方”,当皆如此理解。
整理者言:“‘取二于前’,疑指取日、辰、星三者中位于前方的二者为占。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取)一于前’。”[17]“取”当读为“聚”。“三重于岁之一方、聚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与后文“日、辰在岁后而星在岁对,名之谓重其”所述正为相反。《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阴阳五行甲篇》的“堪舆占法”节载“女三童于岁□□方,取二于前”[18],和北大简《堪舆》并没有多少差别,而与整理者所言不同,因此或整理者原所见释文不同,或是整理者所记有误。
“重恶申凶”,整理者读为“重恶申,凶。”言:“‘重恶申’,谓其咎恶反复而至。”[19]笔者则以为,当读为“重恶申凶”。申,训重、再。《尚书·尧典》:“申命羲叔,宅南交。”孔传:“申,重也。”《诗经·小雅·采菽》:“乐只君子,福禄申之。”毛传:“申,重也。”
·凡日、辰、星唯(虽)不吉,而皆在岁后之一方,以祭祀,其期七月有大喜;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七日;卒岁复至于其月或有喜,喜必三申。日、辰在岁后而星在岁对,名之胃(谓)重㙋,唯(虽)日、辰、星皆不吉,必矰(增),唯(虽)废必兴。若皆吉,卒岁必五喜,君子拜高吏,小人有大得重㙋。
“或有喜”当读为“又有喜”,北大简《堪舆》简四六之前与简四六之后言楚事部分在“又”字的通假字上有显著的区别,简四六之前皆用“或”字,简四六之后言楚事各简则皆用“有”字,一般来说,先秦时期的通假往往以“或”为“又”,战国末期的秦国则往往以“有”为“又”,秦国的这个通假习惯一直影响到了汉代,这说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的部分当是抄自战国末期或秦代的秦人材料,之前的内容则多为抄自楚人材料。
整理者言:“‘喜必三申’,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必二绅(申)
’。”[20]据《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阴阳五行甲篇》“堪舆占法”节注[一四]:“此字原释‘二’,北大汉简作‘三’。细审图版,当为‘三’字,第二笔因帛片皱缩而缺损。”[21]因此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实与北大简《堪舆》同作“三申”。
整理者言:“‘岁对’,指岁对之一方。假令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为岁位,则西方之日辰星为岁对。马王堆《阴阳五行》甲篇作‘岁会’。‘㙋’,即‘基’字,疑同‘祺’。《说文·示部》:‘祺,吉也。……籀文从基。’”[22]由前文“三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可见,此处北大简《堪舆》作“岁对”是,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岁会”当是“岁对”之误。日、辰、星中二在岁后、一在岁对,与前文日、辰、星中二在岁前、一在岁位正相应。因为岁位、岁前皆为凶,所以为“重恶申凶”;岁对、岁后皆为吉,所以为“重㙋”。
整理者言:“‘大得’,大有所得,是大吉的占辞。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大戴’,‘戴’、‘得’字通。”[23]此处所说“大得”,当是指得到实物利益。“君子拜高吏”,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君子受爵”,所说的“君子”与“小人”,仍然是身份差别,因此“君子”之喜是得官位,“小人”则是得利这样的实际收益。
杓、策:
春三月,甲、乙为危阳,翼、轸为杓,尾、箕为策。
夏三月,丙、丁为危阳,此(觜)畦(觿)、参为杓,翼、轸为策。
秋三月,庚、辛为危阳〈阴〉,营室、东辟(壁)为杓,此(觜)畦(觿)、参为策。
冬三月,壬、癸为危阴,尾、箕为杓,营室、东辟(壁)为策。
整理者言:“‘杓’,《说文》:‘枓柄也。’杓、策都是与北斗有关的术语’代表一定的吉凶属性。本节内容除个别文字外,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中的一段基本相同。帛书中,‘杓’作‘勺’,‘策’作‘晳’。”[24]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第二十三节“祭(二)”有“尾箕、翼轸、此觿参、荧室东辟,以祭,人民【有】死。”[25]与北大简《堪舆》中的“策”正相对应,这说明“祭(二)”部分很可能本当也属于甲篇的“堪舆”部分。《史记·天官书》:“北斗七星……杓携龙角,衡殷南斗,魁枕参首。”《索隐》:“案:《春秋运斗枢》云‘斗,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玑,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合而为斗。’《文耀钩》云‘斗者,天之喉舌。玉衡属杓,魁为琁玑’。”但在《史记·天官书》中明显是把北斗七星分为三个部分,即魁、衡、杓,因此《天官书》所称的“杓”应该不包括北斗第五星衡,而只有北斗柄部的两颗星开阳、摇光,故在北大简《堪舆》中,“杓”才会对应于两个星宿。
古代有两个名“策”的星官,一个是王良、阁道之间的策星,《开元占经》卷六十九:“甘氏曰:‘策一星,在王良前。’巫咸曰:‘策星,天子兵马金官。’郗萌曰:‘策星,主天子之仆御。’”《开元占经》卷一〇九:“策星,旧图在河外,今在河内,一星,王良前。”另一个是尾宿与箕宿之间的天策,又名傅说,《左传·僖公五年》:“鹑之贲贲,天策焞焞”即此天策。而由北大简《堪舆》此处四季的“策”所对应星宿来看,实与“负衡”无别,只是由四季的季月扩展到了一季,因此这里的“策”,当是源自尾宿与箕宿之间的“天策”(傅说)。
整理者言:“‘危’,马王堆帛书写作‘’或‘’形,原释为‘坐’。战国文字中的‘危’与‘坐’形义俱近,多混用。危阳、危阴与正阳、正阴相对,其字当作‘危’,但在秦汉简帛中已多隶写为‘坐’,北大汉简《日约》亦作‘莝阳’、‘莝阴’。”[26]相关内容刘乐贤先生《楚秦选择术的异同及影响——以出土文献为中心》[27]一文的“释楚系选择术中的‘危’字”节有详述。由于秦系丛辰八直中只有危阳,没有危阴,故可推测北大简《堪舆》的危阳、危阴的称谓当是与楚系丛辰术有关,但堪舆术这种只以春夏为阳、秋冬为阴的范式似更原始。
“庚辛为危阳”的“阳”,整理者言:“‘阳’,据《日约》当作‘阴’。马王堆帛书此字,从所存残笔看亦当是‘阴’。”[28]除了季节上的差别外,北大简《堪舆》所称危阳、危阴实际上并无其它差别,由于十干中的戊己所配为中央土,故四方为甲乙、丙丁、庚辛、壬癸,这在先秦时就已是习见内容,如《墨子·贵义》:“帝以甲乙杀青龙于东方,以丙丁杀赤龙于南方,以庚辛杀白龙于西方,以壬癸杀黑龙于北方。”《管子·四时》:“春三月以甲乙之日发五政……夏三月以丙丁之日发五政……秋三月以庚辛之日发五政……冬三月以壬癸之日发五政。”《礼记·月令》:“(孟春、仲春、季春)其日甲乙……(孟夏、仲夏、季夏)其日丙丁……(孟秋、仲秋、季秋)其日庚辛……(孟冬、仲冬、季冬)其日壬癸。”
·危阳、危阴、杓、策以祭祀,至死,必及其酒肉。唯(虽)不当是日与是星,后(後)其方之辰与其星,其〖期〗三月。日、辰、星若皆在岁前之一方,其期卒岁,复至于其月或有咎。
整理者言:“‘唯’,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女’,同‘如’,与此简意思稍有差别。”[29]在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和北大简《堪舆》中,虽然内容类似,但有关厌日的内容和危阳、危阴的内容同样分成了两部分,且都重复提到杓、策,这显示两部分内容很可能本就有着不同的来源,属于原始堪舆术的不同派别,只是因为同属堪舆术,才被后人抄录到一起。
整理者言:“‘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同,当读为‘後’。”[30]此处说的“虽不当是日与是星,后其方之辰与其星”对应前文的“若半吉”,但在表述上明显是两种方式,这也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中月厌的内容和危阳、危阴的内容二者当有不同的来源。
整理者言:“‘其’下所缺一字,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时’。依上下文例,此处所缺当是‘期’字。”[31]由文中可见,这里的“期”是期限的意思,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时”,明显是对“期”字的一种不确切转写,因此虽然多有拼合内容,但显然北大简《堪舆》仍然保留了若干较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堪舆”部分更为原始的词句。
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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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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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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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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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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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酉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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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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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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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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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午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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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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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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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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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卯寅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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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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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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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子亥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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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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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言:“‘尸’、‘立’、‘祝’、‘献’、‘宰’、‘主人’,此处都是就祭祀而言。‘尸’指代死者受祭之人,‘立’疑指立尸,‘祝’指祭祀中主赞词者,‘主人’指主祭者,‘宰’指割牲制胙的主要助祭者,‘献’指代主人酌醴进献者。后文云:‘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亦与此相关。”[33]笔者以为,“立”当读为“位”,即确定各人位置的人,清华简《耆夜》有“辛公𧧶甲为位”即是其例。《周礼·天官冢宰·内宰》:“正后之服位,而诏其礼乐之仪。”郑注:“位,谓房中、户内及阼所立处。”贾疏:“位谓后助祭之位,正之使不失其所。”整理者已提到北大简《堪舆》后文有“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由于竹简竖行抄写没有栏位标识,因此笔者以为,此处的表格很可能是在抄写时失真了,当按后文的“甲、乙,庆李也;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调整为下表:
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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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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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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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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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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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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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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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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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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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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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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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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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午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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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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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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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卯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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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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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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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子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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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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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尸”相当于“客”,因此属阴,用十二辰。“主人”属阳,居中用十日的戊己,“位”相当于“卿李”,与“祝”、“宰”、“献”皆从属于“主人”,同属于阳,故以十日的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分配。
·凡出日,从己卯以至戊申,或从己未以至戊寅。必岁前。
·凡入日,从己酉以至戊午,或从己卯以至戊子。必岁后。
·凡出日以入,或出。凡入日以出,或入。凡入民、货财、六畜,尽然。
·凡入日之徒以得,数其余日,以矰(增)其数之少多。
·凡出之徒以亡,数其余日,以矰(增)其数之少多。
本节的“或”也当读为“又”。由于“出日”从己卯至戊申为三十日,从己未至戊寅为二十日,“入日”从己酉至戊午为十日,从己卯至戊子为十日,“入日”的“从己卯以至戊子”与出日的“从己卯以至戊申”重叠了十日,故笔者以为,“从己卯以至戊申”当为“从己丑以至戊申”之误,这样“出日”就都是二十日,“入日”也都是十日,且不存在重叠的日期,“出日”与“入日”相互衔接,合即六十甲子。《淮南子·天文训》:“子午、卯酉为二绳,丑寅、辰巳、未申、戌亥为四钩。”北大简《堪舆》的“入日”即以戊、己配子午、卯酉,二绳为经纬,入日为买为得,岁后为吉,故入日配二绳,必岁后。“出日”以戊、己配四钩,四钩为四维,出日为卖为失,岁前为凶,故以出日配四钩,必岁前。从这个角度分析,“从己卯以至戊申”也当为“从己丑以至戊申”之误。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春三月戊辰、己巳,夏三月戊申、己未,秋三月戊戌、己亥,冬三月戊寅、己丑,是谓地冲。”同样是以以戊、己配四钩,亦可为证。
“凡出日以入,或出。凡入日以出,或入。”即在“出日”得到的,还会失去,在“入日”失去的,还会得回来。
“入民”当为“人民”,指奴隶。言出入而人、畜并举,方术类出土文献习见,如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有“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妇及入人民畜生”、“出入人民、畜牲”、“阴,先辱后庆。利居室,入货、人民、畜生”、“彻,大彻,利战伐,不可以见人、娶妻、嫁女,出入人民、畜牲”,银雀山汉简《三十时》有“入之七日,西风始下叶,刈德禾,不可入人民、六畜”。
·岁为主人,辰为盗人。
整理者言:“‘主人’,这里指失主。‘盗人’,行窃者。简文意谓以岁和辰分别代表失主和行窃者来进行占卜。《汉书·翼奉传》载奉曰:‘辰为客,时为主人。’其法与此类似。”[34]岁即左旋顺行四方的小岁,辰即被盗日之辰。其是否能寻回的占断,据上文内容当是以被盗日与岁位的关系来判断。若被盗日属“出日”或被盗物品是在“出日”买入,则为不能寻回;若被盗日属“入日”则可以寻回。
大罗:昔者暨(既)建岁、日、辰、星,冬(终)有其乡(向),辰、星乃与岁、日相逆,以正阴与阳。暨(既)顺或逆,以为常。其大罗。
整理者言:“‘罗’,列也,布也。布列岁、日、辰、星,为‘大罗’。本篇后文之图式,即大罗图。”[35]布、列本身并不能代表“布列岁、日、辰、星”,故整理者所说似可商。笔者认为,“大罗”的“罗”,很可能本是“黎”,《山海经·大荒西经》:“颛顼生老童,老童生重及黎,帝令重献上天,令黎卬下地。下地是生噎,处于西极,以行日月星辰之行次。”《史记·天官书》:“昔之传天数者:高辛之前,重、黎。”因此大罗图才“建岁、日、辰、星”。这里的“大罗”,或即后世所称“天罗”及道教所称“大罗天”的来源,道教以此指称最高层的天界。《无上秘要》卷四:“三界之上,渺渺大罗,上无色根,云层峨峨。”《酉阳杂俎》卷二:“三清上曰大罗,又有九天、波利等九名。”是“大罗”在后世即指“九天”。
十二辰与二十八宿右转逆行属阴,小岁与天干左旋顺行属阳,所以说“辰、星乃与岁、日相逆,以正阴与阳。既顺又逆,以为常。”整理者所言“大罗图”,见下文“朔星”节后之图,若将该图中的月厌十二辰改为月建,则“大罗图”外层所标的八干、十二辰、二十八宿与式盘的地盘基本没有多少差别,内层的戊己则即相当于天盘的北斗,由此可见堪舆术与其他选择术一样也是源自古式占式法操作的文字化。
·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吉,北方之日、辰、星大吉。
·夏三月,南方之日、辰、星大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凶,北方之日、辰、星小吉,东方之日、辰、星大吉。
·秋三月,西方之日、辰、星大凶,北方之日、辰、星小凶,东方之日、辰、星小吉,南方之日、辰、星大吉。
·冬三月,北方之日、辰、星大凶,东方之日、辰、星小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吉,西方之日、辰、星大吉。
整理者言:“大凶、小凶、小吉、大吉四者为一组神煞,日、辰、星在岁位为大凶,岁前为小凶,岁对为小吉,岁后为大吉。《黄帝龙首经》卷上:‘春三月,东方七宿为岁位,南方七宿为岁前,西方七宿为岁对,北方七宿为岁后。’又谓岁位、岁前皆凶,岁后、岁对皆吉,与此相似。北大汉简《日书》、《日忌》也有相关内容。”[36]整理者以吉凶为“神煞”,颇为不好理解,这样泛用的话,恐怕很难说有什么不是“神煞”了。关于四季的吉凶,前引《墨子·贵义》:“帝以甲乙杀青龙于东方,以丙丁杀赤龙于南方,以庚辛杀白龙于西方,以壬癸杀黑龙于北方。”与北大简《堪舆》观念相合,而在清华简《筮法》第二十一节“四季吉凶”中有非常不同的叙述:
春:来巽大吉,劳小吉,艮罗大凶,兑小凶。
夏:劳大吉,来巽小吉,艮罗小凶,兑大凶。
秋:兑大吉,艮罗小吉,劳大凶,【来巽小凶。】
冬:艮罗大吉,兑小吉,来巽大凶,【劳小凶。】
清华简《筮法》所体现的,是顺时为吉的观念;北大简《堪舆》所体现的,则是小岁为凶的观念。由此可见,四季吉凶若基于不同的观念认知,会产生差异巨大的结论,而这些差异,则是追溯各自来源、分化的关键点所在。
岁立(位):凡岁立(位),甲戌会于正月,乙酉会于二月,申会于三月,未会于四月,丙午会于五月,丁巳会于六月,庚辰重会于七月,辛卯会于八月,寅会于九月,丑会于十月,壬子会于十一月,癸亥会于十二月。日、辰、星唯(虽)皆吉,而会于岁立(位),以作事、祭祀,至死,卒岁复至于其月或有咎。会于岁前,至其所会之月有咎。会于岁后,至其所会之月有大喜。会于岁对,至其所会之月有小喜。
整理者言:“正月甲戌、二月乙酉、五月丙午、六月丁巳、七月庚辰、八月辛卯、十一月壬子、十二月癸亥,凡八会,即所谓‘阴阳大会’。《淮南子·天文》:‘数从甲子始,子母相求,所合之处为合。十日十二辰,周六十日,凡八合。’八合即八会。其法见《协纪辨方书》卷四‘阴阳大会’条引《堪舆经》。三月申、四月未、九月寅、十月丑,皆阴建所在,后世以之为行狠、了戾、孤辰,其法见《协纪辨方书》卷四‘行狠’条引《堪舆经》。”[37]“八会”的构成在“大罗图”中可以很直观的看到,整理者在《北大汉简所见的古堪舆术》中还提到“简《椹舆》却在‘岁立(位)’章中列出了四个无大会之月的‘会’,称‘申会于三月,未会于四月……寅会于九月,丑会于十月’。与其余八会不同,这四会没有完整的干支,而仅为本月阴建所在之辰。……汉简《椹舆》为什么将这些日子列为‘会’,我们现在还不清楚。”[38]笔者认为,“会”既然是“子母相求,所合之处”,三、四、九、十月只有地支自然是不能称“会”。“申会于三月,未会于四月”、“寅会于九月,丑会于十月”很可能和北大简《堪舆》前文“台、堵、却、连以祭,咎至死”中的“台、堵、却、连”一样,是抄者补入的内容,这种补入内容是堪舆术的另外一系,与秉持阴阳大会八的堪舆术不同。由北大简《堪舆》后文即列有“缭力”“犺根”也可看出,既然三、四、九、十月有“缭力”“犺根”,本应不会再重复出现“会”。
整理者言:“本章中的‘岁’指小岁。《淮南子·天文》:‘合于岁前则死亡,合于岁后则无殃。’”[39]值得注意的是,北大简《堪舆》中言“会于岁位,以作事、祭祀,至死……会于岁前,至其所会之月有咎”,是以岁前为小凶,前文四季吉凶也可证。而《淮南子·天文训》中,则是以“合于岁前则死亡,合于岁后则无殃”,似是以岁位即天一位,前五皆为岁前,后六皆为岁后。
吉凶合之四方尽然。
这句似是本当与简二二贰的“·岁为主人,辰为盗人”连读,被抄写者补抄在此处。这种情况在北大简《堪舆》后文还可以见到,简五二贰“岁为主人,星为所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当与简五四贰“四向皆然”连读,却被分抄在了相隔的两支简上。
·甲申、丁未、庚寅、癸丑,是谓缭力(戾),以作事,蘺〈离〉。壬寅、辛丑、乙未、丙申,犺(亢)根(很),百治不吉,多反复。
整理者言:“‘缭力’,即缭戾,本义为缠绕屈曲,此为神煞名。刘向《九叹》:‘龙邛脟圈,缭戾宛转,阻相薄兮。’”[40]“缭力”又作“缭悷”,《楚辞·九辩》:“靓杪秋之遥夜兮,心缭悷而有哀。”《仪礼·乡饮酒礼》:“坐,弗缭。”郑玄注:“缭,犹紾也。”《孟子·告子下》:“紾兄之臂,而夺之食。”赵岐注:“紾,戾也。” 《方言》卷三:“轸,戾也。”郭璞注:“相了戾也。”《说文·糸部》:“紾,转也。”也可见“缭力”、“宛转”同义。
整理者言:“‘犺根’,即亢很,神煞名。缭力(戾)、犺(亢)根(很)亦见于北大汉简《日约》,所值日与此同,唯‘犺’作‘亢’。后世堪舆家有了戾、行狠二神,对应的日辰不同。但了戾与缭力(戾)、行狠与犺(亢)根(很),皆音近可通,有渊源关系。”[41]笔者认为,“犺根”或读为“刚狠”。唐代韩鄂《四时纂要》:“(三月)甲申、丙申为行很……(四月)乙未、丁未为行很……(九月)庚寅為行很、了戾……(十月)辛丑、癸丑為行很、了戾。”《协纪辨方书》卷四“行狠、了戾、孤辰”条言:“《堪舆经》曰:‘三月阳建于辰,阴建于申,阳前不及于丙,隔于巳也;后过于甲,隔于卯也,故以甲配申则不从,以丙配申则不及,以戊庚壬配申则不合。故甲申为行狠,丙申为了戾,戊申、庚申、壬申为孤辰也。四月阳建于巳,阴建于未,阳前不及于丁,隔于午也;后过于乙,隔于辰也,故以乙配未则不从,以丁配未则不及,以己辛癸配未则不合。故乙未为行狠,丁未为了戾,己未、辛未、癸未为孤辰也。九月阳建于戌,阴建于寅,阳前不及壬,隔于亥也;后过于庚,隔于酉也,故以庚配寅则不从,以壬配寅则不及,以甲丙戊配寅则不合。故庚寅为行狠,壬寅为了戾,甲寅、丙寅、戊寅为孤辰也。十月阳建于亥,阴建于丑,阳前不及癸,隔于子也;后过于辛,隔于戌也,故以辛配丑则不从,以癸配丑则不及,以乙丁己配丑则不合,故辛丑为行狠,癸丑为了戾,乙丑、己丑、丁丑为孤辰也。’《天宝历》曰:‘过为行狠,不及为了戾,不合为孤辰。’曹震圭曰:‘月建者,阳也。月厌者,阴也。阳主干,阴主支。若得阳建前后近干以配阴建者,大会也;若以阳建后隔位之干配阴建者,为行狠。不从,乃阳气不从也。阴建前隔位之干配阴建者,为了戾。不及,是阳气不及也。以阴建左右之干自配者,为孤辰。非正应阴自配也,故曰不合。’”所言后世堪舆的了戾、行狠当源自秦地日辰神煞,北大简《堪舆》所记则当为楚地日辰神煞,所以二者对应的日辰不同,差别就在于三月和九月的神煞。在这两个月,北大简《堪舆》以为“缭力”者,后世以为“行狠”,北大简《堪舆》以为“犺根”者,后世以为“了戾”。后世堪舆的理据在《协纪辨方书》索引《天宝历》中已说明是“过为行狠,不及为了戾”,北大简《堪舆》则以十干居东北、西南者为“缭力”,居东南、西北为“犺根”。而原即不与十干相配的地支为申、未、寅、丑,正居东南、西北。《五行大义》卷二引《兵书》云:“阳生甲子,不足戌亥,仍为天门。阴生甲午,不足辰巳,仍为地户。阳界甲寅,不足子丑,仍为鬼门。阴界甲申.不足午未,仍为人门。阳盛甲辰.卯为之隔。阴兴甲戌,酉为之隔。此并是六甲之空支也。”故北大简《堪舆》不与十干相配的地支为申、未、寅、丑之间正是 “地户”、“天门”,而以十干居东北、西南者为“缭力”,正对应“鬼门”、“人门”,居东南、西北为“犺根”,正对应“地户”、“天门”,因此北大简《堪舆》的“缭力”、“犺根”与后世不同,当有其自身的安排原因,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残片有“春□乙未、丙申、辛【丑、壬寅】□甲申、丁未、庚【寅、癸丑】”[42],《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中《阴阳五行甲篇》的整理者即指出:“‘乙未、丙申、辛【丑、壬寅】’为神煞犺根(行狠)之运行;‘甲申、丁未、庚【寅、癸丑】’为神煞缭力(了戾)之运行。”[43]由此可见北大简《堪舆》的“缭力”、“犺根”所值日,在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也有同样划分。
·子、丑,庆李(卿理)也。寅、卯,司马也。辰、巳,司寇也。午、未,司城也。申、酉,赘〈〉尹也。戌、亥,土尹也。
·甲、乙,庆李(卿理)也。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右,以其辰、日合其事,吉亦吉,凶亦凶。
整理者言:“‘李’,原字形作‘李’,北大汉简《妄稽》‘李’字亦有作此形者。‘庆李’,即‘卿理’,楚官名。包山楚简有‘阴侯之庆李’。”[44]王挺斌先生《读北大简零拾》言:“‘庆李’一词恐怕读为‘卿士’或‘卿事’更好。清华简《系年》‘卿李’以及《祭公》‘卿李’一般就认为读为‘卿士’或‘卿事’,作为职官名。所以,《揕舆》的‘庆李’大概可以读为‘卿士’或‘卿事’,作为职官名。曾侯乙简第62与142上正有‘庆事’一词,一般就释为“卿士”,职官名。‘卿事’或‘卿士’见于传世古书以及其他出土文献,前者出现时间相对较早。‘卿理’一词则似乎未见于周秦古书。”[45]所说是,“庆李”即“卿李”也即“卿士”,北大简《堪舆》此节的“卿士”犹言“卿相”,即执政大臣,《左传·隐公三年》:“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杜预注:“卿士,王卿之执政者。”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有“丑者,令尹位也”,故不难知道,本节的“庆李”即相当于楚国的“令尹”,但在本节却并未书为“令尹”,故本节的内容可能并非源自楚地。
整理者言:“‘司寇’,官名,主刑狱,楚国多称司败,然包山楚简亦有‘左司寇正’。”[47]若是称楚国官职,此处当书“左尹”或按整理者所说称“司败”而非“司寇”,所以这里也可以看出本节内容可能并非源自楚地。
整理者言:“‘司城’,官名,主工程。其名亦见于包山、葛陵楚简。”[48]官名“司城”源自宋国,《左传·桓公六年》:“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杜预注:“武公名司空, 废为司城。” 《公羊传·文公八年》:“司马者何?司城者何?皆官举也。”何休注:“宋变司空为司城者,辟先君武公名也。”《礼记·檀弓下》:“阳门之介夫死,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郑注:“宋以武公讳司空为司城。”孔疏:“‘宋以武公讳司空’者,桓六年《左传》申繻之辞也。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时,唯宋有司城,无司空。”孔疏言“春秋之时,唯宋有司城”不确,《左传·哀公七年》:“及曹伯阳即位,好田弋,曹鄙人公孙强好弋,获白鴈,献之,且言田弋之说,说之,因访政事,大说之,有宠使为司城以听政。”《左传·哀公八年》:“遂灭曹,执曹伯及司城强以归。”是至少在春秋末期,曹国也设有司城之官。《史记·郑世家》:“往年郑文公之卒也,郑司城缯贺以郑情卖之,秦兵故来。”是春秋前期之末,郑国可能也有司城之官。
整理者言:“‘赘’,当作‘’,同‘厘’。赘尹,楚官名,主鬼神,亦见于包山楚简、曾侯乙墓简及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柬大王泊旱》。”[49]笔者以为,此“亦见于包山楚简、曾侯乙墓简及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柬大王泊旱》”的“尹”当对应西周金文之“里君”,《逸周书·商誓》之“来尹”,《左传》、《国语》之“司里”。《逸周书·商誓》:“及太史比,小史昔,及百官,里居献民,□□□,来尹师之,敬诸戒,疾听朕言。”《左传·襄公九年》:“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陈畚挶,具绠缶,备水器,量轻重,蓄水潦,积土涂,巡丈城,缮守备,表火道;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使华阅讨右官,官庀其司;向戌讨左,亦如之;使乐遄庀刑器,亦如之;使皇郧命校正出马,工正出车,备甲兵,庀武守;使西鉏吾庀府守,令司宫巷伯儆宫,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国语·周语中》:“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涂,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国语·鲁语上》:“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胙者有数矣。出入受事之币以致君命者,亦有数矣。”《逸周书·商誓》并非成文于楚地,因此可知“来尹”也非楚国独有的官名。于省吾先生《双剑誃诸子新证·管子新证》卷二:“《夨令簋》:‘舍三事命,眔卿事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甸男’是可证里君职务之崇要,决非管五十家之里司也。”[50]所说甚是,对比“卿事寮”与“庆李”,“诸尹”与“司马”、“司寇”、“司城”, “里君”与“尹”,“百工”与“工尹”,不难看出相互的对应关系。因此,北大简《堪舆》此节的职官观念当可溯源至西周时期。而由“司城”等内容则可判断,北大简《堪舆》此节内容很可能是形成于春秋后期的宋国或是宋文化影响下的周边诸国。
整理者言:“‘土尹’,应是指主土地的官名,然未见于文献,故不排除为‘士尹’或‘工尹’之讹。士尹、工尹皆楚国官名。士尹见包山楚简,职掌或与司法相关。工尹主百工,后文有‘焦工尹子期’。 ”[51]笔者以为,“土尹”当是“工尹”之讹而非“士尹”之讹,“工尹”又称“工正”、“工师”,《左传·宣公四年》:“及令尹子文卒,斗般为令尹,子越为司马,蒍贾为工正。”《管子·问》:“工尹伐材用,毋于三时,群材乃植,而造器定冬,完良备用必足。”《管子·立政》:“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壹五乡,以时钧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北大简《堪舆》此节的“工尹”当即“大工尹”,先秦时期,赵、燕、曾、楚等国皆有,并非楚国独有的官名。
整理者言:“在此条中,‘庆李’与‘祝’、‘主人’、‘宰’、‘献’构成一组,均是就祭祀而言。”[52]此条的“庆李”即前文的“位”,与十干的对应关系前文已有分析。整理者读为“右,以其辰、日合其事”句的“右”字,据放大图版,实为左上角有磨损,原当是“各”字,本节称“各以其辰、日合其事”,而不将日、辰、星并言,可见本节成文时,很可能还没有二十八宿纪日法,也没有各月朔日星宿的确定,这也说明本节内容很可能是早于战国时期的,大约成文在春秋后期,很可能是北大简《堪舆》篇中成文时间最早的一节。
·日、辰、星若皆当岁立(位),是谓积凶,不可以祭祀,唯利于入国。若皆槫(转),利皮(彼)正乡(向)。若逆岁,是谓亡当,其咎不死必亡。若皆在岁后,唯利独寠。
此节也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是杂抄而成,前文四季吉凶部分以岁位为大凶,岁前为小凶,岁对为小吉,岁后为大吉,这里则岁后也只是“唯利独窭”,完全没有“大吉”之意。
整理者言:“‘利皮正乡’,‘皮’同‘彼’,‘乡’同‘向’,指对日、辰、星所在位置所属的四个正向(正东、正南、正西、正北)有利。”[54]所说可商。笔者以为,这里的“利彼正向”,当是指日、辰、星不当岁位时,若在正东、正西、正南、正北四个正向中的某个,则彼日、辰、星为吉,若不在正向,则为不吉,而不是说对哪个方向有利与否。
通常意义的“逆岁”即指“迎岁”,相当于所居在“岁对”。本节的“逆岁”则当是指“岁前”而非“岁对”,以其在小岁之前,故有逆义。
整理者言:“‘寠’,《说文》云‘无礼居也’,盖指贫陋而居。此处‘独寠’的含义未详。”[55]该段内容又见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彼处作“唯利蜀”[56]。《诗经·邶风·北门》:“终窭且贫,莫知我艰。”毛传:“窭者,无礼也;贫者,困于财。”唐代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一引《苍颉篇》:“无财曰贫,无财备礼曰寠。”故“独寠”犹言“独贫”,对照前文“唯利于入国”,则所言的“唯利独寠”似是指不宜娶妇。
·人若有咎而适非良日也,月之中而有会于不吉日,至其所会之月将有咎。若会吉日,无咎。唯其所会之前橦为来,后橦过矣。·问亡人者,岁厌为主人,辰为亡人所葬(藏)。
此节是以遇到灾祸的日子为占。若该日所属的大会日也是不吉日,则至该大会日所属的月份还会有灾祸。如果是吉日,就不会再有灾祸。
整理者言:“‘橦’,或可读为‘动’,指转动式盘。张家山汉简《盖庐》:‘天为父,地为母,参辰为刚(纲),列星为纪,维斗为击,转橦更始。’‘转橦’意为旋转式盘,改变天盘与地盘的相对位置。天盘从岁位之辰开始,转向所占之辰,向前旋转即‘前橦’,向后即‘后橦’。”[57]所说可商,先秦两汉所说“后动”,都是时间性的,似未见空间上向前、向后移动称“前动”、“后动”者。式盘中的天盘移动,是模仿天左旋,所以应该也没有“向后即‘后橦’”的情况。笔者以为,此处的“橦”或当读为“冲”,即指日辰之前、之后的“冲”位。《黄帝授三子玄女经》:“占与人期会,天罡临日辰者,会在日辰前为已过,在日辰后为未至。”可与此节所说对照参看,不过所言结论似是相反的。
整理者言:“后文许尚占昭甲亡剑条云‘岁为主人,星为所葬(藏),辰为亡所’,可与此参照。”[58]此处“岁厌”的“厌”字当衍,北大简《堪舆》另外两处言“为主人”者皆称“岁”而不称“岁厌”,大罗部分也称“昔者既建岁、日、辰、星”,可见称“岁”是。
·时为厌,以将兵,上将死,徙、取妇、作事,当室死之,大……
妇,有咎,必重。时之前三也,以将兵、徙、取妇、作事,大吉,六月有喜,十二月有贺之者。时前四也,小吉。其五,不用。时之后一〈二〉也,为无尧,以将兵、徙、取妇、作事,必离。时之后三也,无害。时之后四为倚也。
整理者言:“‘时’,指一天中的十二时,对应十二辰。‘厌’,月厌。”[59]本节内容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乙篇的“天一”节相似,“时为厌”可对应“天一”节所称“天一曰困”[60],“天一”节的天一十二将依次为:天一、触地、责、小生、大生、小耗、大耗、小逆、小得、大得、大成、忧。《武备志》卷一百八十一:“起神杀例:一太岁、二独火、三丧门、四勾陈、五官符、六死符、七小耗、八大耗、九将军、十皇帝、十一吊客、十二病符。大耗七,余同。”所言神煞明显即源自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的天一十二将,只是“死符”与“小耗”实同,而《武备志》中则分列二位,导致“小耗“多占一位,所以后面才另有“大耗七,余同”,表明别本中“大耗”本当在第七位。天一十二将以天一居中,前五后六,共十二将,六壬式法中的十二将与此当为同源,《五行大义》卷五引《玄女式经》:“十二将者:天一土将,前一腾蛇火将,前二朱雀火将,前三六合木将,前四勾陈土将,前五青龙木将,后一天后水将,后二太阴金将,后三玄武水将,后四太常土将,后五白虎金将,后六天空土将。”差别则在于,《玄女式经》以“勾陈”为前四,天一十二将则以“勾陈”为前三。与之同源的,还有据称为“李淳风四利三元”的十二煞神,明代万民英《星学大成》卷二十五:“十二煞神子细推详,三百六十细参吉凶:一太岁、二生气、三丧门、四天医、五官符、六死符、七年破、八龙德、九福德、十天德、十一吊客、十二病符。一云:九白虎。”同书卷二十八:“一太岁、二太阳、三丧门、四太阴、五官符、六死符、七岁破、八龙徳、九白虎、十福徳、十一吊客、十二病符。”《协纪辨方书》卷八:“《选择宗镜》曰:‘李淳风四利三元:一太岁、二太阳、三丧门、四太阴、五官符、六死符、七岁破、八龙德、九白虎、十福德、十一吊客、十二病符。太阳、太阴、龙德、福德为吉,余方皆凶。”对照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的“天一”节即不难看出,《星学大成》卷二十五的“天德”即对应“天一”节的“大得”,而《玄女式经》十二将以“白虎”为后五,对应《星学大成》十二煞神的第八位,因此若按《玄女式经》十二将的顺序把《星学大成》十二煞神的第八位更为“白虎”,则“龙德”当在第九位,由此看来,“龙德”、“福德”似为同一个煞神分化,对应“天一”节的“小得”,《星学大成》卷二十八因为卷二十五的“一云:九白虎”而将“福德”后移一位,导致此后的术数文献如《协纪辨方书》皆误将“福德”后移,代替了“天德”。
天一十二将中“触地”即“前一”,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独火”(又名“太阳”、“生气”),这里的“独火”与三火的“天火”、“地火”、“独火”中的“独火”同名,《造命宗镜集》卷十二:“年独火例:子年丑,寅年卯,〔卯〕年辰,巳年午,〔午〕年未,申年酉,〔酉〕年戌,亥年〔子〕。月独火例:正月巳,二月辰,三月卯,四月寅,五月丑,六月子,七月亥,八月戌,九月酉,十月申,十一月未,十二月午。”太岁十二神煞所用“独火”明显为年独火。
天一十二将中“责”即“前二”,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丧门”,《大六壬指南》卷五:“丧门:主死丧,占病凶。”《协纪辨方书》卷三“丧门”节:“《纪岁历》曰:‘丧门者,岁之凶神也。主死丧、哭泣之事,常居岁前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举,犯之者主盗贼、遗亡、死丧之事。’《蓬瀛书》曰:‘子年在寅,顺行十二辰。’曹震圭曰:‘丧门者,太岁之辕门也。故常居岁前二辰,或谓丧门与白虎对冲,白虎主丧服之事,冲之,故凶。’”
天一十二将中“小生”即“前三”,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勾陈”,《大六壬指南》则称“六合”,云:“六合官符小耗宅。六合:主会合,凡事有成无破。”如此则与《玄女式经》十二将的“前三”为“六合”相符。
天一十二将中“大生”即“前四”,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官符”,《协纪辨方书》卷三“官符、畜官”节:“《历例》曰:‘官符者,岁之凶神也。主官府词讼之事。所理之方,不可兴土工,犯之者当有狱讼之事。常居岁前四辰。’曹震圭曰:‘岁中掌符信之官,文权之职也。常居三合前辰,故前辰为文官,后辰为武职。假令岁在寅,寅午戌为三合,则午有官符,文权也,戌有白虎,武职也。余仿此。’《广圣历》曰:‘畜官者,岁中牧养之神也。主养育群畜之事。所理之方,忌造牛栏、马枥及放牧。犯之者损六畜、伤财。’”
天一十二将中“大耗”、“小耗”在太岁十二神煞的同名,又见《四时纂要》、《星命溯源》等后世文献,“小耗”即“前五”,“大耗”即“后六”。《大六壬指南》卷五:“小耗:主破耗财物,又为岁宅,占家宅用之,若并鬼主灾病讼。……岁破:为宰辅主司,又主半年事,又为大耗,主破耗财物,又为迫煞。若克干支,死人败家。”《协纪辨方书》卷三“岁破、大耗”节:“《历例》曰:‘大耗者,岁中虚耗之神也。所理之地不可营造仓库、纳财物,犯之当有冠贼惊恐之事。”《明时总要》曰:‘常居岁冲之地。’曹震圭曰:‘大耗者,太岁击冲破散之神也。物击则破,冲则散,破散则耗也。’按:大耗即系岁破,而复以大耗名者,为建困仓、纳财帛等事重著其义,又以岁太岁至尊无对。如十二神贵人之前为天空,虽名天空,而空者空空如也,非实有是天空之神。若夫岁破之义,亦言其方为岁所破,而非有岁破之神能破太岁也,故又名之曰大耗也。”又“死符、小耗”节:“死符:《经》曰:‘死符者,岁之凶神也。所理之方,不可营冢墓、置死丧及有穿凿,犯之暑主有死亡。常居岁前五辰。’曹震圭曰:‘死符者,是太岁自绝之辰也。假令太岁在子,是当旺也,则丑为衰、寅为病、卯为死、辰为墓、巳为绝也。余仿此。’小耗:《经》曰:‘小耗者,岁中虚耗之神也。所理之方,不宜运动出入、兴贩经营及有造作,犯之者当有遗亡、虚惊之事。’《明时总要》曰:‘常居岁前五辰。’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损也。乃太岁气绝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绝也。与死符同位。余仿此。’”
按前文的分析,太岁十二神煞的“白虎”本当为“后五”,对应天一十二将的“小逆”。但后世“白虎”为“后四”,对应天一十二将中“小得”,《大六壬指南》卷五:“白虎:主凶灾、血光、惊恐。”《协纪辨方书》卷三“白虎”节:“《人元秘枢经》曰:白虎者,岁中凶神也。常居岁后四辰。所居之地,犯之主有丧服之灾,切宜慎之。”
按前文的分析,天一十二将中“小得”即“后四”,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龙德”。但后世“龙德”为“后五”(又称“将军”、“岁墓”),《大六壬指南》卷五:“岁墓:主坟墓病讼宅灾,又为龙德,加吉神将生干支,功名诸事吉,反此诸事不成。”《六壬大全》卷一:“岁墓:岁后五位,如子年见未。”
天一十二将中“大得”即“后三”,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福德”、“天德”,《大六壬指南》卷五:“福德:贵人难中有救。”
天一十二将中“大成”即“后二”,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吊客”,《大六壬指南》卷五:“吊客:主吊送姻亲。初传见主骨肉灾,中末传见主外服,又为太阴,大将宜居之方,作吉神将主婚姻,作凶神将主阴谋口舌。”《协纪辨方书》卷三“太阴、吊客”节:“《神枢经》曰:‘太阴者,岁后也。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修。’曹震圭曰:‘后妃所居者,后宫也。后宫之星在帝后二星,故太阴常居太岁后二辰。子年起戌,顺行十二辰。如子年则在戌,丑年则在亥,寅年则在子是也。’……《纪岁历》曰:‘吊客者,岁之凶神也。主疾病、哀泣之事,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造及问病寻医、吊孝送丧。’《蓬瀛书》曰:‘子年在戌,顺行二十辰是也。其位常与官符对冲。’”
天一十二将中“忧”即“后一”,对应太岁十二神煞的“病符”,《协纪辨方书》卷三“病符”节:“《乾坤宝典》曰:‘病符主灾病,常居岁后一辰。’曹震圭曰:‘居岁后一辰,是言旧岁也。新岁将旺,旧岁必衰,衰则病也。’”
北大简《堪舆》简二六“当室死之,大”之后,竹简残断,笔者以为,似可补“凶,至十二月又有咎。时之前一也,以将兵、徙、取”十八字。
整理者言:“‘时之前三’,指自阴建之辰起,顺阴建运行方向数得的第三辰。阴建逆行十二辰,故假令正月岁厌在戌,则前二为酉,前三为申。其余仿此。同理,‘后二’、‘后三’,是指自阴建之辰起,逆数第二、第三辰。”[61]所说可商,笔者以为,“时之前三”当是指自月建起,顺时针向前数三辰,假设月建在寅,则前一为卯,前二为辰,前三为巳。
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天一”节有:
天一曰困:逆之者死;师则将死;为事大夫者,亡;徙者,长室死,二□年死,不□□人死;娶妇□□三年妇出,长室死,妇死者三人。
触地:师不胜,将死,得地弗有;为好事者,废;徙者,弗居,居之支子死;娶妇者,支子有疾,妇出二年有疾。
责:师,将利,得地有之,利在三年之中,仕者,三迁,徙者,福,多子,娶妇者室岁益。
小生,师,将利,得地有之,仕者,再迁,徙者,利,娶妇者,是岁有子。
大生,师,将利,得地,七年复归;仕者,不迁,废,徙者,复,利七年而去之;娶妇者,生而贫。或谓为忧。
小耗,师,不利,起,将死;仕者,大耗,废;徙者,不死,支子死;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不出,八年之中
大耗,师,不胜,起,大败;仕者,废,终身不起;徙者,长室死;娶妇者,长室有疾,妇不出,七年之中。
小逆:师辱,将死;仕者,废,徙者,支子有疾;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不出,六年之中
小得:师,将利;仕者,三迁;徙者,利;娶妇者,室九益。
大得:师,将利;仕者,四迁;徙者,利;娶妇者,生,室八益,十年之中。
大成:师,胜,得地不归,仕者,十迁,徙者,大利,□丈夫、子;娶妇者,妇死,十一年之中。
忧:师,辱;仕者,废,辱,不起;徙者,弗居;娶妇者,妇辱,不生,十二年之中。或谓为大夭。
对比北大简《堪舆》本节:
·时为厌,以将兵,上将死,徙、取妇、作事,当室死之,大凶,至十二月又有咎。
时之前一也,以将兵、徙、取妇,有咎,必重。
时之前三也,以将兵、徙、取妇、作事,大吉,六月有喜,十二月有贺之者。
时前四也,小吉。
其五,不用。
时之后一也,为无尧,以将兵、徙、取妇、作事,必罹。
时之后三也,无害。
时之后四,为倚也。
可以发现“时为厌”即“天一曰困”为“大凶”,“时之前一”即“触地”为“有咎”,“时之前三”即“小生”为“大吉”,“时之前四”即“大生”为“小吉”,“其五”对应“小耗”、“小逆”,“时之后一”即“忧”为“必罹”,“时之后三”即“大得”为“无害”。
类似的以在“天一”前、后多少位数法,后世习见,如《太白阴经·玄女式》载:
推十二神将法:
用起天乙,以将兵,大胜,辟地千里。
用起腾蛇,以将兵,兵数惊骇,上下相克,天乙前一神也。
用起朱雀,以将兵,士卒惊恐,妄作口舌,天乙前二神也。
用起六合,以将兵,战胜,得子女玉帛,天乙前三神也。
用起勾陈,以将兵,士卒战亡,天乙前四神也。
用起青龙,以将兵,大胜,天乙前五神也。
用起天后,以将兵,不胜自败,天乙后一神也。
用起太阴,以将兵,士卒怯弱,天乙后二神也。
用起太常,以将兵,平平,天乙后四神也。
用起白虎,以将兵,师亡,天乙后五神也。
用起天空,以将兵,士卒死亡,为敌欺诈,天乙后六神也。
天乙理十一将,前尽于五,后尽于六。
《太乙金镜式经》卷一:
天乙贵神,土,主贵人接引、升进,王相吉,囚死凶;
前一螣蛇,火,主惊恐、战斗,凶;
前二朱雀,火,主文书、口舌、衣物,凶;
前三六合,木,主凡事和合、婚姻,吉;
前四勾陈,土,主勾留、战斗,凶;
前五青龙,木,主迁官、钱财、婚姻,吉;
后一天后,水,主蔽匿妇人淫乱事;
后二太阴,金,主阴人掌事,吉;
后三玄武,水,主盗贼、亡失财物,凶;
后四太常,土,主财物、金玉、酒食,吉;
后五白虎,金,主死亡、哭泣、兵刃、道路,凶;
后六天空,土,主万物欺殆、奴婢欺诈,凶。
《武经总要》后集卷二十:
求天乙十二将:
天乙居中而前尽于五后尽于六,其前也,皆背天门而向地户,数至用起之神所临,递传尽于三传而各得其名。将求天乙贵人所临,以日宿所临之辰,加时分。日之昼夜:凡星隐为昼,星出为夜。甲戊庚日,昼丑夜未;乙巳之日,昼子夜申;丙丁之日,昼亥夜酉;壬癸之日,昼巳夜卯;六辛之日,昼午夜寅。
天乙贵人前:
一螣蛇 二朱雀 三六合 四勾陈 五青龙
天乙贵人后:
一天后 二太阴 三玄武 四太常 五白虎 六天空
出军行师起课十二将吉凶:
用起天乙,将兵,大捷,开地千里,敌人畏伏;
用起螣蛇,兵数惊骇,上下相克,士卒损伤;
用起朱雀,士卒惊恐,妄作口舌;
用起六合,将兵,战胜,得女子、金帛;
用起勾陈,士卒战死,车折马伤;
用起青龙,将兵,大胜,得敌人邦国、营寨、府库;
用起天后,不战忧败;
用起太阴,士卒怯弱;
用起玄武,军移,遗失,战不利;
用起太常,将兵,大胜,又主衣服华餙事;
用起白虎,将帅士卒死;
用起天空,士卒不利,防欺诈。
凡神与将比和,相生王相吉,相克休囚凶,若神与将相克,则为内外战,皆不利比和。神者,登明、神后以下十二神也。将者,天乙前五后六是也。
天一十二将为建,顺行;登明十二神为厌,逆行。“时为厌”即当天十二时辰顺数逢月厌之辰的时段,本节所说“前”、“后”都是以“时”为参照,故当为按月建顺时针次序。
整理者言:“‘后一’,当作‘后二’。此处所谓‘前’‘后’,均自月厌所在之辰起数,故不云‘前一’、‘后一’也。”[63]所言可商,笔者认为,“后一”正对应“无尧”,“其五不用”也说明没有“前六”和“后六”,因此或许并非如整理者所言“均自月厌所在之辰起数”。笔者推测,整理者的这个判断很可能是来自整理者在《北大汉简所见的古堪舆术》文中提到的“在汉简《日忌》和《日约》中,则有前余(又名‘鄣’,即《椹舆》中的‘陷’),前三、前四、前五、勺、冲、不翠、后五、后四、后三、后虚(即‘无尧’)等神煞,比《椹舆》所列更为完整。”但笔者认为,如整理者所引《日忌》和《日约》内容,则恰在对应前二、后二的位置没有书为“前二”、“后二”,也没有称为“陷”、“无尧”,而是书为“前余”、“后虚”,说明《日忌》和《日约》相关部分虽然也是记述的堪舆术,但其内容恐怕并非与北大简《堪舆》是同一派系的,所以依据《日忌》和《日约》来反推北大简《堪舆》此节内容并直接改字,并不一定妥当。由前文分析内容已可以看到,《武备志》所记太岁十二神煞前五、后六的“小耗”、“大耗”可严格对应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的天一十二将中的“小耗”、“大耗”,余者的命名则皆有不同,特别是“勾陈”在前三,而按《大六壬指南》前三则当为“六合”,这与《玄女式经》十二将的前三为“六合”相符,《玄女式经》十二将“勾陈”则是前四。与此类似的情况为,《玄女式经》十二将“白虎”为后五,而《星学大成》所记太岁十二神煞中“白虎”为后四。综合来看,相对于《玄女式经》十二将的“勾陈”、“白虎”在前四、后五,《武备志》和《星学大成》所记太岁十二神煞分别将“勾陈”、“白虎”各移了一位,变成了前三、后四,而若将北大简《堪舆》按笔者所说的数法和按整理者所说的“均自月厌所在之辰起数”的数法来数前、后的话,笔者的数法就会产生“勾陈”、“白虎”在前四、后五,整理者的数法就会产生“勾陈”、“白虎”在前三、后四。因此笔者推测,很可能在汉代的堪舆术中,本就有两种不同读法的派别,《日忌》和《日约》的排列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武备志》的“大耗七,余同”、《星学大成》的“一云:九白虎”可能也是因此产生的排列差异。
取妇。凡取妇嫁子,春三月轸、角,夏三月参、东井,秋三月东辟(壁)、奎,冬三月箕、斗,不死必不成。日、辰、星若皆不吉,期三月, 若半吉,其期七月,若皆吉,其期卒岁,皆在岁后之一方,安久以无疾。后二辰,岁后之一方,其日、辰、星安久,无疾。
此段所举各星宿皆是取本季节的首宿与下个季节的末宿,二宿之间即前文分析已提到的《五行大义》卷二引《兵书》所说的天门、地户、鬼门、人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春轸、角,中夏参、东井,中秋奎、东壁,中冬箕、斗,以娶妻,弃。”可以证明北大简《堪舆》只是把《日书》中仲月的星宿作用扩大化了。
入国。凡入国,厌岁之辰吉,以速迁。次之,前之一辰,或次之,以前之二辰。岁后之一方日、辰、星,安,久无疾。
对照前文“取妇”段的内容,此处“岁后之一方”句似当为“岁前之一方”之误,指日、辰、星中二者居于岁位、岁前这一方。
·将岁前,相岁对,恒人岁后三。凡会于岁后者吉。
整理者言:“‘恒人’,常人,此指将、相以外的普通人。《协纪辨方书》卷四引《堪舆经》云,‘天子用岁位之日’,‘皇后太子诸侯用岁前之日’,
‘卿大夫用岁后之对’, ‘士庶用岁后之日’。”[66]《堪舆经》所称的“皇后”是秦汉以来的称谓,蔡邕《独断》卷下:“帝嫡妃曰皇后。”《初学记》卷十引《白虎通》云:“妃者匹也。妃匹者何谓也?相与偶焉。古者天子后宫,嫡庶皆曰妃。周以天子之正嫡为王后;秦称皇帝,因称皇后,以太子之正嫡称妃;汉因之。”北大简《堪舆》将“常人”书为“恒人”也是秦汉以来始见,如《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太史敫女奇法章状貌,以为非恒人。”《论衡·道虚》:“王子乔之辈以不食谷,与恒人殊食,故与恒人殊寿。”《东观汉记》卷十八:“邻家耆老见鸿非恒人,乃共责让主人,而称鸿长者。”因此可以判断,无论是北大简《堪舆》此句,还是《协纪辨方书》所引《堪舆经》对应部分,都必不早于秦汉。因此北大简《堪舆》此句内容,很可能是全篇中成文时间较晚的一段内容。
大罗图
·楚十三年,天一在卯,大(太)阴在丑,皆左行十二辰。
整理者言:“‘天一’,《广雅》:‘太岁也。’根据天一所在的辰位推测,此‘楚十三年’及后文‘楚五年’都是战国前期楚悼王的纪年,说见本书附录。”[67]整理者所说有误,“楚十三年”当为楚简王十三年,笔者《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68]已有所论述。楚人自录,当不会书为“楚十三年”,前文分析内容已提到,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很可能是抄自秦人材料,因此这里的“楚”字当是秦人所加,而不书楚王谥号,则很可能是秦人不知道这个“十三年”是对应哪个楚王之十三年的缘故。
整理者言:“‘大阴’,即太阴。《协纪辨方书》卷四引《神枢经》:‘太阴者,岁后也,常居岁后二辰。’”[69]由于北大简《堪舆》前文的重点“月厌”十二辰实际上是右行的,所以此处特别强调了“天一”和“太阴”皆为左行。楚简王十三年为公元前416年,年干支为乙丑,即“太阴在丑”,写明“天一在卯”则说明楚人重“天一”,以“天一”为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节有“正月,建寅”,“岁”节有“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江陵九店楚简《日书》有“刑尸,建于辰”,可见同一个月份,秦地建除术与楚地建除术有二辰的差别。“太阴”正是“常居岁后二辰”,所以若将秦地建除术对应“太阴”起始,楚地建除术对应“天一”起始,就正会形成秦地建除术与楚地建除术的二辰差别。笔者在《北大简〈荆决〉解析》中介绍过:“对应于岁星晨出的纪年有两个系统,一个是马王堆帛书《五星占》以“岁星以正月与营室晨出东方,其名为摄提格”的系统,另一个是《淮南子·天文训》、《史记·天官书》、《开元占经》卷二十三所引《甘氏星经》及《春秋纬》以“太阴在寅,岁名曰摄提格,其雄为岁星,舍斗、牵牛,以十一月与之晨出东方……太阴在辰,岁名曰执除,岁星舍营室、东壁,以正月与之晨出东方”的系统,二者的纪年名正是相差二位。若以《天文训》的“太阴”即北大简《堪舆》的“天一”,而以《五星占》的岁名对应北大简《堪舆》及《五行大义·卷五》的“太阴”,则二者实无差别。”[70]《五星占》附表记录了自秦始皇元年至汉文帝三年间木星、土星、金星的运行状态和位置,因此无疑属于秦人系统,《淮南子·天文训》、《史记·天官书》、《开元占经》卷二十三所引《甘氏星经》及《春秋纬》则可划归楚人系统,二者的差别正是用“太阴”与用“天一”的差别,其混淆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淮南子·天文训》所记的“天神之贵者,莫贵于青龙,或曰天一,或曰太阴。”由这条记载还可以判断,在先秦时期,应该还存在一种以“青龙”为起始,而与以“太阴”为起始、以“天一”为起始都不同的第三种起始位系统。
朔星:正月营室,二月奎,三月胃,四月觜觿,五月东井,六月酉(柳),七月翼,八月角,九月氐,十月尾,十一月斗,十二月婺女。
整理者言:“‘朔星’,指每月朔日,月所在的星宿。《黄帝龙首经》卷上《占月宿何星法》注:‘正月一日宿在室,二日在壁,……以次逆行,至月尽日,月宿在壁。二月一日月宿在奎,至月尽日,月宿在娄。三月一日宿在胃,四月一日在毕,五月一日在井,六月一日在柳,七月一日在张,八月一日在角,九月一日在氐,十月一日在心,十一月一日在斗,十二月一日在女。’由这条简文一月朔日星度可知,占例中的月份应是用所谓‘夏正’,正月建寅,并未保留楚历。”[71]整理者所说不确。首先,二十八宿纪日法的基础是恒星年,所用月份是“节气月”,每月所列首宿是对应着该月份的第一日,虽然《日书》中或称“朔”,但已与天象的朔日无关,只是每月初一日的代称。因此,自然不存在整理者所说“指每月朔日,月所在的星宿”的情况。其次,如果不引证其他材料,只依靠“正月营室……十二月婺女”是判断不出属于哪种建正的,因为二十八宿纪日法只需要确定年长、每年的第一天、该日对应什么星宿即可成立,完全不需要涉及到建正问题。
前文分析中已言及,北大简《堪舆》中有若干非楚成分,简四八“朔星”部分与下文言楚事部分所用月名皆非楚地特有月名,在月首星宿安排上,简四八“朔星”部分与《史记·天官书》相当一致,每个季度的季月都为三十一日,此安排与九店楚简、睡虎地秦简、周家台秦简《日书》等皆不合,也较其他通常所见的二十八宿纪日法整齐,同样可说明这些内容当非直接抄自楚地文献。这个情况,说明简四八“朔星”与简四六上端、简四七上端文字很可能都是汉初的内容,属北大简《堪舆》篇中较晚成文的部分。
·昭甲以三月辛卯亡。许尚占之,卯者木,辛者金,金入于木,所亡者剑。以其会丙午,剑在南方,以其日辰之吉,剑不得。
岁为主人,星为所葬(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
整理者言:“‘昭甲’,楚国贵族昭氏人名,不见于史载。”[72]楚国的昭氏,先秦出土文献皆书作“卲”,因此也可知北大简《堪舆》言楚事内容并非直接抄录自楚国材料。更由人名“昭甲”前并未冠以官职或地名,当可以推测,“昭甲”虽然是昭氏贵族,但实际身份并不很高。“三月辛卯”对应公元前416年4月9日,由这个日期还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言楚事内容所用历法,在公元前417年当置闰而未置。
整理者言:“‘许尚’,人名,不见史载。从上下文看,许尚应是服务于楚国王室的占者,或与本篇的创作有关。”[73]新蔡葛陵楚简有“许定”[74],与许尚的关系不详。前文已推测昭甲身份不很高,而由许尚会占断流亡后的昭甲亡剑之事来看,许尚即便是真实历史人物,恐怕也并不是整理者所推测的“楚国王室的占者”,而只是有一定声名的楚国中下层占者。之前的分析内容已指出,北大简《堪舆》很可能是由多份材料拼合而成,故整理者所推测的许尚“或与本篇的创作有关”应该也可能性不大。即便只论北大简《堪舆》中言楚事的这一部分,由于尚无其他史料可以证明许尚是真实人物,因此上,言楚事部分所记许尚的占断完全出自虚构也不无可能。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其所记述的楚国事件,在以年为单位的大时间尺度上或属史实,而若要缩小到具体的月份,其可能性就缺乏保证,而若要认为事件发生的具体日期确实无误,恐怕就更难得到证实了。例如丢失物品这样的事情,恐怕先秦时不会有人事无巨细到记载下自己哪年哪月哪日丢失了什么物品,因此术士虚构一个日期以神异其术,在当时而言也是基本不会有什么风险的。
整理者言:“‘其会丙午’,谓辛卯为阴阳大会五月丙午所领之日。大会所领日,见《协纪辨方书》卷四引《堪舆经》之‘阴阳大会立成’。凡所领日,皆以其会为占,详见本书附录。”[75]午在南方,所以说“剑在南方”。“辛卯”属“出日”,所说“日辰之吉”,即是指该日宜出物,因此有“剑不得”的断辞。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的这些占例,所举具体日期如本占例的“辛卯”因为需要吻合占断结果,所以不排除为术者虚构的可能。但相对而言,占例所说的事件结果的时间,则可能多为史实,因为唯有如此,占者才能向人们证明自己的占术信而有征。也就是说,这些占辞虽然必然都是占例所提及的事件发生后才拟出的,但拟写的时间也不会太晚,需要人们对所提及的事件还有记忆才比较可能引以为证,故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占例确曾有楚地的原始版本,则该版本大致的成文时间当是楚简王末年。
大会所领日,以五月所领最多,达十五个干支日,正月其次,领十一个干支日。因此仅这两个月,就领有将近六十干支中的一半,二月、六月所领最少,皆只有五日,所以按所领日推大会,共有将近一半的机会会得到五月和正月的大会日,而得到二月、六月大会日的可能性最低。
整理者言:“‘所会’,指所会之月。”[76]“岁为主人,星为所葬(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句当是抄者按自己的理解附在占例下作为该占例的补充说明的内容,但由于亡剑占例并未以星宿日为占,故这个补充内容与占例实际上并不契合。
·昭甲以九月戊寅起众,作事西北。许尚占之,不吉。以其会庚辰,昭甲得罪,以七月游西南。四乡(向)皆然。
“九月戊寅”对应公元前417年9月28日,戊寅为七月庚辰所领日,七月岁位在西方,由大罗图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庚辰即在岁位,因此不吉。会于七月庚辰,所以有“以七月流西南”。
“四向皆然”句当上接前文“岁为主人,星为所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之后,这也说明北大简《堪舆》的言楚事部分是从另外一份材料中转录过来的。
·司马昭叚以五月甲辰㝡(聚)众于北方以城阳䊮(翟)。许尚占之,以其会丙午,事亟成,国不吉。以岁厌辰,长吏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后而有(又)得之,以其㝡(聚)于壬子而有(又)㝡(聚)于丁巳之吉。其数至六月必至。
整理者言:“‘城’,筑城。‘阳䊮’,即阳翟,位于今河南省禹州市,在郢都的北方,时属楚。楚与韩、郑交争于此,故筑城以备敌。”[79]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提到:“将《系年》与《堪舆》结合起来看的话,应是三月辛丑楚王与令尹子春、司马子位祭世后,次日,‘三月壬寅,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不久令尹子春与司马子位即出征侵晋,夺下了宜阳。楚师既然已夺下宜阳,可想而知阳翟也在楚师控制之下了。至五月时,三晋联军反击,大败楚军,令尹子春战死,司马子位出逃,楚王为了防御三晋联军,才命‘司马昭叚以五月甲辰聚众于北方以城阳翟。’”[80]也就是说,北大简《堪舆》所言楚事各条,按时间顺序的话,当自“十年八月癸亥祠”读起,依次读至“楚十三年,天一在卯”。
整理者言:“‘㝡’,同‘聚’,聚会。此处‘以其㝡于壬子’与前文的‘以其会丙午’相类,都是指阴阳之会,下‘有㝡于丁巳’同。”[81]甲辰与丙午同在五月,仅间隔一个乙巳日,所以是“事亟成”之象。因为这次“城阳翟”是为了防御三晋联军的攻势,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有“事亟成,国不吉”。甲辰为五月丙午所领日,五月岁在南方,丙午亦在南,所以说“岁厌辰”。
整理者言:“‘数’,命数,这里指占测结果的应验。”[82]整理者还在《北大汉简所见的古堪舆术》中提到:“例③先从所占之日五月甲辰推得‘其会丙午’,占测结果为‘事亟成,国不吉’。随后又进一步说‘亡其民于北方,后而有(又)得之,以其㝡(聚)于壬子,而有(又)㝡(聚)于丁巳之吉’,其中壬子、丁巳两会是再推、三推而得。前一步所得的大会丙午为十一月大会壬子所领日,故再推而得壬子。壬子在北方,故占云‘亡其民于北方’。壬子又是六月大会丁巳所领日,又推得会丁巳。简文云‘丁巳之吉’,可能是因为丁巳相对于十一月壬子来说是在岁对,其占小吉,故‘后而有(又)得之’。最末说‘其数至六月必至’,则是由于丁巳乃六月大会,故所占得的命运也在六月到来。”笔者则以为,“亡其民于北方”是因为“聚众于北方”的日期为“五月甲辰”,会于岁位,属“岁厌辰”不吉,才有“长吏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丙午属十一月壬子所领日,而十一月壬子为岁对,有吉征,所以有“后而又得之”。壬子为六月丁巳的所领日,故“其数至六月必至”。还原事件的话,当是司马昭瑕在五月城阳翟,但没有防御住三晋联军的攻击,司马昭瑕因此“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至六月时,这些因战乱而流失的民众,又大多得以回归,即“后而又得之……其数至六月必至”。
·三月壬寅,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胃(谓)城父公将不免,不直不免,本不吉,以迎斗行也。郢人不可尽稽,独受其央(殃),若为不吉,其期以丙午。郢人皆至。五月,城父公屈恒死。
“三月壬寅”对应公元前417年4月25日。
“城父”,整理者言:“楚县名,在今安徽省亳州市东南。‘公’,县公,大县之长。‘屈恒’,人名,楚国贵族。‘郢’,楚国都城。新蔡葛陵楚简中有‘王徙于鄩郢之岁’,学者定为楚悼王四年。据此‘郢’可能是楚悼王所居的鄩郢,其地应在今湖北省黄梅市。但亦不排除指江陵之郢的可能性。‘徙’,被迁徙的人民。‘陈’,陈国故都,当时已为楚所并,在今河南省淮阳县。”[83]整理者以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为楚悼王时,因此推测“郢”为“鄩郢”,但笔者《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文已证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当属楚简王时期,故整理者以“王徙于鄩郢之岁”定此“郢”为“鄩郢”也当是不成立的。“从陈至郢”按占辞所言是“迎斗行”,三月斗系寅,在东方,说明了从陈至郢的方向是向东,因此笔者认为,此段内容所提到的“郢”,当即包山楚简和清华简《楚居》所提到的“朋郢”。包山楚简的朋郢,刘彬徽、何浩两位先生在《论包山楚简中几处楚郢地名》一文中已指出即《说文》之䣙乡,地在今安徽亳州东南[84]。由此可见,北大简《堪舆》此段“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之所以是“令城父公”,也正是因为地理因素。
整理者言:“‘諯瑞’,即颛顼。颛顼在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中写作‘端玉’,上博楚简《武王践阼》中写作‘耑琂’,‘琂’、‘顼’、‘瑞’皆从‘玉’得声’音近通用。”[85]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四例提到“颛顼之法”,其中三例明确表明是“迎斗”、“当斗”,对照各例月份,“颛顼之法”中的“斗”,即睡虎地秦简《日书》“玄戈”节的“招摇”,每月对应的十二辰即厌对。由此或可推测,先秦时期“招摇”本是“杓”之缓读,代指北斗,因为对星空的划分及命名日益精细,“招摇”才逐渐从北斗中分化出来,而“颛顼之法”的主要特征,即是以北斗为推演的核心,北大简《堪舆》前文的“岁位之星为台,前之星为堵,后之星为却,前之辰为连”句及“掩衡、折衡、负衡”对应各星宿的部分,很可能最初都是“颛顼之法”的内容,而与原始堪舆术有别。
整理者言:“‘稽’,占问。此句谓郢之徙人不可一一占问,唯知率领郢徙之屈恒将独自承受其祸殃。”[88]值得注意的是,城父公屈恒是死于五月,下一个占例中,令尹子春也是死于五月。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指出其为同年之事,因此城父公屈恒很可能是与令尹子春同样死于五月时对抗三晋联军的战役中。
·三月辛丑,王以祭世。令尹子春、司马子位临祠。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以其当斗以祭大神,王身无(無)咎,吉,临祠不免。丑者,令尹位也。寅者,司马位也。东南受丙午,斗参也,斗至丙午,令尹以五月不吉。从丙午受壬子,斗后也,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若为不免,将必西南受丁巳,后七日大忧福,有(又)后七日大忧客至。五月,令尹死。至十一月,司马除,除而游于狂,狂(正)在楚国西南。
“三月辛丑”对应公元前417年4月24日。
整理者言:“‘世’,这里应是祭祀的对象,具体所指未详,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新蔡葛陵楚简有‘就祷三世之殇’,江陵秦家嘴楚简有‘赛祷于五世王父、王母’,可能与此简所谓‘祭世’有关。”[89]网友ee在《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伍]小识》帖中指出:“《揕舆》简64:‘王以祭世’之‘世’,整理者谓‘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古书无此用法,且简后已言:‘以祭大神’,大神与先祖亦不同。此简‘世’字疑同楚简中常见的‘从示从大A’或‘从示从大(右臂加一撇)B’之字。”[90]所提到的“从示从大”或“从示从大(右臂加一撇)”的字,李零先生释为“太”[91],并在《“太一”崇拜的考古研究》[92]中对“太(太一)”有详细论述,可参看。前文分析内容已提到“楚人重‘天一’”,因此祭祀“太一”明显比整理者所说“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合理,故网友ee先生所说当是。
整理者言:“‘令尹’,楚官名,相当于别国的相邦。‘子春’、‘子位’,人名,不见于史载,应都是楚国王族。”[93]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提到李锐先生指出《堪舆》文中的“令尹子春,此人见于上博简,据苏建洲文章的考证是简王时期。”[94]这个问题是始于黄浩波先生的《试说令尹子春即郚公子春》[95]。黄浩波先生文提出:“上博八《命》《王居》两篇皆有令尹子春者,包山二号楚墓竹简中有郚公子春。窃以为,令尹子春即包山楚简所见之郚公子春。”继之,李守奎先生《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考论》[96]中提出:“昜为字子春,职官是令尹、加官大莫嚣或莫嚣,封爵为公,封地为郚。莫嚣昜为是昭王之孙,平夜君之子,是战国初期楚国非常重要的历史人物,主要活动在惠王后期和简王前期,一度率兵侵伐中原,扩展势力,但被三晋联军击溃,退守长城之内。”苏建洲先生《也论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97]之文则指出:“《系年》第二十一章所载莫敖昜为的活动时间当为楚简王十年至十二年。‘莫敖昜为’与‘令尹子春’应为一人,但是与‘郚公子春’可能无关。原因有三:第一,由文献来看,‘莫敖’一职多由屈氏贵族担任,而‘郚公子春’是昭氏;第二,祭祀祖先的称谓理当以最高官职来称呼较符合人情之常,昭佗祀祷不称‘令尹子春’,却称‘郚公子春’;第三,‘郚公子春’本为县公,能否迁官令尹并无确证。春秋时期,令尹一职多由芈姓贵族或斗、成、蔿、屈四大公族垄断,古书所载第一位昭氏贵族担任令尹的是战国中期楚宣王时期的昭奚恤,所以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惠王、简王时期,‘昭氏’的郚公子春能否担任令尹不无疑问。”苏建洲先生以令尹子春为楚简王时的令尹,所说甚是。不过李守奎先生认为昜为“是令尹、加官大莫嚣”的说法也仍为可能,更由于战国时期的“莫敖”是否皆为屈氏,并无确证,所以黄浩波先生的观点虽然可能性较小,但同样仍有成立的可能。
笔者认为,莫敖阳为很可能是在楚惠王时期先任莫敖,至楚简王时期,当令尹子林去世后,莫敖阳为又兼任了令尹。上博简《柬大王泊旱》记有楚简王初年有令尹子林和太宰晋侯,刘信芳先生《上博藏竹书〈柬大王泊旱〉圣人诸梁考》指出太宰晋侯即沈诸梁之长子叶侯子之[98],《左传·定公五年》:“叶公诸梁之弟后臧从其母于吴,不待而归。叶公终不正视。”是公元前505年时,沈诸梁至少已二十岁,假设在此后十年内生长子,则当楚简王元年(公元前428年)时,其长子也已约七十岁左右,由此来看,令尹子林与沈诸梁长子叶侯子之的去世时间很可能大致接近,且沈诸梁长子叶侯非常可能先于令尹子林去世。上博简《命》篇记有“叶公子高之子见于令尹子春”,由其不称叶公子高之子的官职、也不称其封地来看,《命》篇的叶公子高之子很可能是太宰叶侯之弟。子春兼任了令尹后,叶公子高之子进言时特别指出“今视日为楚令尹,坐友亡一人,立友亡一人,而邦政不败”,如果子春原为莫敖,现在又兼任了令尹,则这个描述与他因此可以独断专行的形势颇为相符。另外,令尹子春向叶公子高之子询问时,提到“君王穷亡人,命吾为楚邦”,若此时令尹子春确实以莫敖兼令尹,则“君王穷亡人”就会不仅仅是令尹子春的谦辞,而且是当时楚国政局的部分实情。再考虑到令尹子春所询问的不是其他楚国历史上的令尹,而是在楚国危难这个特殊局面下曾经同时兼任令尹、司马二职的沈诸梁,那么这里的询问,恐怕就有以曾兼任令尹、司马二职的沈诸梁来自比令尹子春自己兼任二职的意味。
而若是按北大简《堪舆》整理者的说法,以令尹子春为楚悼王时的令尹,则不仅与李锐先生《读〈系年〉札记(修订)》[99]文所引出的战国初期、前期调整后的楚王年不符,且叶公子高之子的年龄要额外增加约三十年左右,这无疑都说明整理者定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在楚悼王时期是不成立的。
整理者言:“‘丙午’,五月大会,‘壬子’,十一月大会。前文云‘视所会以期之’,故此处占以为‘令尹以五月不吉’,‘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100]三月厌对为寅,所以用“颛顼之法”占之即是寅位“当斗”在东方,王者以“当斗”为占,故“王身无咎,吉”。北大简《堪舆》前文言“子、丑,卿李也;寅、卯,司马也”,此处言“丑者,令尹位也。寅者,司马位也。”故庚子、辛丑应于令尹位,壬寅、癸卯应于司马位。“东南受丙午,斗参也”即自司马位数顺数三位,为甲辰、乙巳、丙午,辛丑为五月丙午所领日,东南为丙、南为午,是会于岁前,所以有“临祠不免。”令尹以大会日占,故“斗至丙午,令尹以五月不吉。”司马继之,丙午为十一月壬子所领日,故“从丙午受壬子,斗后也,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壬子为六月丁巳所领日,丁巳在西南,故“若为不免,将必西南。”
整理者言:“‘游’,同‘流’,放逐。‘狂’,应是位于楚国都城西南方的地名。”[102]“狂”地当即枉水流域,在今湖南省常德市南,《楚辞·涉江》:“朝发枉渚兮,夕宿辰阳。”《水经注·沅水》:“沅南县,后汉建武中所置也。县在沅水之阴,因以沅南为名。县治故城,昔马援讨临乡所筑也。沅水又东历小湾,谓之枉渚。”《太平御览》引《湘州记》曰:“枉山,在郡東十七里,有枉水出焉,山西溪口有小湾,谓之枉渚。”《元和郡县图志·山南道》:“武陵县……枉水,出县南苍山,名曰枉渚,善卷所居,时人号曰枉渚。”“狂正在楚国西南”当是秦汉时人所注。
·十二月辛巳,焦工尹子期以入国之日客。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以其当斗也,将有咎,近胡〈期〉五日,远期三月。五日而舍人相杀,三月焦工尹死。
“十二月辛巳”对应公元前417年2月4日,由于2月3日庚辰为实朔,因此可知,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所用历法存在明显后天的情况。
整理者言:“‘焦’,地名,疑即秦汉的谯县,在今安徽省亳州市,时属楚国。‘工尹’,楚官名,掌百工。‘子期’,人名,楚国贵族。‘客’,出国曰‘客’。《越絶书·吴内传》:‘言『客』者,出其国,入人国。’” [103]楚之焦地即秦汉的谯县,《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秋,楚成得臣帅师伐陈,讨其贰于宋也。遂取焦、夷,城顿而还。”杜注:“焦,今谯县也。夷,一名城父,今谯郡城父县。”《左传·襄公元年》:“晋师自郑,以鄫之师侵楚焦、夷,及陈。”关于“客”,整理者的解释很难理解,笔者以为,此处的“客”即宾客义,指焦工尹子期在进入国都的当天接受别人的宴请。
十二月厌对在巳,所以有“以其当斗也,将有咎”。辛巳为二月乙酉所领日。十二月岁位在北方,乙酉则在东方,属岁前,会于岁前,也是有咎。辛巳至乙酉共五日,故称“近期五日”。十二月至二月共三个月,因此说“远期三月”。
·十一月甲辰,国有大土功之事于南方,国人疾之,以其当岁不吉之故。壬子以期之,不祭,乃必振(震)于南方。如是故恒至,事未成必至。
整理者言:“‘当岁’,与太岁处于同一方位。前文云‘楚十三年天一在卯’,天一即太岁,卯主东方。所占之日甲辰,辰亦在东方,故云‘当岁’。” [104]整理者所说不确,北大简《堪舆》中,从不称年的“天一”为“岁”,所以这里也不宜认为是“天一即太岁,卯主东方。所占之日甲辰,辰亦在东方,故云‘当岁’”。“十一月甲辰”对应公元前418年12月29日,此处的“国人疾之,以其当岁不吉之故”,应该是因为“十一月甲辰”属五月丙午的大会所领日,“国有大土功之事于南方”而五月大会丙午正属南方,故言“当岁不吉”。丙午为十一月“壬子”的大会所领日第一天,因此有“壬子以期之,不祭,乃必震于南方”。
整理者言:“‘振’,同‘震’,地震。”[105]夏季不宜起土功是时令旧说,如《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斩伐。不可以兴土功。”马王堆帛书《黄帝书·经法·亡论》:“夏起大土功,命曰绝理。犯禁绝理,天诛必至。”
·九月丙寅,王以葬,占之,不吉。以寅之当岁,楚将有兵作。以其㝡(聚)甲戌,占之,凶,以寅对戌。不至七月庚辰㝡(聚),必至。
“九月丙寅”对应公元前419年11月26日,此处的“九月”实为闰九月,说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所用历法很可能是一种较原始的颛顼历。
整理者言:“‘岁’,此处亦指太岁。”[107]所说不确。由北大简《堪舆》前文“寅会于九月”可知,寅为九月之会,所以说“以寅之当岁”。丙寅为正月甲戌所领日,戌为寅的月厌,因此有“占之,凶,以寅对戌”。甲戌为七月庚辰所领日,所以说“不至七月庚辰聚,必至。”
·十一月癸亥,人有得而恶之。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其所得者,共工徒也,得之东北临水。其得者,家之少子也。近期旬二,远期三月,将不吉。其所得者,龙骨也。其东北者,以癸亥之聚也。其临水,以其槫(转)水也。家少子者,以其癸亥也。免旬二日,(正)死。
“十一月癸亥”对应公元前418年1月22日。
北大简《堪舆》前文有“子、丑,卿李也;寅、卯,司马也;辰、巳,司寇也;午、未,司城也;申、酉,来尹也;戌、亥,工尹也。”相较而言,工尹之职最低,因此对应于家庭地位,戌、亥对应少子,所以说“其得者,家之少子也。”
整理者言:“‘旬二’,指一旬又二日。”[108]癸亥为正月甲戌所领日,自癸亥至甲戌为十二天,十一月至正月为三个月,所以说“近期旬二,远期三月。”北大简《堪舆》前文言“凡入日,从己酉以至戊午,或从己卯以至戊子。必岁后。”而癸亥不在“入日”之中,故有“将不吉。”
整理者言:“‘聚’,会。‘癸亥之聚’即十二月癸亥会,在大罗图中位于东北方。”[109]癸亥为北偏东,属水,《左传·昭公十七年》:“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所以这里说得到的是共工的同类,即“其所得者,共工徒也,得之东北临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龙,水物也。……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此即五行的水生土,可见先秦以共工与龙为同类,所以这里说“其所得者,龙骨也。”
整理者言:“‘榑’,同‘转’,这里指在大罗图(图一)中转至水位。十二月癸亥会即在东北水位。”[110]网友ee在《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伍]小识》帖中指出:“《揕舆》简73:‘其所得者,共工徒也,得之东北临水,其得者,家之少子也。……其所得者,龙骨也。’从简文来看‘龙骨’应是指古动物骨骼一类的东西,这应是古生物化石的发现在文献中的较早记录。”[111]笔者以为,如果是在山区或荒漠地带得到“龙骨”,属于古动物化石的可能性较大,但在临水地区得到“龙骨”,鉴于荆州东北河道纵横、湖泊密布,缺乏整体保存古动物化石的条件,所以北大简《堪舆》此处提到的“龙骨”还是以当时分布在江汉平原的某种大型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水生哺乳动物或鱼类死亡后的骨骼为较可能。
·十年八月癸亥祠。·楚五年,天一在未。
“八月癸亥”对应公元前419年9月24日。“十年”则表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的时间起点。“楚五年,天一在未”对应楚简王五年(公元前424年),该年的年干支为丁巳,是太阴在巳,天一在太阴前两位,因此“天一在未”。
[42]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第10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6月。
[45]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43/20151124/46721448360036904.docx,2015年11月24日。
[7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xianqin.byethost10.com/2015/12/28/309,2015年12月28日。
[8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xianqin.byethost10.com/2015/12/03/305,2015年12月3日。
[91] Li Ling:Formulaic Structure of Chu
Divinatory Bamboo Slips,translated by Wiliam G.Boltz,Early China 15(1990),pp.71-86。
[94]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xianqin.byethost10.com/2015/12/03/305,2015年12月3日。
[95] 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571,2011年10月27日。
[96] 《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2期。
[97] 《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5期。
[111] 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288,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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