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释读涉及到的几个历史地理问题浅议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7年1月29日
近日检索Google时,从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中下载到马嘉贤先生的博士论文《清华壹〈尹至〉、〈尹诰〉、〈皇门〉、〈祭公之顾命〉研究》[1],大致拜读后,发现与作者在对清华简《尹至》一文中涉及到的亳地问题有非常不同的观点,因为涉及到《尹至》篇的释读,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将这个观点差异略加分析。
笔者与马嘉贤先生关于《尹至》篇的释读,非常不同的地方主要就在于“至在汤”和后面的“今旬=”句,其他皆为枝节,之所以单独提出这两处,是因为涉及到汤亳所在的问题。马嘉贤先生支持了“伊尹在夜半时分到达了汤的住所”的观点,并提出“文中特别交代伊尹「」时回到汤住所,正是描写伊尹昼夜不停地赶路凸显他为人臣的尽心尽力,「」字在此作为夜半时分在文义上有其重要性,不容疏忽。”但笔者则认为,这并没有真正回答何以伊尹要星夜赶路的问题,夜半到达和转天到达有什么本质区别吗?马嘉贤先生所说“凸显他为人臣的尽心尽力”至少在笔者看来是很难体会的,马嘉贤先生提到“子居认为「」一个甲骨卜辞词汇在相隔数百年出现在春秋时期的材料中又再出现,其间却绝无痕迹可寻,是非常奇怪的。笔者确实无法回答为何「」在几百年为何无迹可寻,但是由「」从夕旁来看,其本义与时间有关是合乎逻辑的,次者,陈剑曾指出:「从近年研究者成功释读楚简文字的经验来看,楚简中这类形体特别、用例又自成一套的字,很可能是自有其独特的古老来源的。考释它们要尽量往上追溯寻找其来源,眼光不能局限在战国文字之中。」”确实,笔者经常说,在释读古文字方面笔者若离开文字编几乎就是文盲,所以古文字研究者在这方面肯定要比笔者强不知多少倍。但从逻辑上讲,无论有多少其他的字可以向上追溯到甲骨文,也完全不能证明《尹至》篇中“”字是用的甲骨文本义,这正如不能说《曹沫之阵》的“”字用的是甲骨文本义一样,所以马嘉贤先生的结论“因之,《尹至》「」保存甲骨文「夜间时称」的用法当可信从”,笔者还是认为不可接受。
还有“今旬=”句,马嘉贤先生选择了将“旬=”读为“旬日”并且对此释读加以解说,“伊尹的回亳是「至于旦」,一路上不舍昼夜的赶路,这样日夜兼程,伊尹所花费时间应当远短于一般人从夏都到达汤亳的天数,在此处强调伊尹仅仅花费「旬日(十天)」就回到「亳」,正是说明伐夏时机已至不可纵放,伊尹才赶紧奔回到亳向汤秉告夏朝状况”,因为行程是十天,所以“从夏都到达汤亳”的“汤亳”就必然不能是偃师商城或郑州商城中的任何一个了,笔者私下推测,马嘉贤先生可能并不是非常熟悉考古界著名的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之论争,这一点从马嘉贤先生所说“嘉贤按:学界向来对商汤所居的亳地地望聚讼不休,江林昌归纳学者诸说可概括十种之多:博县说、北亳说、南亳说、内黄说、汤阴说、郑亳说、西亳说、垣亳说、杜亳说、商州说。以上诸说各有传统文献或是考古发现的支持。……《尹至》记载伊尹到夏朝从事谍报工作,「自夏徂白(亳)」的「白(亳)」只能够是「亳邑」或「先商方国之亳」,子居主张「自夏徂白(亳)」是「郑亳」,但罗琨认为偃师至郑州仅二百余里的途程,而《尹至》中伊尹费时「一旬」才回到「亳」,因此郑亳的可能性不大,笔者以为可从。”大致可以推出,马嘉贤先生在列举了几个说法后,选择了“陈镇民并引用其师江林昌之说,认为「自夏徂白(亳)」的「亳」就是内黄县或汤阴县,江林昌根据《商颂·长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规画初汤的作战路线应是韦→顾→昆吾→桀,因此汤始居之亳,可能是在其伐韦、顾之际,韦、顾都是夏族的附属国,韦在今河南滑县。顾,在河南范县,正处于先商文化漳河型与辉卫型连接区的东南面;则商汤灭此两个夏附属国时的中心居地亳邑亦当在此附近。内黄县与汤阴县在范县之顾、滑县之韦的北面,如果汤初居之亳邑在内黄、汤阴一带,正符合商人由北向南进发的作战路线。江文说法可信,再佐以陈镇民所言「盘庚复居亳」,即盘庚回到今日安阳,安阳与内黄县或汤阴县距离皆很接近,因此笔者以为《尹至》的「亳」就是内黄县或汤阴县。”笔者觉得比较遗憾的是,马嘉贤先生所选择的,恰恰是诸多说法中最缺乏可能性的。
考古学所盛称的“先商文化”究竟与历史中的商先祖有多大关系,这个其实大有可议之处,以先秦文献记载论,夏代时上甲微复仇要向河伯借兵,《竹书纪年》所谓“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结合其他相关河伯的材料,大致可以推测河伯在夏代时,实力上属于一级诸侯,而上甲微仅凭借到的部分兵力即可复仇,那么有易氏的实力自然很可能要弱于河伯不少,大概为二三级诸侯的样子。而据《楚辞·天问》称,是“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王亥则不过是有易氏的臣属。现在的考古学技术能够准确辨别近四千年前夏代一个二三级诸侯的某个臣属的考古文化归属?这在笔者看来可能性实在不大,所以无论考古学界有多少论文将先商文化指实,甚至分出“漳河型与辉卫型”,这也不过是一种漫无边际的假说而已,这个假说的来源其实非常清楚,先是在早期考古学界“商”被没来由地归为“东夷”,然后向东寻找能说得上与二里岗文化相关的考古学文化,继而冠名“先商文化”,其间各种说法竞争属于学术史问题,这里且不详述。笔者所存疑的是,如果商先祖有那么大的考古文化势力支持,何必还屈居为臣?何必还向河伯借兵才能复仇呢?当然,考古学界推翻文献记载也不乏其例,但至今无一字一文能真的证明所谓“先商文化”与商先祖有任何直接关系,那么笔者认为,这个假说就应该归回其假说的位置,而不是被作为一种貌似已确证的史实来引述。
其次,无论是“韦”、“顾”还是“昆吾”,其具体地点都和“亳”地一样异说纷纭,历史地理领域这样的情况本就是很常见的,“韦在今河南滑县。顾,在河南范县”的说法,不过是诸多说法中的一种,根本不足以直接证明“亳”地所在。至于“内黄汤亳”说,据笔者所知,似是源于王国维、岑仲勉等前辈学者而为王震中先生所申论。王震中先生在《商族起源与先商社会变迁》中言“黄亳说在四十多年前由岑仲勉先生提出后,—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它所侬据的文献材料时代太晚的缘故。如前所述,岑先生所依据的《古今图书集成·方輿汇编·大名府部汇考》中的材料,多出自明清时期的方志。岑先生曾指出:“《皇览》称,‘帝喾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南亳阴野中’……顿丘在今清丰西南二十五里,正与内黄的东南相接,野称亳阴,相信由亳城而得名。《皇览》辑于三国时代,由此知‘亳阴’‘亳城’的名称最迟起自东汉;即是说,内黄亳城之历史,比南亳还要早”。即使这样,仅依据《皇览》中的‘亳阴’一条材料,内黄一带‘亳’或‘亳城’的得名也还是上溯不到先秦时期。然而,果真内黄一带先秦时期就没有称‘亳’之地?笔者以为内黄一带实际上在先秦时期有称为‘亳’的地方,这就是《吕氏春秋》所说的‘郼薄’即‘郼亳’”[2],在此观点的基础上,王震中先生以数页篇幅推论“甲骨文的亳即郼亳”,因为篇幅很长,这里就不引述了,需要指出的是,“亳”的性质决定了它并非是唯一特指性地名,因此王震中先生的推论转而求之于“郼”、“卫”与殷的关系并认为“商地就只能是安阳商都,而绝不可能是河南商丘市,进而也有助于证明卜辞中的毫邑,只能是内黄一带的郼亳,因为,如前所述,卜辞中的亳与商有着仅为一天路程的距离”[3]。但是,安阳与内黄的直线距离也在五十公里以上,折合先秦古里距约一百三十里以上,这明显远超正常一日所能行进的里程了,所以卜辞之“亳”或许说明晚商时“商”的附近也有一个“亳”,却无助于将这个亳指实为内黄,甚至根本无法证明此“亳”与汤亳有什么关系。王震中先生所依凭岑仲勉先生之说的证据,明清方志自然可以不论,即使是所引的《皇览》文字,实际上王国维先生早在《说亳》文中就引用过,而该引文有误,学界也早有所辨,例如程平山先生《释“三亳”》[4]就已指出《皇览》原文是“帝喾冢在东郡濮阳顿丘城南台阴野中”。《皇览》这段文字诸书所引例证甚多,只有清代刘逢禄《尚书今古文集解》和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误作“亳阴”,换言之,明清以前,实际上目前无任何传世文献证据可以证明内黄有一个“亳”地,反倒是汤庙、亳地等皆为衍生才更为可能(邹衡先生有《内黄商都考略》[5]文专门研究过内黄说,并做过实地考察,对汤亳地望有兴趣的读者皆可参考)。考古学方面,偃师、郑州皆有商城遗址可据以论述,内黄至今未闻有可以与之比肩的遗址发现。由此可见,内黄汤亳说,第一没有先秦两汉文献材料支持,第二没有考古材料支持,以王国维先生所提倡的二重证据法来说,内黄汤亳说目前一重证据也没有。“汤阴说”相较于“内黄说”,除在安阳一日行程内这唯一的一点优势外,别无优势,甚至连“内黄说”所能提供的误引材料都无法给出,但却因学界的一些积习,而导致马嘉贤先生“以为《尹至》的「亳」就是内黄县或汤阴县。”当然,每个人都有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力,笔者所要说的仅是,以王国维先生所倡说的二重证据法来说,内黄或汤阴汤亳说,目前一重证据也没有,所以是诸“亳”说中最缺乏证明力的说法。学界讨论汤亳所在,主要也只是围绕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展开,究其学术史发展过程也不为无故。
溯其原因,马嘉贤先生之所以要选择汤亳诸说中最缺乏证明力的说法,盖即需要此说来证明《尹至》的“今旬=”句是读为“今旬日”,然而既然内黄或汤阴汤亳说本身尚没有证据可以支持,那么无论是引内黄或汤阴汤亳说证《尹至》“今旬=”读为“今旬日”,还是引《尹至》“今旬=”读为“今旬日”证内黄或汤阴汤亳说,皆属不能成证,此点当是非常明确的。而这,就涉及到《尹至》“今旬=”句释读,在笔者看来,由于汤亳的学术论争大致不出偃师、郑州范围,自然不大可能会是“旬日”才能“从夏都到达汤亳”,所以笔者在《清华简〈尹至〉解析》[6]的内容简介和解析部分,都强调了商城关系和对几个相关地名有必要重新认识,不过虽然观念不同,不妨仍求同存异,笔者也只是尽己所知的范围,再申述一下为什么没有在行文时考虑“旬日”这个释读可能而已。
这个问题,似乎也反映了台湾在先秦历史地理方面较少投入。当然,也完全可能是笔者很难接触到港台相关研究材料的缘故。不过此前笔者曾经下载到的《清华二〈系年〉集解》[7]一书似乎说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这里也试举数例来说明一下。
关于西申之地,《清华二〈系年〉集解》中言“子居先生以《后汉书,安帝纪》:「新丰上言凤皇集西界亭。」又引元代骆天骧《类编长安志》卷七:「凤皇原,在临潼县东一十五里,后汉延光二年,凤皇集新丰,即此原也,亦骊山之别麓。」之说来证西申之地为新丰,虽然前有童书业、晁福林先生认为西申地近骊山,然以子居之说,则是以后证先之误,后汉安帝之时有凤凰之集,只能指一种瑞兆,并不能说此与三代之朝之西申献凤凰有关,就以西申即在此凤凰原。相同的传说,何秋涛提出:「(西申)地与岐山相近。周初凤集岐山,疑亦集于西申,故其国得而献之。」周初有凤凰集于岐山,而西申邻近岐山。……依何秋涛先生之说,岐山的地理位置在今西安市以西,而西申在岐山以北之地,即宗周以西,与子居先生所云新丰之地有异,因临潼区正在西安市之东,在宗周以东,因此子居之说还可商榷。”[8]然而《竹书纪年》称“平王奔西申”,清华简《系年》第二章也称“平王走西申,幽王起师围平王于西申”,周幽王围平王于西申且幽王死于骊山,本身足以说明“童书业、晁福林先生认为西申地近骊山”甚确,而何秋涛以凤集岐山即推论“疑亦集于西申”才是猜测之辞,古代传言有凤之处甚多,明显不能以此即将西申指到所有与凤凰有关的地方。骊山附近与凤凰有关处即凤皇原,若将西申指定在宗周之西,什么缘故周幽王围平王却死在了骊山之下呢?《山海经·西次四经》的申山、上申山、申首山从地势上说,实际上即循今陕西洛河而北,正与渭南骊山成南北走向,所以笔者在《清华简〈系年〉1~4章解析》中才说“故推测在拥立平王后,与晋、郑、秦的扩张大致同时,西申也曾沿陕西洛河开疆扩土,北至白於山等地区。”[9]这也是周幽王时西申在骊山地区的旁证。
《清华二〈系年〉集解》中继之言“「平王走西申」,犹《纪年》云「平王奔西申」,指平王出奔至母家西申。西申位置在宗周之西,并非子居先生先生说「周幽王围西申于骊山」。骊山在新丰县南(《索隐》,见《会注考证》,页80),即在宗周的东边,当依传统文献所说为幽王身死的地点,如《史记·郑世家》云「犬戎杀幽王于骊山下」〔《会注考证》,页80〕而非西申地望在骊山。子居先生又以伯盘年长可以随军出征,然晁福林先生推测伯服年龄乃据《郑语》与《史记》所记褒姒生世,此段史料应是史家穿凿附会之说,难以遽信,故伯服年龄当仍以旧说以为幽王少子,伯盘未必随幽王出征。〈周本纪〉云:申、继及西夷犬戎的联军「遂杀幽王骊山下,虏褒姒,尽取周赂而去。」(《会注考证》,页80〕能取周京财物而去,可见镐京被联军攻破,幽王可能败退至骊山。在幽王三年后出生的伯服,年纪当小于平王,而伯服虽幼却是太子,是幽王名正言顺的继承人,所以幽王败逃东向时可将在王都的伯服带走,最后伯服与之同死,故简文云「幽王及伯盘乃灭」,因此子居先生据晁氏认为伯盘年长,而以为随幽王出征之说仍可商榷。……幽王要确立伯服为唯一继承人,因此必杀太子。所以兴师包围西申,要求申国交出太子。”[10]然而,“尽取周赂”恰恰不能说明“镐京被联军攻破”,如果联军攻破了镐京,那么宗周财物,自然想拿多少就可以拿多少,根本无需由周人以赂,换言之,“取周赂”用来证明镐京未陷才更为可能。那么何以作者认为“镐京被联军攻破”呢?笔者推测,这大概是因为作者将西申指定在了宗周之西,而骊山在宗周之东,“幽王败逃”的推测因此需要“镐京被联军攻破”才能支持的缘故。
《集解》后文言“晁福林先生推测伯服年龄乃据《郑语》与《史记》所记褒姒生世,此段史料应是史家穿凿附会之说,难以遽信”。但是,试问除了《郑语》外,还有更早的传世文献可以为据吗?为什么比《国语》还要晚的说法,却成了“旧说”,且“伯服年龄当仍以旧说以为幽王少子”了呢?“幽王要确立伯服为唯一继承人,因此必杀太子”也很不容易理解,君王要立新太子,废掉旧太子就可以了,何以“必杀太子”?
《清华二〈系年〉集解》中继之言“子居先生虽据「潧与溱」的通假例证认为「缯」即「嬴秦」,列举史事以证当时申、西戎与秦并强于西土,又据秦在「救周」之后能为诸侯,而曾人除此一叛后,亦未再见,认为「与申及西戎并称的《郑语》之缯、《晋语》之鄫、《系年》之曾,很可能即是秦人。」以「秦」为「曾」,乃是周王室史书误记,各国因循而致。又言「前文已述,秦人自秦仲之时,似即已插手周室废立,而由清华简《系年》来看,『曾人乃降西戎,以攻幽王,幽王及伯盘乃灭,周乃亡。』则秦人很可能更是成为了幽王与平王对抗过程中的决定性扭转力量。」极言「曾」即是「秦」。但秦与申侯既合盟伐周,若是扭转局势的关键,平王王室的史官,恐怕不会误记为「曾」。”[11]但是,笔者的《清华简〈系年〉1~4章解析》一文中完全没有“以「秦」为「曾」,乃是周王室史书误记”的意思,笔者的原文是“盖关于骊山之乱的记录,唯载于周史,而在周室这唯一的记录中,把此事中的秦人记为了曾人,其后各国春秋史记故说,就都因循未改”,既然“潧与溱”有相通之例,自然记“曾”记“秦”皆不为误,完全涉及不到推测“平王王室的史官,恐怕不会误记”的情况。
《清华二〈系年〉集解》在论及郑厉公时,直接就说“厉公,即公子突,又字子元,方炫琛先生云……”[12]等等,然而观其说法所本的方炫琛先生依据,仅是因为:第一、栎曾为子元之邑而厉公出奔至栎,第二、因为名“突”所以就该字“子元”。方炫琛先生的说法,本身就不能成证,所引顾炎武之说,明言“子元疑即厉公之字”只是顾氏自己的一个猜测,所举“重耳之浦,夷吾之屈”更是与郑厉公当时形势不似,据《春秋·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郑世子忽复归于郑。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邾人、牟人、葛人来朝。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左传·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六月乙亥,昭公入。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若按顾炎武的类比,郑厉公当奔栎而非奔蔡,更无需“因栎人杀檀伯”才能“居栎”。《左传·桓公五年》与《左传·昭公十一年》杜注皆只言“子元,郑公子。”而不言为郑厉公,本非常明确,《左氏会笺》所谓“厉公名突,盖取首出万物之义,故字之曰子元”根本就是不知所云,试问春秋时期还有字子元名突的人可以为这个说法作证吗?至少笔者不记得有这样的例证。所以,“厉公,即公子突,又字子元”的说法完全就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否定杜注。这也是文科领域往往可见的,本是前人推测之辞,到后人几经辗转,就俨然变成确论的一例。
在《清华二〈系年〉集解》的后文“厉公之事简文不详,子居先生认为这「说明本章原记录者很可能并不知道齐襄公立郑厉公之后的史事」。至于猜测首止之会后齐襄公或即立郑厉公于栎,但并未护送其归郑之事,则恐不可信。若立之,不应在齐桓公七年郑厉公才与甫假谋划回国。”又是以揣度否定文献,齐襄公立郑厉公是清华简《系年》第二章的原文,“齐襄公会诸侯于首止,杀子眉寿,车轘高之渠弥,改立厉公。”而不是“猜测”。彼时郑厉公未能归郑,《左传》有记,更不属于“猜测”。而立郑厉公就要“护送其归郑”,才是《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自己的猜测。《春秋·桓公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左传·桓公十五年》:“冬,会于栘,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师出当有名,此时鲁、宋、卫自然是只承认出逃的郑厉公,而不承认祭仲所立的郑昭公,然而“弗克而还”,联军同样没能把郑厉公送回。至桓公十八年“齐襄公会诸侯于首止”虽然能“杀子眉寿,车轘高之渠弥,改立厉公”表明齐国的态度,但或是仍然没有足够的兵力打败祭仲,或是不愿投入足够的兵力送郑厉公归郑,更愿意让郑厉公与祭仲自相攻伐,以方便消弱郑国,这都不足为奇。所以,《清华二〈系年〉集解》该段作者所猜想的“不应在齐桓公七年郑厉公才与甫假谋划回国。”实际上并没有“不应”之理。
关于清华简《系年》第三章的“西迁商盖之民于邾吾”,《清华二〈系年〉集解》引多位学者的论述并认为“据尹先生的考证,弓鱼伯之地与秦人所迁之「邾圄」无涉。「邾圄」的地理位置仍当以整理者及李先生之说为是,在今甘肃天水县西南。”但是笔者也已提到“此秦邑当在汧渭之间,而非《史记》注所言甘肃天水之秦亭。李零先生在《〈史记〉中所见秦早期都邑葬地》一文中已正确指出秦邑在汧渭之会。继之,刘明科、高次若先生《关于千渭之会都邑及其相关问题》文将秦邑确定在了古陈仓城,所论皆是。”因为《史记·秦本纪》明确记载“文公元年,居西垂宫。三年,文公以兵七百人东猎。四年,至汧渭之会。曰:‘昔周邑我先秦嬴于此,后卒获为诸侯。’乃卜居之,占曰吉,即营邑之。”秦文公之前即是秦襄公,对应于“后卒获为诸侯”,那么未为诸侯时“昔周邑我先秦嬴于此”的这个“汧渭之会”如果也是秦先人之地,自甘肃天水至陕西宝鸡,秦在未受封之前的非子时就已有方三百里之地?比较一下郑国自桓公至武公苦心经营,北灭虢南灭胡,不过才有方一百五十里左右的疆土,就可以号称春秋初期的小霸,不难知道,西周时期的周王室所领诸侯,通常大者无过百里,小者五十里、三十里的,比比皆是。如果秦先人非子以在西周未受封时的士的身份就已强盛至能横跨陇东陇西,有方三百里之地,秦庄公何必还要跟周宣王借兵才能复仇?至秦文公时,据《史记·秦本纪》:“文公以兵七百人东猎。四年,至汧渭之会。”以区区七百人东扩疆土,哪里有东西横跨陇东陇西方三百里之地的样子呢?《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在此又再次以设想调和,言“前既言秦之先迁之于朱圄,地在甘肃甘谷一带,同时在当时的情势下,秦人不得不放弃原居地,而向东进入周人旧地,等到在渭河平原拥有稳定的势力与力量后,再向西征伐,以巩固秦对西部的控制,李学勤先生亦言:甘谷一带「到西周衰亡,平王东迁之时,该地乃是冀戎所有。《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即为冀县的原始。现在知道周初秦人本在朱圉,秦武公的行动也可说是收复失地了。」〔〈谈秦人初居「邾虔」的地理位置〉,《出土文献〔第二辑》,页1-3〕故子居先生之说仍待商榷。”[13]然而,这个解释的时间点不对,据《史记·秦本纪》:“大骆生非子。以造父之宠,皆蒙赵城,姓赵氏。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汧渭之间,马大蕃息。孝王欲以为大骆適嗣。申侯之女为大骆妻,生子成为適。申侯乃言孝王曰:“昔我先郦山之女,为戎胥轩妻,生中潏,以亲故归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今我复与大骆妻,生適子成。申骆重婚,西戎皆服,所以为王。王其图之。”於是孝王曰:“昔伯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亦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適者,以和西戎。”若依整理者的说法“西迁商盖之民于邾吾”在天水因此秦人是在天水,再据《秦本纪》非子受封秦邑是在“汧渭之会”,那么非子时的秦人自然是西有天水的“邾吾”,东有汧渭之会的“秦邑”,又已知“亦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适者,以和西戎”,那么非子时自然不存在《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所说的“秦人不得不放弃原居地,而向东进入周人旧地”,因为“邾吾”是周王室所迁,“秦邑”是周王室所封,且此时大骆之族、非子之族,正与西戎和睦,《秦本纪》所言“申骆重婚,西戎皆服……以和西戎”,何来需要“收复失地”的情况呢?西戎之反,《秦本纪》有明确记载,“秦仲立三年,周厉王无道,诸侯或叛之。西戎反王室,灭犬丘大骆之族。”非子已传数代,此时西戎的压力又如何能在数代之前让非子“不得不放弃原居地,而向东进入周人旧地”?更不要说,由《秦本纪》可见,周孝王虽然想让非子“为大骆适嗣”,但实际上最后被周孝王真正册封的是申侯之女所生子成,非子的“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恐怕只是身份为士,因此有祀礼,有居邑而非采邑。此时的非子,只是以庶子身份在大骆一族荫庇下居于秦邑的地方性豪族而已,而且并非因为是秦人居邑才称秦邑,而是因为居邑名秦邑,所以非子后代才称秦人。《史记·秦本纪》又载:“周宣王即位,乃以秦仲为大夫,诛西戎。西戎杀秦仲。秦仲立二十三年,死于戎。有子五人,其长者曰庄公。周宣王乃召庄公昆弟五人,与兵七千人,使伐西戎,破之。于是复予秦仲后,及其先大骆地犬丘并有之,为西垂大夫。”《毛诗序》曰:“秦仲始大,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也。”这个内容笔者也提到过,既然秦仲始为大夫,始“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那么非子至秦仲之前的秦人各先祖,自然都只是士。再由“因为居邑名秦邑,所以非子才称秦人”论,如果非子这支的秦人已是横跨陇东陇西方三百里之地的实力,那么肯定曾比非子强盛得多的大骆嫡子一族又当实力如何?更不要说西迁的肯定并非大骆之后这一支。《左传·定公四年》的分鲁公“殷民六族”,分康叔“殷民七族”,分唐叔“怀姓九宗”无疑都是各有共同的文化背景,类比之下,“西迁商盖之民于邾吾”自然也并非仅限“商盖之民”,“商盖之民”中有“秦之先”更不等于所有“商盖之民”皆是秦人,因此考古学上所称的陇山以西商周之际的“秦早期文化”,时间上与非子时期完全不能对应,此时汧渭之会的秦邑犹尚未被封于非子这一支的秦先人,甘肃又何来“秦早期文化”?
关于楚蔡所战的“莘地”问题,《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在列举诸说后提出“子居先生则认为当在今遂平、上蔡、汝南三县交界处,即今上蔡县黄埠镇新庄一带。杨伯峻先生云:「蔡都在今河南省上蔡县西南」(《左传注》,页184〕,黄埠镇在今上蔡县西南边,据子居先生所云,此次战役已逼近了蔡国国都。可参见下图。简文云「文王起师伐息,息侯求救于蔡,蔡哀侯率师以救息,文王败之于莘,获哀侯以归。」蔡侯领兵南下救助息国,很有可能帅师进入息国境内,其后虽为楚文王所败,但其败战地点近于蔡国国都,似乎不合情理,故仍以此处「莘」的地点在今河南汝南县,此处当是息国与蔡国的边境交界处。”[14]以笔者所说“今遂平、上蔡、汝南三县交界处”为始《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推测“其败战地点近于蔡国国都”,因此《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认为“似乎不合情理”。而由这一点反推,笔者猜测《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很可能认为彼时的蔡国是方几百里的超级大国,不然不足以说“其败战地点近于蔡国国都”。然而春秋之初号称小霸的郑国也不过仅仅勉强算得上有方一百几十里的规模,试看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所言“世及吾先君武公……鲁、卫、鄝、蔡来见。”笔者在《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甲本)〉解析》文中即言及“这也说明在郑武公时期,郑、卫、鲁、蔡、蓼五国很可能实力大致相近,而以郑国实力为最强。”[15]郑国是新崛起的小霸,凭借扩张获得的实力,而卫、鲁、蔡、蓼则皆是西周旧国,国力自然本是仰赖周王室的荫庇,以此不难推知春秋初期卫、鲁、蔡、蓼当略弱于郑,皆为约方百里的一级诸侯规模。在这个认知的基础上,大致推测蔡哀侯时蔡国实际直接控制范围的话,自然是以上蔡蔡国故城为中心,半径约二十公里的周边地区,因为地形险易不同,所以各方向的延伸半径当略有出入。而黄埠镇新庄一带距上蔡蔡国故城的直线距离也已在十五公里左右了,显然以彼时蔡国的规模,是谈不上“近于蔡国国都”的。再对照清华简《系年》第五章:“息侯弗顺,乃使人于楚文王曰:‘君来伐我,我将求救於蔡,君焉败之。’文王起师伐息,息侯求救于蔡,蔡哀侯率师以救息,文王败之于莘,获哀侯以归。”《春秋·庄公十年》::“荆败蔡师于莘。”杜注:“莘,蔡地。”《史记·楚世家》:“(楚文王)六年,伐蔡,虏蔡哀侯以归。”二者比较,“伐息”是息侯私下与楚文王约定好的楚国出师之名,如果楚师是在息地打败的蔡师,那么《楚世家》就无由记为“伐蔡”,只有确实战于蔡地,“伐蔡”才能成为既定事实,杜预以“莘”为蔡地,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虽然《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认为“似乎不合情理”,但这是笔者基于《史记》等史料记载和当时地理形势的分析判断,至少此地有瀙水可以与《系年》的“新”、《左传》的“莘”对应,总比漫指为“汝南县境”要好吧。试问,有什么传世文献材料可以证明当时的汝南县境里有“莘”地?又有什么传世文献材料可以证明当时的汝南属于蔡国或者息国,或者“是息国与蔡国的边境交界处”呢?《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显然并没有考虑如果汝南“是息国与蔡国的边境交界处”则彼时的蔡国与息国会大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在“晋伐骊戎”的问题上,《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提出“子居认为晋国伐骊戎的原因在于「晋伐骊戎,是与秦争河渭之地的行为。」然而此时期为晋国最强大的时期,在西元前六五九年时秦穆公即位,娶了献公女儿为夫人,此时献公从虞国俘虏的百里奚作为陪嫁媵臣,而后百里奚自秦逃跑,被楚国抓住,再由秦国以五张羊皮赎回百里奚并重用他,之后秦国才日渐强大,此后,秦国势力渐渐向东发展,才与晋国有所冲突。(参童书业:《春秋史(校定本)》,页192-193;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页91-92)可见,晋灭骊戎时,秦国并不强大,此时的秦国应无能力与晋国争取河渭之地。”是《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认为“晋灭骊戎时,秦国并不强大,此时的秦国应无能力与晋国争取河渭之地”,笔者觉得,这甚至无需去核对童书业《春秋史》和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是如何说的,仅以笔者《清华简〈系年〉5~7章解析》[16]已提到的《秦本纪》:“(秦宣公)四年,作密畤。与晋战河阳,胜之。”就足以说明彼时是否“秦国并不强大,此时的秦国应无能力与晋国争取河渭之地”。秦宣公四年,就正是晋献公五年,《史记·晋世家》:“(晋献公)五年,伐骊戎,得骊姬、骊姬弟,俱爱幸之。”此年秦国已经能攻至河阳了,何以《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会认为秦国“与晋国争取河渭之地”尚且“无能力”呢?笔者推测,这大概是《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并没有意识到河阳更在河渭之东,反映出此段《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历史地理方面不是很熟悉,因此才有此说吧。
《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提到“关于「翟地」,《中国历史大辞典一历史地理》指出此为「黄河津渡名」,作「采桑」又可作「啮桑」,在今山西吉县西,《史记·晋世家》献公二十五年(前652年):「晋伐翟,翟以重耳故,亦击晋于啮(啮)桑,晋兵解去」。《史记集解》:「《左传》作采桑,服虔曰:『翟地。』」索隐:「裴氏云《左传》作『采桑』。按:今平阳曲南西十里河水有采桑津,是晋境,服虔云翟地,亦颇相近。」(页517)马保春认为此处为晋西北方向疆土的最远处。(《晋国历史地理研究》,页246)可见翟地应非子居所言的「河西渭北一带」。”由此不难看出,《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较多依赖于一些常见的工具书和学人著述,并不熟悉历史地理研究本身。重耳出奔时,白狄在河西渭北一带,这应该说并不是多冷僻的历史地理知识,根本不是笔者的个人创说。翟在采桑击晋,跟翟在何地,也完全不是一个问题。且不论采桑是否即旧注所说在晋西北地,仅按《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的理解,因为翟“击晋于啮桑”,于是翟就“应非子居所言的「河西渭北一带」”,这之间完全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啊,难道单纯为了否定而否定?还是说《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不清楚“河西渭北一带”是哪里呢?
复及“五鹿”,《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关于五鹿的说法,子居认为史料记载的「过五鹿」是在今河北大名县东。并认为此时的「五鹿」非卫地而是齐地……然而,子居认为「卫人既然涉河迁曹,复迁楚丘,则恐曹东多已为狄土」,所引的《系年》第四章在《管子·小匡》亦有记载:「狄人攻卫,卫人出旅于曹,桓公城楚丘封之。」也就是说,卫人由曹迁至楚丘,并非因为曹为狄国的领土,而是因为卫人受到桓公的分封而迁徙的。而齐桓公之所以能「筑五鹿」原因为「是以天下小国诸侯,既服桓公,莫之敢倍而归之……桓公知天下小国之多与己也,于是又大施忠焉。可为优者为之优,可为谋者为之谋,可为劝者为之劝。……筑五鹿、中牟、邺盖与社丘,以卫诸夏之地」〔《管子·小匡》〕可见,桓公能够筑五鹿并非因为五鹿在齐国的领土,而是当时桓公以保护小国的霸主之姿来建设各国,以求能够保卫诸夏之地,因此子居认为重耳过五鹿时期,五鹿在于齐地之说,是不能成立的。”[17]其所说的“卫人由曹迁至楚丘,并非因为曹为狄国的领土,而是因为卫人受到桓公的分封而迁徙的。”笔者完全不能理解,如果曹地即可安居,何必诸侯靡费人力财力另城楚丘?《史记·齐太公世家》:“二十八年,卫文公有狄乱,告急於齐。齐率诸侯城楚丘而立卫君。”所言狄乱,指的是什么当非常明显,笔者推测“卫人既然涉河迁曹,复迁楚丘,恐曹东多已为狄土”跟《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所言“因为曹为狄国的领土”也应完全不是一个性质。至于齐桓公筑五鹿是为了什么,名号上的大义而已,难道《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会认为齐桓公筑五鹿之后会放任五鹿给各诸侯国轮流管理?齐桓公初期,区区三百乘的兵力,其后等到狄乱之时,据《左传·闵公二年》:“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自然此时齐桓公不会举全国的兵力戍曹而让齐国唱空城计,齐桓公能以三百乘戍曹,只会说明此时齐国兵力恐已在六百乘之上,那么多出来的兵力怎么来的,“若无侵小,何以至焉?”齐桓公在五鹿等地筑城,自然是将五鹿等地纳入齐国的管理,无论是否为了“卫诸夏之地”,五鹿等地的实际控制权,不是齐国又能是哪国?难道交给被狄人打得无力还手,即位时仅“革车三十乘”的卫文公来防守?如果显然不能的话,何以就“因此子居认为重耳过五鹿时期,五鹿在于齐地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如此着力否定五鹿在“河北大名县东”,只是为了下文立论“「五鹿」必定在曹、卫之间。”[18]《集解》作者且言“曹与五鹿二地是一同被讨伐的,曹国位于卫国南方,而今河北省位于卫国北方,因此重耳流亡的「五鹿」应位于河南,与曹国地理相去不远,故文公才能在短时间内侵曹、伐卫、取五鹿。”然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原文“春,晋侯将伐曹,假道于卫。卫人弗许。还自南河济,侵曹、伐卫。正月戊申,取五鹿。二月,晋郄谷卒。原轸将中军,胥臣佐下军,上德也。晋侯、齐侯盟于敛盂。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出居于襄牛。公子买戍卫,楚人救卫,不克。公惧于晋,杀子丛以说焉。谓楚人曰:「不卒戍也。」晋侯围曹,门焉,多死。曹人尸诸城上,晋侯患之。听舆人之谋曰:「称舍于墓。」师迁焉。曹人凶惧,为其所得者,棺而出之。因其凶也而攻之。三月丙午,入曹。”足以证明《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所说不确。试看整个战局过程,首先,晋侯本是打算“假道于卫”渡河,被卫人拒绝后“还自南河济”,之后才“正月戊申,取五鹿”,而围曹之时,已是二月,如果“「五鹿」必定在曹、卫之间。”何以晋侯是先与“齐侯盟于敛盂”?彼时曹在陶丘,卫在楚丘,敛盂在楚丘东北,因此不是在曹、卫之间。晋侯取五鹿后先与齐侯盟于敛盂,若“「五鹿」必定在曹、卫之间。”那么晋取五鹿之后,不是应该顶多五六日即可至曹吗?从一月渡河取五鹿,至二月与“齐侯盟于敛盂”,盟后才攻向曹都,一直到三月才入曹,为什么五六日即可至曹,却滞留了一个月之久?从一月至三月,在《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看来却只是“短时间内侵曹、伐卫、取五鹿”,这当如何理解,盖症结即在于《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每每依赖杨注而不能辨明正误。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侯济自泮,会于夷仪,伐齐以报朝歌之役,齐人以庄公说,使隰鉏请成,庆封如师,男女以班,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师,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晋侯许之,……晋侯使魏舒,宛没,逆卫侯,将使卫与之夷仪,崔子止其帑,以求五鹿。”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五鹿,今河南濮阳县南。”杨注《左传》分五鹿为二,指《哀公元年》者在今河北大名县东,复指《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者在今濮阳县南,这其实是袭自高士奇《春秋地名考略》,但高氏文中实言“岂其有两五鹿与?近志大名府东四十五里有五鹿城,又开州南三十里有五鹿城”本是推测,杨伯峻先生搬来此说则略去了高氏的推测语句,在《僖公二十三年》注中径称:“五鹿有二,一在今河北省大名县东,一在今河南省浓阳县南三十里。顾栋高《大事表》主前说,沈钦韩《地理补注》则主后说,当以濮阳之说较可信。”这同样是文科领域前人猜测之辞,后人辗转相因后就俨然变成确论的例子。实际上,若五鹿在“开州南三十里”,则约在今濮阳市南的子岸镇地区。然《左传·昭公十七年》:“卫,颛顼之虚也,故为帝丘。”杨注:“卫此时早已徙居帝丘,即今河南濮阳市西南之颛顼城,相传为颛顼所居。”据《读史方舆纪要·都邑考》:“帝丘,今北直开州西南三十里旧濮阳城是。”是帝丘即约在今濮阳市西南新习镇地区。子岸镇与新习镇的距离不过十公里左右。回顾《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述,齐国刚在晋国的威慑下与晋国求和,晋平公派人接在齐国的卫献公,打算让他住在夷仪,齐相崔杼则扣留了卫献公家眷以索要五鹿。试想,若五鹿在卫都帝丘东仅十公里处,此事如何可能?若五鹿在卫都帝丘东仅十公里处,崔杼索要五鹿,和索要卫国又有什么区别?再回顾《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的情况,若五鹿在子岸镇地区,那么离当时的卫都楚丘也不过二十公里左右,卫人能拒绝晋师渡河,却无力守住离卫都仅二十公里的五鹿?在二月晋齐会盟后,据《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出居于襄牛。”杨注:“据江永《考实》谓襄牛当在今山东省范县境。”如果五鹿在濮阳南,那么此时五鹿、敛盂已尽被晋师控制,拿下卫都楚丘根本就是分分钟的事情,卫侯竟然还只是“请盟”,甚至这个时候还能“欲与楚”,此后的事情更是诡异,若按杨注五鹿在濮阳南,敛盂更在五鹿东北,“卫侯出居于襄牛”是到敛盂东北的范县境,则卫侯此行恰恰横穿了整个晋师控制区,“欲与楚”的卫侯这是打算自杀吗?由此不难知道,五鹿只适合在敛盂以北,必不能近于卫都,所谓五鹿在濮阳南是不能成立的。杨伯峻先生拆五鹿为两地,原本就没有真正依据,仅是源自高士奇的猜测之辞。再指《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的五鹿在今濮阳县南,这本身就与《左传》的记载直接冲突,《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依赖杨注,反说“因此子居认为重耳过五鹿时期,五鹿在于齐地之说,是不能成立的”、“杨伯峻分析地理环境之后指出:‘曹都今山东省定陶县,卫都楚丘,今河南省省滑县东六十余里。曹在卫之东,故晋假道。古黄河东北流,如卫肯借路,则由卫境渡河,卫既不肯借路,则军队南还,由南河渡,再向东。(页451)《史记·卫世家》亦指出「成公三年,晋欲假道于卫救宋,成公不许。晋更从南河渡,救宋。」可见从地理位置来看,晋、秦联军跟卫国借道是合理的。子居认为「五鹿」即在「今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沙窝庙村一带」,历史上的「五鹿」有二个地方,笔者于《系年》第六章考释中已认为此处的五鹿应在河南,此不再赘述。”[19]笔者则以为,由前所论,孰正孰误已是很明显的了。
下文,《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提到“子居:此章中有「於」、「遂」等虚词,说明成文不早于春秋前期之末到春秋后期这段时间。”然后为了否定笔者之说,提出“怡璇按:古文字「于」与「於」通用,用「于」字作为「虚词」意的用法甚早,在甲骨文时期即可见到(可参张玉金:《甲骨文虚词词典》,页266-301,而「遂」字亦非春秋前期之末才出现,在西周晚期即可见到,如「率高父见南淮夷,厥取厥服,堇(谨)夷俗,(遂)不敢不敬畏王命,逆见我。」〔驹父盨盖〕〔参武振玉:《两周金文虚词研究》,页232-233〕故「于」与「遂」二字无法作为《系年》成文断代的依据。”然而,“于”、“於”有别且有断代意义据笔者所知基本上早就是学界常识,笔者在《先秦文献分期分域研究之一 虚词篇》[20]的注文中就已提到“关于‘于’、‘於’的相关研究,推荐阅读何乐士先生的《论左传前八公与后四公的语法差异》一文,《古汉语语法研究论文集》第61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5月。”较之何乐士先生的研究更早,闻宥先生的《“于”、“於”新论》即已指出:“‘于’是历史悠久而且是全国通行的文字,而‘於’则是公元前500年左右才出现于东海岸一带的地方文字。这个地方文字原来并不作介词用,后来为了在东方口语里读音和‘于’相近,所以也借作介词用。再接下去,由于儒家的经典都是由齐鲁一带的儒生传写开来的,所以这个东方的‘於’字愈用而愈广。”[21]这是切实存在的古汉语现象,举出《甲骨文虚词词典》根本就无法构成否定,笔者与其他研究者的差别只是确定虚词用法的“於”的出现时间略有差异而已。至于驹父盨盖的“”,是否读为虚词“遂”本身尚有待确证,如何能拿来当证据使用?孤证不立,应该也是很多研究领域都非常熟悉的说法了。
在“践土”的地理位置问题上,《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也依委于杨注,言“怡璇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师三日馆、谷,及癸酉而还。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宫于践土。」杨伯峻指出践土位于今河南省原阳县西南,武陟县东南。子居认为践土即在今河南孟州市西的洛阳市吉利区坡头镇一带可从,说各有道理,今并存。”[22]然杨注成立则古注必不能成立,古注成立则杨注必误,如何会“说各有道理”?笔者在《清华简〈系年〉5~7章解析》中已列举自汉代至当今的各种材料将践土的地理位置述明,《集解》作者却仍说“各有道理”,至下文《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在讨论清华简《系年》第十五章的“衡雍”时仍历引杨注和《新译左传读本》后定衡雍“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南”[23],可见虽说“并存”,实际上《清华二〈系年〉集解》作者整体上还是取杨注而舍古注了。
《集解》作者在后文固守杨注等名人之说而误判历史地理位置的情况还有一些,例如吴、楚在淮河流域几次战略上互有得失的局面交换及吴师入郢路线等等,这些应该也是《集解》作者在自己不能辨明时就倾向于信从名人所说或常见工具书所记的缘故,鉴于本文只是由清华简的释读问题而略举数例陈述一下自己的不同观点并猜测台湾的先秦历史地理研究方面投入不足,因此就不枚举并重复论述所有的问题了。由前文所举例子或可论及历史地理研究的实质,历史地理研究的实质,其实并不是某个地名的字面考据问题。先秦历史地理研究,尤其需要以各诸侯国的势力消长、政局变化、战略取向为基本考量。与此相对,一个地名如何认知,自然远非仅求助于同形或近形字、同音或近音字、工具书或名人曾如何说过就能解决的。因此,很多清华简中的地名,并非是笔者不知有怎样的旧说,也不是笔者有刻意标新立异的兴趣,但凡是笔者舍旧说而不取处,往往都是因为旧说有很大的问题不能说通。一个问题如果一句话就可以辨明,以笔者的行文习惯通常也不会仅就一个小问题而写上几万字的口水文,其实笔者写到这里已经觉得折腾出的字太多了,所以尽量收笔。
最后要说的是,文科的整体特征就是新陈代谢缓慢,昔日名人之说及当代名人之说皆甚少有人辨误,工具书和普及性读物的更新速度尤为迟缓,经常是陈陈相因、积非成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不追溯学术史的过程,仅倾向于信从名人所说或常见工具书所记,基本上就如笔者识读古文字一样,难免时时至误。研究本为求真,若仅由是否名人所说来判断要不要采信其说,而不是审核证据与证明过程,则恐有失研究的本旨,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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