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九章解析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8年9月2日
【第九章宽式释文】
越邦多兵,王乃敕民,修令审刑。乃出恭敬王孙之等,以授大夫种,则赏谷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孙之等,以授范蠡,则戮杀之。乃趣徇于王宫,亦趣取戮。王乃大徇命于邦,时徇时命,及群禁御,及凡庶姓、凡民司事爵位之次叙、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及风音、诵诗、歌謡之非越邦之常律,夷訏蛮吴,乃趣取戮。王乃趣至于沟塘之功,乃趣取戮于后至后成。王乃趣设戍于东夷、西夷,乃趣取戮于后至不恭。王有失命、可复弗复、不兹命徇,王则自罚,小失饮食,大失剸墨,以励万民。越邦庶民,则皆震动,怃畏句践,无敢不敬。徇命若命,禁御莫叛,民乃敕齐。
【第九章释文解析[1]】
𩁹(越)邦多兵,王乃(敕)民、攸(修)命(令)、(审)㓝(刑)〔一〕。
整理者注:“,字从止,敕声,读为‘敕’,整治。《汉书·息夫躬传》‘可遣大将军行边兵,敕武备’,颜师古注:‘敕,整也。’审刑,审罚。‘审刑’一词见于《管子·问》:‘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2]此处的“敕民”、“修令”、“审刑”间不当点顿号,而当读为“王乃敕民,修令审刑”,“敕民”是本章的核心,而“修令审刑”则是具体举措。这次“修令”即针对于之前第四章“纵经游民”的宽政而实行的改变,其内容主要为禁令,“审刑”则是为推行禁令而在惩治措施上的严厉化。“敕民”一词,传世文献见于《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则其道也。”“修令”一词,传世文献见于《左传·昭公元年》:“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国语·吴语》:“王曰:越国之中,吾宽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求以报吴。愿以此战。”《管子·法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结合整理者所引《管子·问》,不难看出《越公其事》所受齐文化的影响,且其用词中犹与《管子》的用词接近。值得注意的是,《晏子春秋》中“敕民”的措施是举贤官能,反应的是齐地的尚贤倾向,而《越公其事》第九章中则是以恭敬、不恭及循常、非常为“敕民”标准,强调的是听命守职,其中的等级意识与保守倾向显然皆更为原始,更接近周文化。
整理者注:“‘乃出恭敬’的主语是所整敕的臣民。出,显露。,疑从孙声,读为‘讯”或‘询’,询问。《诗·正月》‘召彼故老,讯之占梦’,毛传:‘讯,问也。’”[3]网友暮四郎指出:“这一节应当断读为:乃出恭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以受(授)大夫种,则赏㝅(购)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以受(授)范罗(蠡),则戮杀之。‘等’意为畴类,‘之等’犹之类。《新书·淮难》‘聚罪人、奇狡少年,通栈奇之徒、启章之等,而谋为东帝,天下孰弗知’,《史记·日者列传》‘公之等喁喁者也,何知长者之道乎’,‘等’即此义。‘恭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不恭不敬王[宀/孙](孙)之[羽/寺](等)’,可能是说恭敬的王孙、不恭敬的王孙。句践欲整饬民众,修其政令,先挑选王孙之中恭敬者予以赏赐,不恭敬者施以刑戮,自然可以收到很好的儆示民众的效果。”[4]对照下文的“乃趣询于王宮”可见,整理者所言“‘乃出恭敬’的主语是所整敕的臣民”显然不确,故暮四郎所说当是。此处“恭敬”所指主要是能听命守职,《左传·僖公五年》:“守官废命,不敬。”《左传·成公二年》:“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国语·晋语一》:“受命不迁为敬,敬顺所安为孝。弃命不敬,作令不孝,又何图焉?”《国语·晋语八》:“祁奚曰:公族之不恭,公室之有回,内事之邪,大夫之贪,是吾罪也。”皆可见受命尽职为“恭敬”,弃命违常为“不恭”、“不敬”。王孙往往会职掌重职,此点《左传》习见。
整理者注:“,疑读为‘等’,区别。《国语·鲁语上》:‘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冑之亲疏也。’”[5]“等”当训为畴类,前引暮四郎之说已指出。《吴子·料敌》:“一军之中,必有虎贲之士,力轻扛鼎,足轻戎马,搴旗取将必有能者。若此之等,选而别之,爱而贵之,是谓军命。”即“之等”用为“之类”的先秦辞例。
整理者注:“赏谷,赏赐俸养。谷,养,给以俸禄。《诗·小弁》:‘民莫不谷,我独于罹。’”[6]“赏谷”一词,传世文献多作“赏禄”或“禄赏”,故此处也不排除直接读为“赏禄”的可能。由此处大夫种负责“赏谷”,范蠡负责“戮杀”可见,二人的分职非常明显。大夫种主要负责越国的文政,范蠡则主要负责兵刑事务。从传世文献来看,大夫种在越国的影响上似较范蠡为重,其直接参政也较早。《左传》未载范蠡,大夫种则见于哀公元年:“使大夫种因吴大宰嚭以行成,吴子将许之。”至《国语·吴语》则是在“吴王夫差既杀申胥,不稔于岁,乃起师北征。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后才有“于是越王句践乃命范蠡、舌庸,率师沿海泝淮以绝吴路。败王子友于姑熊夷。越王句践乃率中军泝江以袭吴,入其郛,焚其姑苏,徙其大舟。”而此战《左传·哀公十三年》则记为“六月丙子,越子伐吴,为二隧。畴无余、讴阳自南方,先及郊。……乙酉,战,弥庸获畴无余,地获讴阳。越子至,王子地守。丙戌,复战,大败吴师,获大子友、王孙弥庸、寿于姚。丁亥,入吴。”显然除非认为“畴无余、讴阳”即“范蠡、舌庸”,否则无从调和二书记载上的矛盾,而若“畴无余、讴阳”并非“范蠡、舌庸”则《吴语》所记唯一的范蠡事迹也并不确实。将此点对照《国语·吴语》中吴王夫差将许越成时伍子胥的谏言“夫越非实忠心好吴也,又非慑畏吾兵甲之强也。大夫种勇而善谋,将还玩吴国于股掌之上,以得其志。”是《吴语》该节作者认为越国“勇而善谋”的是大夫种,作者笔下的伍子胥似乎此时尚全然不知范蠡其人或不认为范蠡对越国的政事有更重要影响,凡此皆是大夫种在对越国的影响上较范蠡为重的证明。
乃出不共(恭)不(敬)【五三】,王(讯)之,(等)以受(授)𨊠(范)罗(蠡),则𣩍(戮)杀之〔五〕。
整理者注:“𨊠罗,即范蠡,见清华简《良臣》等。戮杀,疑指惩罚与诛杀,或即杀戮。《史记·大宛列传》:‘郁成食不肯出,窥知申生军日少,晨用三千人攻,戮杀申生等。’”[7]“戮”当训为刑,“戮杀”即刑杀,《管子·立政》:“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所言“刑杀”即对应此处的“戮杀”。《管子·立政》虽然将刑赏的时间与季节对应了,但所述刑赏之事则与《越公其事》此段“乃出恭敬王孙之等,以授大夫种,则赏谷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孙之等,以授范蠡,则戮杀之。”类似,这样的内容还可见于《管子·君臣上》:“是故为人君者,因其业,乘其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刑,而民不疾也。”不难看出,《君臣上》的“有善者”、“有过者”就大致对应《越公其事》本章的“恭敬”、“ 不恭不敬”,区别只在于《管子》中已不再以“恭敬”与否为衡量标准了。
乃(趣)询(徇)于王宫,亦(趣)取𣩍(戮)〔六〕。王乃大询(徇)命于邦,寺(时)询(徇)寺(是)命〔七〕,及羣【五四】(禁)御〔八〕,及凡庶眚(姓)、凡民司事〔九〕。
整理者注:“简文‘询’作‘’,从昀声,读为‘徇’,当众宣布教令。《左传》桓公十三年:‘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杜预注:‘徇,宣令也。’王宫,越王之宫殿。取,逮捕。《诗·七月》:‘取彼狐狸,为公子裘。’《新唐书·权怀恩传》:‘赏罚明,见恶辄取。’指对王宫内之不恭不敬之人予以惩罚。戮,惩罚。”[8]《越公其事》此处所“徇”的内容尚不是后文的“令”,而只是按前文的“不恭不敬”这样的标准执行刑戮,整理者注中也已言明是“对王宫内之不恭不敬之人”,故此处的“徇”只当训为巡行、巡示,先秦时的“徇”字本身并无“宣令”义,整理者所引《汉语大词典》所列该义实不确,此点由下文“徇命”一词也不难判明。
“大徇命于邦”的“大”字是补写的,考虑到《越公其事》中补写的文字在不补写的情况下也并不会影响到文意理解,笔者在《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七、第八章解析》曾提到这些补写应该很可能皆属于“是为了更符合当时抄者或读者的语言习惯。”[9],对比“大”字的补写情况,则补写行为本身尚有为了凸显抄者认为需要着重渲染的内容这一情况。
整理者注:“寺,疑读为‘时’,适时。《孟子·万章下》‘孔子,圣之时者也’,赵岐注:‘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徇、命,同义词连用,发布命令。”[10]网友ee指出:“《越公其事》简54:‘王乃大徇命于邦,寺(是)询(徇)寺(是)命’,第一个‘寺’也应读为‘是’。 ”[11]、“《越公其事》简54+55+56改标点如下:‘王乃大徇命于邦,是徇是命,及羣【54】禁御:及凡庶姓、凡民司事唯位之次序、服饰、羣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及风音诵诗歌謡【55】之非越常律,夷歈蛮讴,乃趣取戮;王乃趣至于沟塘之功,乃趣取戮于后至后成;王乃趣【56】设戍于东夷西夷,乃趣取戮于后至不恭。王有失命:可复弗复、不兹(使)命疑,王则自罚。’下面所述种种都是‘羣禁御’的内容。”[12]将“寺询寺命”理解为“是徇是命”、以“民司事”与“䊒位之次序”连读皆当是,但以“及凡庶姓、凡民司事䊒位之次序……”云云皆为“群禁御”的内容则不确。“及群禁御”、“及凡庶姓……”、“及风音……”必然是并列关系,所以从句法上讲,“群禁御”不能包括下文的“及凡庶姓……”等内容。
整理者注:“,见于西周金文楚公家钟(《集成》四三—四五),从㐭声。御,读为‘禁御’,身边亲近的侍从。”[13]所说不确,“群禁御”当是指各种刑禁内容,如宫中之禁、山泽苑囿之禁、市井之禁、水火之禁等。先秦典籍所记各种刑禁内容颇多,其中以《周礼》最为详细,《周礼》中多称为“刑禁”或“禁令”,如《周礼·天官冢宰·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周礼·秋官司寇·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所记即颇可与《越公其事》本章内容对比参看。
整理者注:“凡,所有的。《易·益》:‘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庶姓,与越王不同的众姓。司事,有司,参看第六章注释〔一六〕。”[14]《越公其事》中由“王孙”至“王宫”至“庶姓”至“民司事”,当是有亲疏、贵贱逐级降低的关系,对照《越公其事》前几章内容可见,“王孙”对应越国王族,“徇于王宮”所针对的即之前各章的“左右”,“庶姓”大致对应异姓诸“大臣”,“民司事”、“邑司事”、“官师之人”则基本多为低级官吏。
䊒(唯)立(位)之(次)凥、备(服)(饰)、羣勿(物)品采之侃(愆)于(故)(常)〔一〇〕,及风音诵诗诃(歌)(謡)【五五】之非(越)(常)聿(律)〔一一〕,𡰥(夷)訏(鄅)䜌(蛮)吴〔一二〕,乃(趣)取𣩍(戮)。
整理者注:“䊒,疑读为‘唯’。立,读为‘位’,职位。《诗·小明》:‘靖共尔位,正直是与。’次凥,次舍。《周礼·宫正》‘次舍之众寡’,孙诒让《正义》:‘凡吏士有职事常居宫内者为官府,官府之小者为舍。’服饰,《周礼·典瑞》‘辨其名物与其用事,设其服饰’,郑玄注:‘服饰,服玉之饰,谓缫藉。’品采,种类及其等差。《礼记·郊特牲》:‘笾豆之荐,水土之品也。’《国语·周语中》:‘品其百笾,修其簠簋。’侃,读为‘愆’,过失。《诗·假乐》:‘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故常,旧规常例。《庄子·天运》:‘变化齐一,不主故常。’”[15]网友zzusdy指出:“简55‘䊒立(位)’的‘䊒’,……当释与金文中‘䊒(𥼚—穱)’字同,读为‘爵’,可参看周忠兵先生《遹簋铭文中的“爵”字补释》一文。‘爵位之次处、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比较通适。”[16]所说是。“次凥”前引网友ee之说已读为“次序”,亦当是,以《周礼》的用词习惯,“次序”多作“次叙”。“服饰”一词,先秦传世文献仅见于《周礼》,也可以证明《周礼》与《越公其事》间密切的相关性。由此处内容可见,越之王孙、越王左右多只有“恭敬”与否的问题,而越的庶姓、民司事则普遍存在“爵位之次序、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故常”,当即是越被吴王夫差东迁之前,原居于淮北徐西时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习俗,考虑到彼时越国的位置,是“故常”当原是较接近于宋、郑、陈、蔡等国文化的,而在东迁之后,由于无可避免地要多任用当地异姓和民间豪族,所以才会出现“爵位之次序、服饰、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的情况。在迁徙之初,为了融合当地势力,自然要选择“纵经游民”的宽政,而在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和民力支持作为后盾之后,包括越王本人在内的旧越统治势力整体转向保守意识抬头,因此在新迁徙地推行旧越文化,以此“敕民”,即是《越公其事》本章所述的内容。
整理者注:“风,《管子·轻重己》:‘吹埙箎之风,凿动金石之音。’诵,《诗·氓》‘吉甫作诵,穆如清风’,郑玄笺:‘吉甫作此工歌之诵,其调和人之性如清风之养万物然。’歌謡,《诗·园有桃》‘心之忧矣,我歌且謡’,毛传:‘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謡。’常律,《国语·越语下》‘肆与大夫觞饮,无忘国常”,韦昭注:‘常,旧法。’风音、歌谣等后皆凝结成词。”[17]清华简《子犯子余》有“吾当观其风”句,笔者在《清华简〈子犯子余〉韵读》中曾指出“风当训为音声,指雉的叫声,这里双关并指前贤的遗风,《大雅·崧高》:‘其诗孔硕,其风肆好。”《经典释文》引王肃注:‘风,音也。’《吕氏春秋·适音》:‘故有道之世,观其音而知其俗矣,观其政而知其主矣。故先王必托于音乐以论其教。’《淮南子·原道训》:‘结激楚之遗风。’高诱注:‘遗风,犹余声也。’《文选·王僧达〈祭颜光禄文〉》:‘逸翮独翔,孤风絶侣。’李善注引《广雅》:‘风,声也。’”[18]在“风”用为音声义上,《越公其事》本章与《子犯子余》正同。《诗经·魏风·园有桃》:“心之忧矣,我歌且谣。”毛传:“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故歌谣并称犹风音并称,因此诵诗并称中的“诗”即诵辞,《汉书·艺文志》:“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文心雕龙·乐府》:“凡乐辞曰诗,诗声曰歌。”。从《越公其事》此处尚能窥见《诗经》中《风》、《颂》的原义所在,且能看出对《越公其事》作者而言,“诗”字并无任何特殊的经典意味。这样用法的“诗”,还可印证于北大简《周训·五月》:“昔越王句践有疾,乃召其嗣,而与之言曰……余告汝于三江之间,其歌谣之诗,而汝谨听之,曰:越之城旦,发墓于邗。吴既为虚,其孰卫阖庐?虽已掩埋之,寇出其骸。莫守其坟,人发其丘。抇以为壑,岂或禁之?见其若是也,其谁能毋怵惕?”
整理者注:“夷訏蛮吴,指越周边之歌謡习俗等而言。訏,疑读为‘鄅’,《说文》:‘妘姓之国。从邑,禹声。《春秋传》曰:『鄅人籍稻。』读若规榘之榘。’《春秋》昭公十八年‘邾人入鄅’,杨伯峻注:‘鄅国,妘姓,子爵,在今山东临沂县北十五里。’又疑訏、吴并指欺诈不实。訏,虚夸诡诈。贾谊《新书·礼容语下》:‘今郄伯之语犯,郄叔訏,郄季伐。犯则凌人,訏则诬人,伐则抢人。’吴,读为‘虞’。《左传》宣公十五年:‘我无尔诈,尔无我虞。’”[19]“訏”、“吴”当皆训为大声、大言,《诗经·大雅·生民》:“实覃实訏,厥声载路。”毛传:“訏,大。”郑笺:“訏,谓张口呜呼也,是时声音则已大矣。”《方言》卷一:“訏,大也……中齐西楚之间曰訏。”《说文·夨部》:“一曰:吴,大言也。”《方言》卷十三:“吴,大也。”“夷訏蛮吴”当是指持蛮夷方言大声言谈,《吕氏春秋·为欲》:“蛮夷反舌殊俗异习之国,其衣服冠带,宫室居处,舟车器械,声色滋味皆异,其为欲使一也。”高诱注:“反舌,夷语。与中国相反,故曰反舌也。”可知夷语往往与中原语言的语序不同,《左传·哀公十二年》:“大宰嚭说,乃舍卫侯,卫侯归,效夷言。”则可见吴越地区夷言的流行程度。《越公其事》此章记越王勾践排斥“夷訏蛮吴”,则可说明旧越语言更接近周语而非夷语。
王乃(趣)=(至于)泃(沟)(塘)之工(功)〔一三〕,乃(趣)取𣩍(戮)于𨒥(后)至𨒥(后)成〔一四〕。
整理者注:“至,疑同‘致’,致力于。沟塘之功,指水利工程。”[20]先秦时的“致于”并没有“致力于”的意思,因此整理者所说明显不确。此处的“至”当训为“及”,“至于”即“及于”。由此处越王大兴“沟塘之功”也可见,已与《越公其事》第四章的“纵经游民,不称力役、坳涂、沟塘之功”截然相反。
整理者注:“后至,晚到。后成,此指工期延误。”[21]“后至”、“后成”皆属于迟于命令所规定时间范围的违命失期行为,因此为刑戮所及,这样的尚刑倾向有明显的法家特色,如《商君书·赏刑》:“晋文公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所记即颇可与《越公其事》此章相参看。
王乃(趣)【五六】埶(设)戍于东𡰥(夷)、西𡰥(夷)〔一五〕,乃(趣)取𣩍(戮)于𨒥(后)至不共(恭)。
整理者注:“埶,读为‘设’。《史记·刺客列传》:‘(侠累)宗族盛多,居处兵卫甚设。’戍,《诗·扬之水》‘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毛传:‘戍,守也。’设戍,《国语·吴语》作‘设戎’,云:‘王不如设戎,约辞行成以喜其民,以广侈吴王之心。’”[22]《吴语》的“设戎”并非“设戍”,整理者所说误。春秋至战国中期的“戍”基本皆为各国久驻兵于本国领土之外,由于大国的不断兼并扩张,才导致“戍”的字义由驻兵于外逐渐转变为驻兵于边,至战国之末才由此引申出凡驻兵久守即称“戍”,而《吴语》的“设戎”只是大夫种让越王勾践要因“吴王夫差起师伐越”而做基本防御准备,与“设戍”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王又(有)(失)命,可(复)弗(复),不兹(使)命(疑)〔一六〕,王则自罚。少(小)(失)【五七】酓(饮)飤(食),大(失)=(缋墨)〔一七〕,以砺(励)万民。
整理者注:“失命,失误之命令,与《左传》之‘失命’不同。《左传》昭公十三年‘臣过失命,未之致也’,孔颖达疏:‘言臣罪过,漏失君命。’复,践行。《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朱熹《集注》:‘复,践言也。’可复弗复,可以践行却不践行,意思是空言不行。命,教令。不使命疑,疑为‘不使命疑却使人疑’之省略。教令不能使人产生疑惑,如果使人疑惑则是过错。可复弗复与不使命疑(却使人疑)是两种失命。”[23]“失命” 应该是指没有执行命令,如《司马法·仁本》:“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先秦传世文献又作“失令”,如《墨子·号令》:“失令若稽留令者,断。”马王堆帛书《黄帝书·三禁》:“行非恒者,天禁之;爽事,地禁之;失令者,君禁之。”《尉缭子·将令》:“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战国策·赵策二》:“前吏命胡服,施及贱臣,臣以失令过期,更不用侵辱教,王之惠也。”“复”可解为回归、恢复,“可复不复”即有可以恢复为“故常”的情况而越王勾践没有恢复。《越公其事》此处当是说越王勾践自己没有严格遵行自己所发布的禁令。当即䀵字,为瞬字异体,又或作眴,《公羊传·文七年》:“䀢晋大夫使与公盟。”何休注:“以目通指曰䀢。”《经典释文·春秋公羊音义》:“䀢,音舜,本又作昳,尹乙反,又大结反。以目通指曰䀢;本又作䀵,音同。字书云:䀢,瞚也。以忍反。”《庄子·德充符》:“少焉眴若,皆弃之而走。”《经典释文·庄子音义》:“眴,本亦作瞬。”因此当可读为徇,“不兹命徇”即没有以禁令巡示于人,指没有贯彻禁令。此处所说“王有失命,可复不复,不兹命䀵,王则自罚”所体现的,明显是法令大于王权的法家观念,由此即可见《越公其事》第九章作者所受到的法家文化影响。
整理者注:“小失,小的过失。饮食,意为减少饮食或降低饮食标准以惩罚。大失,大的过失。,合文,疑读为‘缋墨”或‘绘墨’,在某个部位画墨。《周礼·考工记·画绩》:‘画绩之事,杂五色。’墨为五刑之一。《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24]网友易泉提出:“墨断,整理者隶作从墨从惠(下无心),读作‘缋墨’,王挺斌先生(《清华七整理报告补正》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网站2017年4月23日)读作‘徽墨’。今按:字左所从,与包山文书16号简‘断’字左部同。字可看作从墨从断省,读作墨断。《汉书·刑法志》‘墨罪五百’颜师古注:‘墨,黥也,凿其面以墨涅之。’越王自身不会施以黥刑,此处墨断,当与墨刑有别,但涂墨以自省则颇有可能。《国语·周语》:‘且吾闻成公之生也,其母梦神规其臀以墨’,
《韩诗外传》卷八:‘上国使适越,亦将劓墨文身翦发,而后得以俗见,可乎?’似有相类之处。”[25]笔者认为,“越王自身不会施以黥刑”实际上只是一种基于个人局限观念的猜想,这样的猜测往往不合作者原意,对比前文的“小失饮食”减少膳食是自亏身体,“大失=”只会较之更重而不会更轻。所以,所有将其作形式化解释的说法当皆不确。“=”正当读为“剸墨”,即黥刑。《礼记·文王世子》:“其刑罪,则纤剸。”郑玄注:“剸,割也。”《尚书·盘庚中》:“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孔传:“劓,割。”《国语·周语上》:“于是乎有蛮夷之国,有斧钺刀墨之民。”韦昭注:“刀墨,谓以刀刻其额而墨涅之。”可见无论是“剸”“ 劓”“刀”皆是言其割刻,故《韩诗外传》卷八:“上国使适越,亦将劓墨文身翦发,而后得以俗见,可乎?”所言“劓墨”自可与《国语》的“刀墨”和《越公其事》此处的“剸墨”对应。“小失”罚以“饮食”,“大失”罚以“剸墨”,也正与史籍所记越王勾践的隐忍性格相应。前文已言,越未被吴王夫差所迁之前的文化当接近周文化,因此越王勾践并不以刻面文身为习俗,而是以之为刑罚。战国后期以降的文献所记越地风习,皆是据彼时所能了解到的越人情况为依据,因此并不能推定即与春秋末期的旧越风习相同。
𩁹(越)邦庶民则皆(震)僮(动)〔一八〕,𤜪(荒)鬼(畏)句(践)〔一九〕,亡(无)敢不(敬)。
整理者注:“僮,读为‘震动’。《书·盘庚下》:‘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国语·周语上》:‘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镈,不解于时,财用不乏,民用和同。’”[26]震动指被惊动,《左传·昭公十八年》:“里析告子产曰:将有大祥,民震动,国几亡。”《鹖冠子·世兵》:“曹子以一剑之任,劫桓公墠位之上,颜色不变,辞气不悖,三战之所亡,一旦而反,天下震动,四邻惊骇,名传后世。”(类似内容又见《战国策·齐策六》:“曹子以一剑之任,劫桓公于坛位之上,颜色不变,而辞气不悖,三战之所丧,一朝而反之,天下震动惊骇,威信吴、楚,传名后世。”)由《越公其事》前文内容可见,越王勾践为贯彻法令,不仅会刑及王族、刑及左右、刑及百官,甚至不惜自刑以申命,由此才使越邦庶民惊惧敬服。无论历史上的勾践是否真曾经如此,这都如前文解析所言,反映出《越公其事》此章作者法令大于王权的崇法尚刑观念。
整理者注:“𤜪,读为‘荒’,大。《书·酒诰》:‘惟荒腼于酒。’鬼,读为‘畏’。荒畏,非常敬畏。”[27]“𤜪”音“无”,当为鱼部字,可参看笔者《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三章解析》[28]相关部分,此处可读为“假”或“怃(幠)”,《尔雅·释诂》:“假,大也。”《诗经·小雅·巧言》:“无罪无辜,乱如此幠。”毛传:“幠,大也。”
询(徇)命若命〔二〇〕,(禁)御莫【五八】(躐),民乃(敕)齐〔三〕。【五九上】
整理者注:“若,顺。《榖梁传》庄公元年‘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也’,范宁注:‘若,顺。’恂命若命,大意是上面发布命令,下面则如命践行。”[29]由整理者说“下面则如命践行”可见,“若命”即“如令”,《管子·轻重丁》:“不如令者,不得从天子。”《墨子·号令》:“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尉缭子·踵军令》:“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韩非子·饰邪》:“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所说“如令”即与《越公其事》此处“如命”同义。
整理者注:“躐,逾越,不守规矩。越王身边的亲近不敢凌越不尊,民乃饬。又疑即整齐。《商君书·赏刑》:‘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30]笔者在《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十、十一章解析》曾提到:“整理者读为‘躐’的字,原作‘’,见于《越公其事》第九章及本章,何家兴先生《〈越公其事〉‘徧’字补说》[31]文已指出当是‘徧’字,笔者以为,‘徧’当读为‘叛’[32],《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吾爱之,不吾叛也。’孔疏引刘炫云:‘叛,违也。’《论语·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何晏《集解》引郑玄注:‘弗畔,不违道。’故‘叛命’即违命,‘莫叛’即莫违。”[33]由前文解析内容即可见,“不恭不敬”不是指的“不尊”,“愆于故常”也不是指的“凌越”,因此将“”定为“躐”并解释为“逾越”,目前来看并无任何证据。
[4] 《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13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4月30日。
[9]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8/08/04/663/,2018年8月4日。
[11] 《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50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4月27日。
[12] 《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75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5月14日。
[16] 《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94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6月19日。
[18]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7/10/28/405,2017年10月28日。
[25] 《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33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4月26日。
[28]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8/04/17/426,2018年4月17日。
[31]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42/20170507235618333625818/1494172736803.doc,2017年5月7日。
[33]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7/12/13/418,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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