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四章解析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8年5月14日
【第四章宽式释文】
吴人既袭越邦,越王句践将惎复吴。既建宗庙,修祟位,乃大荐攻,以祈民之宁。王作安邦,乃因祠袭尝。王乃不咎不惎,不戮不罚;蔑弃怨罪,不称民恶;纵经游民,不称力役、坳涂、沟塘之功。王并无好修于民,三江之渚兹民暇自相,农功得时,邦乃暇安,民乃蕃滋。至于三年,越王句践焉始作起五政之律。
【第四章释文解析[1]】
吴人既(袭)𩁹(越)邦〔一〕,𩁹(越)王句(践)𨟻(将)𢗏(惎)(复)吴〔二〕。
整理者注:“,读为‘袭’。《国语·晋语二》‘大国道,小国袭焉曰服;小国傲,大国袭焉曰诛’,韦昭注:‘袭,入也。’疑‘’为破国入侵之专名。”[2]韦昭注中训为“入”的“袭”本身并没有破国入侵义,所以不是很理解整理者在引韦昭注后如何跳跃到“疑‘’为破国入侵之专名”的。此处的“袭”其实应理解为出其不意的攻击,《左传·庄公二十九年》:“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杜注:“掩其不备。”孔疏:“《释例》曰:‘侵、伐、袭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鸣钟鼓以声其过曰伐,寝钟鼓以入其竟曰侵,掩其不备曰袭,此所以别兴师用兵之状也。’然则春秋之世,兵加于人,唯此三名。击鼓斩木俱名为伐,鸣钟鼓声其罪,往讨伐之,若击鼓斩木然。侵者,加陵之意,寝其钟鼓,潜入其竟,往侵陵之。袭者,重衣之名,倍道轻行,掩其不备,忽然而至,若披衣然。”在之前各章的解析中笔者已提到,因为《国语》、《史记》都有此次吴的伐越是越方先出兵的记载,因此对于勾践而言,本是未预料到吴师会攻至越都的,故《越公其事》此处言“吴人既袭越邦”。
整理者注:“惎,憎恶,怨恨。《说文》:‘惎,毒也。’《左传》哀公二十七年:‘知伯不悛,赵襄子由是惎知伯。’复,报仇。袁康《越絶书·外传记计倪传》:‘(子胥)三年自咎,不亲妻子,饥不饱食,寒不重彩,结心于越,欲复其仇。’”[3]网友薛后生在《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9楼指出:“整理者注:【其+心】,憎恶,怨恨。似不确,此疑训为‘谋’,传世及出土文献多见。”[4]所说是,憎恨、怨恨无法称“将”,若按整理者注将“惎”训为憎恨、怨恨则“将惎复”明显不辞,故据前文的“将”字可知,“惎”确当训“谋”。
本节的首句“吴人既袭越邦,越王句践将惎复吴。”和末句“至于三年,越王句践焉始作起五政之律。”当皆是编撰者所加,类似的加入句子以补充、连缀材料的情况,在《左传》、《国语》和清华简《系年》中都很常见。
既(建)宗(庙),攸(修)柰(祟)㕇〔三〕,乃大廌(荐)(攻)〔四〕,以忻(祈)民之寍(宁)〔五〕。
整理者注:“柰,读为‘祟’。㕇,包山卜筮简作‘’。祟㕇,安置鬼祟之处,攘除鬼祟之祸的建筑。”[5]由“既建宗庙”可见,此时越国已非居于故地,而是被吴王迁至新居地了,《礼记·曲礼》:“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故迁居之后,宗庙总是首先要建起的,而该地既然原无宗庙、居室,自然并非越人故地。“祟位”当即传世文献中的“菆位”,又作“丛社”、 “丛祠”。《墨子·明鬼下》:“且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位。”孙诒让《墨子间诂》:“毕云:“菆,蕝字假音。《说文》云‘蕝,朝会束茅表位曰蕝,《春秋国语》曰:茅蕝表坐’。韦昭曰:‘蕝,谓束茅而立之,所以缩酒’”。刘云:“菆位,社也”。王云:“毕说非也。菆与丛同,‘位’当为‘社’字之误也。隶书‘社’字,汉鲁相韩敕造孔庙礼器碑作‘社’,史晨祠孔庙奏铭作‘社’,因讹而为‘位’。《急就篇》‘祠祀社稷丛腊奉’,‘丛’,一本作‘菆’。颜师古曰‘丛,谓草木岑蔚之所,因立神祠’,即此所谓‘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社’也。秦策‘恒思有神丛’,高注曰‘神祠丛树也’。《庄子·人间世》篇曰:‘见栎社树,其大蔽牛’。《吕氏春秋·怀宠》篇曰:‘问其丛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废者,而复兴之’。《太玄》‘聚次四日牵羊示于丛社’。皆其证也。置以为宗庙,承上赏于祖而言;立以为菆社,承上僇于社而言。则‘位’为‘社’字之误明矣。《史记·陈涉世家》‘又间令吴广之次近所旁丛祠中’,《索隐》引《墨子》云‘建国必择木之修茂者以为丛位’。则所见本‘社’字已误作‘位’,而‘菆’字作‘丛’则不误也。又《耕柱》篇曰‘季孙绍、孟伯常治鲁国之政,不能相信,而祝于禁社’。禁社,乃樷社之误。樷亦与丛同”。洪云:“《史记·陈涉世家》,索隐引墨子作‘丛位’。‘菆’即‘丛’字,丛位谓丛社之位”。案:王说是也。《六韬·略地》篇云“冢树社丛勿伐”,社丛,即丛社也。”虽然孙诒让以“位”为“社”之说不确,但所引诸书内容皆可参考,且文中提到的《墨子·耕柱》之“禁社”的“禁”显然也当是对应于《越公其事》此处的“柰”。
整理者注:“廌,疑为‘荐’。《左传》隐公三年:‘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社,读为‘攻’,六祈之一。《周礼·大祝》:‘掌六祈,以同鬼神示:一曰类,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禜,五曰攻,六曰说。’荐、攻当与前面的宗庙、祟㕇相对应。荐于宗庙,攻于祟㕇。”[6]荐以表达崇敬,凡赐福祉者则礼敬荐献,古人认为先祖会庇佑本族,是以荐于宗庙;攻以表示惩治,凡为祸祟者则攻治声讨,攻治者多为异类,所以攻于祟位。因此,这实际上还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原始宗族血缘观念投射。《周礼·秋官·庶氏》:“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禬之,嘉草攻之。”郑玄注:“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孙诒让《周礼正义》:“盖亦鸣鼓攻之,复以辞责其神,故兼有二名,详彼疏。云‘祈其神,求去之也’者,以毒蛊亦有神凭之,故攻说声其罪除去之。”是凡为祟者则鸣鼓而治,因此称“攻”,对应于“祟位”。
整理者注:“𢗹,读为‘祈’。祈的目的是实现其所期望,具体的方式有荐享与攻除的不同。”[7]之所以要“以祈民之宁”自然是因为越人被吴师所败而被迫迁至新居地使然,而此节以“民之宁”的关键在于“乃大荐攻”,且将其事置于“五政”之前,由此即不难看出彼时越人尚拥有浓厚的先神后人观念,这种观念无疑是比《左传·桓公六年》“夫民,神之主也”和《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的观念要原始的。
王乍(作)【二六】安邦〔六〕,乃因司(袭)尚(常)〔七〕。
整理者注:“乍,读为‘作’,始。《诗·驷》‘思马斯作’,毛传:‘作,始也。’安邦,使国家安定。焦赣《易林·家人之涣》:‘解商惊惶,散我衣装,君不安邦。’”[8]对照下文的“越王句践焉始作起五政之律”和“乃作五政”可知,此处“王作安邦”的“作”不当训为“始”,而当训为致力于、从事于。“安邦”于传世文献多称“安国”,如《孙子兵法·火攻》:“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墨子·号令》:“安国之道,道任地始。”《左传·襄公十年》:“子产曰,众怒难犯,专欲难成,合二难以安国,危之道也。”《国语·齐语》:“桓公曰:安国若何?”《礼记·乡饮酒义》:“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国矣。”
整理者注:“因司袭常,因袭常规。这段话包括民与官师之申诉与进谏。大意是过去的政令不像现在这样,当今政令苛重,完成不了,这样的政令不可施行,要想安民就得因袭常故。”[9]整理者所说“这段话包括民与官师之申诉与进谏。大意是过去的政令不像现在这样,当今政令苛重,完成不了,这样的政令不可施行”云云,《越公其事》本节原文完全没有任何体现,整理者此说似是倒置时间关系将第六章的“初日政勿若某,今政重,弗果”与本节内容强行联系的结果,因此所说恐不可从。因为本节的时间段是对应于勾践为臣于吴三年,所以实际上“纵经游民”等所有描述都是勾践在这三年中未在越国亲自施行任何政治举措的一种掩饰,而整理者注所说“因袭常规”提到的“常规”,也必然是曾经存在过的一种剥削方式,若是“因袭常规”,则必然不是“纵经游民”,故整理者的理解应是不成立的。笔者以为,对照《越公其事》第三章“尚”读为“尝”,则此处“司”似可读“祠”,“尚”仍可读“尝”,“因司袭尚”即“因袭祠尝”,禴、祠、烝、尝为四种祭祀,《诗经·小雅·天保》:“禴祠烝尝,于公先王。”《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越公其事》此处当是举祠尝以涵盖之,指沿袭旧有的四时常祀传统。“建宗庙,修祟位,乃大荐攻”为初迁时的宁民之举,“因祠袭尝”为宁民后的安邦之举,二者正相延续,皆为重祀守旧,无所创制。《国语·越语》称“令大夫种守于国”,《史记·越王句践世家》也称“举国政属大夫种”,因此本节的所有举措当皆是大夫种以越王勾践的名义施行的临时安置措施。
王乃不咎不(惎),不戮不罚〔八〕;蔑弃(怨)辠(罪),不爯(称)民(恶)〔九〕;
整理者注:“咎,责怪。《论语·八佾》:‘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读为“惎’。戮,惩罚。《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10]以刑加身为戮,以财抵罪为罚,虽然都可以引申出惩罚义,但二者还是略有轻重程度上的区别的。此节所谓“不咎不惎,不戮不罚,蔑弃怨罪,不称民恶”实则是因为勾践在吴,大夫种不宜擅自裁夺的缘故,由此即可见《越公其事》本章作者无视史实而对越王所作的刻意美化。
整理者注:“蔑弃,抛弃。《国语·周语下》:‘上不象天,而下不仪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顺时,不共神祇,而蔑弃五则。’怨,责怪。《书·康诰》:‘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罪,惩罚。称,兴,追究。民恶,民之过错。”[11]“蔑”、“弃”并称是《左传》、《国语》共有的措辞特征,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蔑我大惠,弃我姻亲。”《国语·周语中》:“郑未失周典,王而蔑之,是不明贤也。平桓庄惠皆受郑劳,王而弃之,是不庸勋也。”《国语·晋语四》:“故二王之嗣,世不废亲,今君弃之,不爱亲也。晋公子生十七年而亡,卿材三人从之,可谓贤矣,而君蔑之,是不明贤也。”因此大致可推知这个用法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时段的措辞特征。“称”即“举”,“恶”当训为厌恶、憎恶而非“过错”,“民恶”即民所厌恶的,《管子·牧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国语·吴语》:“越国之中,吾宽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称其善,掩其恶,求以报吴。”皆可参看,《吴语》中勾践所说“施民所欲”即“称其善”,“去民所恶”即“掩其恶”,相较之下,不难看出,皆是以民意为己意,所以《越公其事》的“民恶”是指民之所恶,而不是说民的过错。无论是怨恨于民还是刑罪于民,皆是民之所恶的行为,所以“蔑弃怨罪”即属于“不称民恶”。
緃(纵)经(轻)游民〔一〇〕,不【二七】爯(称)貣(贷)(役)(泑)涂泃(沟)(塘)之(功)〔一一〕。
整理者注:“緃,读为‘纵’,《说文》:‘缓也。’经,疑读为‘轻’。游民,《大戴礼记·千乘》:‘太古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各安其居,乐其宫室,服事信上,上下交信,地移民在。’王聘珍《解诂》:‘游民,不习士农工商之业者。’”[12]整理者所说当不确,整理者将“游民”理解为“不习士农工商之业者”,将“经”读为“轻”,则被“纵轻”的自然只有“游民”,也即非游民都没有被“纵轻”,且不说这只会让社会更加动荡,就是验于文献,也是不合的,据《国语·越语上》:“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可见,并不是划分为“游民”与“非游民”的区别。因此笔者认为,“经”当训为法治,《左传·宣公十二年》:“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杜注:“经,法也。”《周礼·天官·大宰》:“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郑注:“典,常也,经也,法也。”纵经近似于传世文献所说宽政,《管子·五辅》:“薄征敛,轻征赋,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左传·昭公二十年》:“公说,使有司宽政,毁关、去禁、薄敛、已责。”“游民”当谓游其民,即不以赋役等事劳民,《礼记·学记》:“故君子之学也,藏焉,修焉,息焉,游焉。”郑玄注:“游谓闲暇无事之游,然则游者不迫遽之意。”
整理者注:“称,举行,实施。《书·洛诰》:‘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貣,《说文》:‘从人求物也。’通作‘贷’,借贷。《孟子·滕文公上》:‘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役,为,施行。《礼记·表记》:‘是故君子恭俭以求役仁,信让以求役礼。”郑玄注:‘役之言为也。’泑涂沟塘之功,指各种水利工程。,疑读为‘泑’。《说文》:‘泑泽。在昆仑下。’简文泛指泽塘。涂,《说文》:‘泥也。’沟,《集韵》音沟。沟,水渎。拗、涂、沟、塘皆为沟塘沼泽之类。此句大意是不耗费民力兴建水利工程。”[13]网友ee在《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177楼提出:“《越公其事》简28整理者释为‘貣(贷)役’者,‘貣’实从戈从贝,参《晋文公入于晋》简4(松鼠已言,清华七的四篇皆为一人所书)所谓的‘貣’亦从“戈’,但为‘貣’之讹形,读为‘饰’或‘饬’的情况,则《越公其事》简28的‘貣役’不如读为‘力役’,
‘贷役’一词先秦两汉典籍未尝一见,而‘力役’多见。又,本简所谓的“三工”疑即“貣(力)役、幽涂、沟塘之功”。”[14]所说的“‘貣役’不如读为‘力役’”当是,《龙龛手镜·戈部》:“戝,音贼。戔戝,虚用财物也。”春秋时期《蔡侯纽钟》“不愆不忒”的“忒”字、《吕大叔斧》“吕大叔以新金为饰车之斧十”的“饰”字、侯马盟书319“则永亟𧠟之”的“则”字,皆书作“戝”。“泑”无泽塘义,故整理者所说“简文泛指泽塘”当不确。笔者以为,“”当读为“坳”, 《庄子·逍遥游》:“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置杯焉则胶,水浅而舟大也。”陆德明《释文》:“崔云:‘堂道谓之坳。’司马云:‘涂地令平。’支遁云:‘謂有坳垤形也。’”成玄英疏:“坳,污陷也,谓堂庭坳陷之地也。”整理者言“泑、涂、沟、塘皆为沟塘沼泽之类”显然是以“塘”为现在所说的池塘,但先秦“塘”字义为堤岸,并无池泽义,《国语·周语下》:“陂塘污庳,以钟其美。”韦昭注:“畜水曰陂;塘,堤也。”《庄子·达生》:“被发行歌而游于塘下。”成玄英疏:“塘,岸也。”由下文“王亲涉沟淳坳涂,日靖农事”可见,坳涂、沟塘皆与农事有关,故必皆无沼泽义,所以这里的坳涂当只是指田间的坑洼小路,沟为田间水道,塘为挡水的堤坝。
王(并)亡(无)好攸(修)于民厽(三)工之〔一二〕,兹(使)民(暇)自相,蓐(农)工(功)𠭁(得)寺(时)〔一三〕,
整理者注:“,疑为‘并’之坏字。并,遍。《易·井》:‘王明,并受其福。’攸,读为‘修’。民三工之,意不明,疑‘堵’读为‘功’或‘图’,此句指耗费大量民力的工程或规划。”[15]笔者认为,整理者释为“攸”的字本即“修”字,故无需“读为‘修’”,好即嗜好,修即修治,“好修”一词四见于《楚辞》,即《离骚》的“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汝何博謇而好修兮,纷独有此姱节。……苟中情其好修兮,又何必用夫行媒。……岂其有他故兮,莫好修之害也。”再考虑到《越公其事》第二章的“天命反侧”句又见于《楚辞·天问》,当可证《越公其事》第二章、第四章的成文时段与屈原的生活时段大致相当,且地域也颇相近,因此《越公其事》第四章也以成文于战国后期为最可能。网友ee所提出的“本简所谓的‘三工’疑即‘貣(力)役、幽涂、沟塘之功’”应该是不成立的,“貣(力)役、幽涂、沟塘之功”只是一种泛举,并非是三种明确的划分,实际上句读为“力、役、坳、涂、沟、塘之功”也无不可,故显然也无法对应“三工”。笔者以为,“三工”当读为“三江”,“”当读为“渚”,《楚辞·九歌·湘君》:“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王逸注:“渚,水涯也。”此句当句读为“王并无好修于民,三江之渚使民暇自相”,《战国策·秦策四》:“吴之信越也,从而伐齐,既胜齐人于艾陵,还为越王禽于三江之浦。”所言“三江之浦”即对应《越公其事》此处的“三江之渚”。
整理者注:“叚,读为‘暇’,闲暇。相,助。《书·盘庚下》‘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孔传:‘简,大;相,助也。勉大助汝。’蓐,即“农’字异体。农工,读为‘农功’,农事。《国语·周语上》:‘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左传》襄公十七年:‘宋皇国父为大宰,为平公筑台,妨于农收。子罕请俟农功之毕,公弗许。’得时,得到耕作的时间。《国语·越语下》:‘得时不成,反受其殃。’”[16]先秦文献未见自助之说,故整理者以“助”训“相”恐不确。笔者认为,“相”当训为治,自相即自治,《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杜预注:“相,治也。”《小尔雅·广诂》:“攻、为、诂、相、旬、宰、营、匠,治也。”《管子·侈靡》:“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士能自治者,不从圣人。”《韩非子·五蠹》:“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邦乃(暇)【二八】安〔一四〕,民乃蕃茡(滋)〔一五〕。
整理者注:“暇安,暇逸安宁。”[17]对照《越语下》:“四封之内,百姓之事,时节三乐,不乱民功,不逆天时,五谷睦熟,民乃蕃滋,君臣上下交得其志,蠡不如种也。”不难看出,《越公其事》第四章的“邦乃暇安,民乃蕃滋”明显在句式上更为整饬,与前文的逻辑关系也更为清晰,而《越语下》中由于“蠡不如种也”句的存在,导致“民乃蕃滋”句的存在实际上非常生硬不自然,由此不难判断,《越公其事》第四章的“邦乃暇安,民乃蕃滋”句当出现得较早。
整理者注:“蕃荸,读为‘蕃滋’。《国语·越语下》:“五谷睦熟,民乃蕃滋。’古书又有‘繁字’。《尹文子·大道下》:‘内无专宠,外无近习,支庶繁字,长幼不乱,昌国也。’𡦼,有‘字’、
‘免’两读,是来源不同的同形字。字书又有‘莬’字,《玉篇》: ‘草木新生者。’‘字’与‘免’很早就混讹了。”[18]“蕃滋”一词,传世文献又作繁滋、蕃息、蕃殖,该词最早出现于战国后期,因此也可知《越公其事》第四章的成文很可能是不早于战国后期的。众所周知,自战国前期起,随着高效农具的推广,农耕技术的提高,直接导致耕地面积的扩大。变法在各国的逐渐盛行,更是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战国后期的人口大幅增加,各国普遍出现“民乃蕃滋”的现象。因应这一趋势,农家也从之前的默默无闻一跃而成为当时诸子百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学术流派,“神农”的称号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在各先秦典籍之中的。因此,《越公其事》第四章、《国语·越语下》等的描述所用正是反映这一当时实际存在现象的词汇,完全相同的“民乃蕃滋”句的存在也决定了二者成文时间很可能是较接近的。
=(至于)厽(三)年〔一六〕,𩁹(越)王句(践)(焉)(始)(作)(纪)五政之聿(律)〔一七〕。【二九】
整理者注:“此处指休养生息了三年。句践三年,句践栖会稽与吴行成,实施三年休养生息之政策,然后有所作为。此时为句践六年。”[19]整理者所说有误,勾践三年伐吴,被吴反击灭国,栖于会稽,向吴求成,勾践入吴,臣侍三年,至其返国作五政,已是勾践七年而非六年。笔者在《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十、十一章解析》中曾提到:“由《左传》可见,自黄池之会起,勾践即数度伐吴,所以真实情况并非《越公其事》中所描述的这样。实际上,当时夫差只一心与齐、晋争锋,和越国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边人乃相攻也,吴师乃起’的情况,一直都是勾践在主动攻击报复吴国。由下文与《国语·吴语》类似章节也可以看到,彼时勾践是主动进攻方。所以,‘王卒既服,舟乘既成,吴师未起,越王句践乃命边人聚怨,变乱私成,挑起怨恶,边人乃相攻也,吴师乃起。’这段话,很可能是编撰者以己意或其他传说补入的,只是为了在两份不同的原始材料间起到一个过渡的作用。”[20]既然《越公其事》第十章的“焉始絶吴之行李”部分与黄池之会后的局面并不相应,现在回顾来看,此段内容当即是夫差第二次伐越前的事件,也即至勾践十一年,勾践以为国力已胜,“焉始絶吴之行李……越王句践乃命边人聚怨,变乱私成,导起怨恶,边人乃相攻也,吴师乃起。”夫差因此又起兵伐越,勾践在大夫种的谏言下再次示弱求成,将祸因推给边人,即《国语·吴语》中勾践所说“今句践申祸,无良草鄙之人,敢忘天王之大德,而思边垂之小怨,以重得罪于下执事。句践用帅二三之老,亲委重罪,顿颡于边。”《越公其事》中则直接跳过了五政后的各历史事件,把越的胜吴拼合成一次连续进攻下的结果,战国《中山王厝鼎》:“昔者吴人并越,越人修教备信,五年复吴,克并之至于今。”明显是同类的描述,这一方面说明战国时期肯定有这样大量的传闻异说,另一方面又可以据此推知勾践归越的时间。因为勾践再次挑战吴国,“焉始絶吴之行李”是在勾践十一年,由此上推五年,不难知道勾践“修教备信”、“作起五政之律”是始于勾践七年。另外,《吴越春秋·勾践归国外传》载:“越王勾践臣吴至归越,勾践七年也。”虽然证明力并不强,但也可说明至少汉代尚有此说。
这样看来,《越公其事》第十章的前半部分至“吴师乃起”句与后半部分起自“吴王起师”内容本当是分属勾践十一年和勾践十九年的两份不同原始材料,盖《越公其事》编撰者不知“吴王起师”与“吴师乃起”非一年之事,才以己意将两份材料合而为一。
整理者注:“纪,治理。《国语·周语上》‘稷则徧诫百姓,纪农协功’,韦昭注:‘纪,谓综理也。’五政,指下文的农政、刑德、征人、兵政、民政。聿,读为‘律’,法也。”[21]“作纪”当读为“作起”,作起即造作,如《大戴礼记·千乘》:“凡民之不刑,崩本以要间,作起不敬,以欺惑憧愚。”《论衡·𧬘时》:“见食之家,作起厌胜,以五行之物,悬金木水火。”皆是其辞例。
[4] 简帛网: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4月25日。
[14] 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5月15日。
[20]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7/12/13/418,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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