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六章解析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8年7月6日
【第六章宽式释文】
越邦备农,多食,王乃好信,乃修市政。凡群度之不度、群采物之不缋、佯偷谅人,则刑也。凡诳豫而儥贾焉,则诘诛之;凡市贾争讼,反倍欺诒,察之而孚,则诘诛之。因其货以为之罚。凡边县之民及有官师之人或告于王廷,曰:“初日政勿若某,今政重,弗果。”凡此类也,王必亲见而听之,察之而信,其在邑司事及官师之人则废也。凡城邑之司事及官师之人,乃无敢增贸其政以为献于王。凡有狱讼至于王廷,曰:“昔日与己言云,今不若其言。”凡此类也,王必亲听之,稽之而信,乃毋有贵贱,刑也。凡越庶民交接、言语、货资、市贾,乃无敢反倍欺诒。越则无狱,王则闲闲,唯信是趣,习于左右,举越邦乃皆好信。
【第六章释文解析】
𩁹(越)邦备(服)蓐(农)多食〔一〕,王乃好
(信),乃攸(修)市政〔二〕。

整理者注:“备农,读为‘服农’,犹‘服田’。《书·盘庚上》:‘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1]“备”当训皆、尽,《仪礼·特牲馈食礼》:“主人备答拜焉。”郑玄注:“备,尽。”《礼记·檀弓》:“士备入而后朝夕踊。”郑玄注:“备,犹尽也。”《方言》卷十二:“备,该,咸也。”《广韵·至韵》:“备,具也,防也,咸也,皆也。”《说文·䢅部》:“农,耕也。”故“备农”即上一章的“皆耕”,下一章的“备信”也当解为皆信。多食,大致相当于传世文献所称“足食”,如《逸周书·大匡》:“财殖足食,克赋为征。”《孙子·九地》:“掠于饶野,三军足食。”勾践好信,又见于《国语·吴语》:“夫越王好信以爱民,四方归之。”
整理者注:“市政,市场贸易之政。《周礼·司市》:‘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2]由于“市政”一词于先秦仅见于《周礼》和《越公其事》此章,且此章下文内容多是需要对照《周礼》才能更好地理解,因此或可推测《越公其事》此章的成文很可能是受到了《周礼》相关内容的影响。
凡羣厇(度)之不厇(度)〔三〕,羣采勿(物)之不
(对)〔四〕,
(佯)緰(媮)谅人则
(刑)也〔五〕。【三七】



整理者注:“群度,各种制度。不度,不合法度,不遵礼度。《左传》隐公元年‘今京不度”,杜预注:‘不合法度。’”[3]此处的度当是指量度,而非法度、礼度。《礼记·王制》:“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所说“不中度”、“不中数”、“不中量”等即对应《越公其事》此处的“不度”。
整理者注:“采物,旌旗、衣物等标明身分等级的礼制之物。《左传》文公六年‘分之采物,着之话言’,孔颖达疏:‘采物,谓采章物色、旌旗衣服,尊卑不同,名位高下,各有品制。’
,疑从绌声,读为‘对’,皆舌音物部。不对,不匹配,意思是有悖于常典。第五十五简相同的意思表达为‘群物品采之愆于故常’。”[4]
字疑当分析为从糸从𧵠,“贵”字异体或书为“
”[5],所从之“止”似即“出”之讹,故
字似当读为缋,“缋”字先秦时多用为绘,《考工记》:“画缋之事杂五色。东方谓之青,南方谓之赤,西方谓之白,北方谓之黑,天谓之玄,地谓之黄。青与白相次也,赤与黑相次也,玄与黄相次也。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采备谓之绣。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火以圜,山以章,水以龙,鸟兽蛇。杂四时五色之位以章之,谓之巧。凡画缋之事,后素功。”《周礼·春官·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郑玄注:“缋,画文也。”《礼记·曲礼》:“饰羔雁者以缋。”郑玄注:“缋,画也。”《礼记·玉藻》:“缁布冠缋緌。”郑玄注:“缋,或作绘。”《礼记·深衣》:“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郑玄注:“缋,画文也。”《礼记·礼运》:“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郑玄注:“五色六章,画缋事也。”孔颖达疏:“初画曰画,成文曰缋。”故“不缋”当即指不成文,也即所绘不合常制,《礼记·乐记》:“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以“成文而不乱”、“从律而不奸”与“得数而有常”并言,可见合于常方为成文。《左传·隐公五年》:“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所言“不轨”即此处的“不度”,“不物”即此处的“不缋”, 《周礼·地官司徒·司稽》:“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郑玄注:“不物,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贾公彦疏:“案《大司徒》,民当同衣服,今有人衣服不与众同,又视占亦不与众人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此皆违禁之物,故搏之也。”




整理者注:“
,疑读为‘佯’,欺诈。《淮南子·兵略》:‘此善为诈佯者也。’緰,字见《说文》: ‘緰赀,布也。’读为“媮’,鄙薄。《左传》襄公三十年‘晋未可媮也……其朝多君子,其庸可媮乎’,杜预注:‘媮,薄也。’谅人,诚实之人。后代有‘谅士’,结构相同。
,当为‘刭”之异体。《说文》‘刭,刑也。’《左传》定公四年‘句卑布裳,刭而裹之’,杜预注:‘司马已死,刭取其首。’简文中读为‘刑’。简文的大意是:如果欺侮诚信之人,则予以刑处。”[6]笔者认为,“緰”可读为“偷”训为取,《诗经·唐风·山有枢》:“宛其死矣,他人是愉。”郑笺:“愉读曰偷。偷,取也。”《申鉴·政体》:“太上不空市,其次不偷窃,其次不掠夺。上以功惠绥民,下以财力奉上,是以上下相与。空市则民不与,民不与则为巧诈而取之,谓之偷窃。偷窃则民备之,备之而不得,则暴迫而取之,谓之掠夺。民必交争,则祸乱矣。”故“
緰谅人”者可对应前文《周礼·地官司徒·司稽》所说“市之盗贼”,“凡群度之不度,群采物之不缋,佯偷谅人则刑也。”一段即《周礼》司稽所司。



□□□而□(儥)贾
(焉)〔六〕,则劼(诘)
(诛)之〔七〕。


整理者注:“简首缺两字。第三字残存‘兔’旁,疑为‘娩’〇‘而’下残字右旁从卖,当为‘儥’字之残。包山一二〇号简:‘窃马于下蔡而儥之于阳城。’《说文》:‘儥,卖也。’”[7]整理者所说“简首缺两字”,据上下文类似句式,第一个字当是“凡”,第二个字可以考虑补为“诳”或“诈”等字。网友zzusdy在《清华七〈越公其事〉初读》帖71楼言:“简38首字残缺,仅余右半,可能是‘豫”字,简文‘豫而儥贾之’,即‘公市豫贾’、 ‘鲁之鬻牛马者不豫贾’之‘豫’,诓诈也。”[8]比对原简照片,网友zzusdy所说当是,清代王引之《经义述闻·周官上》“诳豫”条:“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郑注曰:‘奠,读为定。整敕会者,使定物贾,防诳豫也。’疏曰:‘恐有豫为诳欺,故云防诳豫。’引之谨案:贾未解豫字之义,故云‘豫为诳欺。’如贾说则当言豫诳,不当言诳豫也。今案:豫,亦诳也。《晏子·问》篇曰:‘公市不豫,宫室不饰。’《盐铁论·力耕》篇曰:‘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不豫,谓不诳也。又《禁耕》篇曰:‘教之以礼,则工商不相豫。’谓不相诳也。连言之,则曰诳豫矣。《荀子·儒效》篇:‘仲尼将为司寇,鲁之鬻牛马者不豫贾。’亦谓市贾皆实,不相诳豫也(杨惊注:‘豫贾,豫定为高价也。’误与贾疏同。豫或作储。《家语·相鲁》篇:‘孔子为政三月,则鬻牛马者不储贾。储与奢古声相近。《说文》曰:‘奢,张也。’《尔雅》曰:‘侜、张,诳也。’亦古训之相因者)。《淮南·览冥》篇:‘黄帝治天下,市不豫贾。’《史记·循吏传》:‘子产为相,市不豫贾’(《索隐》曰:‘谓临时评其贵贱,不豫定贾。’误亦与贾疏同)。《说苑·反质》篇:‘徒师沼治魏而市无豫贾。’义并与《荀子》同。说者皆读豫为凡事豫则立之豫,望文生义,失其传久矣。”可参看。
整理者注:“劼,读作‘诘’。
,从倒矢,蜀声,疑为装矢之囊,与‘䪅’为‘弓衣’相类,或即‘䪅’。简文中读为‘诛’。诘诛,问罪惩罚。《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诘诛暴慢,以明好恶’,郑玄注:‘诘,谓问其罪,穷治之也。’”[9]对照后文的“因其货以为之罚”可知,这里的“诘诛”当比前文的“刑”要轻,只是责问和相应的财物惩处,似体现了《越公其事》作者对价格则不甚敏感的特征,说明作者生活条件很可能非常优渥。

凡市贾争讼〔八〕,䛀(反)
(背)
(欺)巳(诒)〔九〕,
(察)之而
(孚)〔一〇〕,则劼(诘)
(诛)之。





整理者注:“市贾,市肆中的商人。《左传》昭公十三年:‘同恶相求,如市贾焉。’争讼,争执诉讼。《韩非子·用人》:‘争讼止,技长立,则强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10]由前文的“凡□豫而儥贾焉”和后文的“凡越庶民交接、言语、货资、市贾”可见,“市贾”当理解为市场交易而不是整理者所说的“市肆中的商人”。 《周礼·夏官司马·马质》:“若有马讼,则听之。”郑玄注:“讼,谓卖买之言相负。”《越公其事》的“争讼”即用此义。“争讼”于先秦文献目前仅见于《越公其事》和《韩非子》,笔者在《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十、十一章解析》中曾提到:“由于‘走火’在先秦仅见称于《越公其事》和《韩非子》,因此二者间当存在着文献上的传承脉络,也即韩非当读过源自《越公其事》而有所增益的某种语类材料。”[11]现在“争讼”一词的情况当可加强这一可能性。
整理者注:“䛀
巳,第四十三简作‘反不
巳’,疑读为‘反背欺诒’。䛀、
、
、诒从言,指言语不实,颠倒欺诈等。䛀古书作‘反’,违背。《国语·周语下》:‘言爽,日反其信。’
,读为‘背’,违背。《史记·项羽本纪》:‘请往谓项伯,言沛公不敢背项王也。’反背,当是指背离事实真相。
,读为‘欺’。已,读为‘诒’,《说文》:‘相欺诒也。’又作‘绐’,欺绐,欺骗。桓宽《盐铁论·褒贤》:‘主父偃以口舌取大官,窃权重,欺绐宗室。’”[12]由先秦用字习惯看,“
”较适合读为倍,“反倍”在先秦传世文献中多作“倍反”,如《鬼谷子·捭阖》:“益损、去就、倍反,皆以阴阳御其事。”《鬼谷子·忤合》:“凡趋合倍反,计有适合。化转环属,各有形势。”《吕氏春秋·知士》:“太子之不仁,过颐涿视,若是者倍反。”整理者所说的“诒”,据《谷梁传·僖公元年》:“内不言获,此其言获何也?恶公子之绐。绐者奈何?公子友谓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公子友处下,左右曰:‘孟劳!’孟劳者,鲁之宝刀也。公子友以杀之。然则何以恶乎绐也?曰弃师之道也。”范宁注:“绐,欺绐也。”《方言》卷三:“胶,谲,诈也。”郭璞注:“汝南人呼欺为讉,訰回反,亦曰诒,音殆。”《集韵·海韵》:“诒,江南呼欺曰诒,通作绐。”可见“呼欺曰诒”原是山东、汝南等地的方言,与《越公其事》这几章很可能出于越地正可对应。








整理者注:“
,与包山简之‘
’(简二一)当为一字异写,读为‘察’。详见《包山楚墓文字全编》(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二年,第九六页)。
,读为‘孚’,信,确实。《书·君奭》‘若卜筮,罔不是孚’,孔传:‘如卜筮,无不是而信之。’”[13]此处所察的内容,对照《周礼》可知,很可能主要是讼辞和质人所掌管的“质剂”、“书契”等记录凭证。据《周礼·秋官司寇·乡士》:“听其狱讼,察其辞。”《周礼·天官冢宰·小宰》:“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凡薄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春秋传》曰“王叔氏不能举其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传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周礼·地官司徒·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贾公彦疏:“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下《质人》云‘大巿以质,小巿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巿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后郑每引之在下也。”《周礼·地官司徒·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听,期外不听。”郑玄注:“郑司农云:‘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玄谓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周礼·地官司徒·司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周礼·地官司徒·胥师》:“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即对应《越公其事》此处的“凡□豫而儥贾焉,则诘诛之。凡市贾争讼,反倍欺诒,察之而孚,则诘诛之。因其货以为之罚。”于此亦可见《越公其事》与《周礼》的关系。
因亓(其)货(过)以为【三八】之罚〔一一〕。
整理者注:“货,读为‘过’。此句谓根据其过错以决定对其之惩罚。”[14]据《清华七整理报告补正》:“马楠:货可如字读。”[15]所说当是,前文已明言“反倍欺詒”,自然不会是其他“过错”,所以决定惩罚度的只会是应交易商品价值,故“货”当读为原字。
凡
(边)
(县)之民及又(有)管(官)帀(师)之人或告于王廷〔一二〕,曰:“初日政勿若某,今政砫(重),弗果〔一三〕。”


整理者注:“官师,《国语·吴语》‘陈王卒,百人以为彻行百行。行头皆官师,拥铎拱稽’,韦昭注:‘下言『十行一嬖大夫』,此一行宜为士。’简文此处‘有官师之人’当指有所执掌的各级官吏。”[16]“边县之民”即野人。“官师”为低级官吏,“有官师之人”指受官师统辖管理的人,也即国人。整理者注所说“简文此处‘有官师之人’当指有所执掌的各级官吏”不确,此点比较下文“邑司事及官师之人”即不难看出。本节的“边县之民及有官师之人”是统指到市场进行交易的普通民众。“初日政”即最初规定的市政,“勿若”即“无若”,指没有超过,《吕氏春秋·召类》:“故三代之所贵,无若贤也。”即其辞例,“初日政勿若某”即最初规定的市政不过是某某情况。古人以“关市无征”为明主之政或上古之政,如《国语·齐语》:“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诸侯称广焉。”《管子·内言·霸形》:“关讥而不征,市书而不赋。”《孟子·梁惠王下》:“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公孙丑上》:“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荀子·王霸》:“关市几而不征,质律禁止而不偏,如是则商贾莫不敦悫而无诈矣。”《晏子春秋·内篇杂下》:“君商渔盐,关市讥而不征。”《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大戴礼记·主言》:“昔者明主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与此相反,横征暴敛则是恶政,如《左传·昭公二十年》:“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承嗣大夫,强易其贿,布常无艺,征敛无度,宫室日更,淫乐不违,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私欲养求,不给则应,民人苦病,夫妇皆诅。”上博简《容成氏》:“当是时,强弱不治佯,众寡不听讼,天地四时之事不修,汤乃溥为征籍,以征关市,民乃宜怨。”再考虑《国语·越语上》称勾践“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则《越公其事》此处所说“初日政勿若某”当即是最初规定市政无征,即在市场不能征收赋税,则市政所允许的就只是让“邑司事及官师之人”通过敛赊方式赚取差额利润。盖正因为如此,越国范蠡、计然的经商术才特别著名,如《史记·货殖列传》即记“昔者越王句践困于会稽之上,乃用范蠡﹑计然。计然曰:‘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已。故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旱则资舟,水则资车,物之理也。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积著之理,务完物,无息币。以物相贸易,腐败而食之货勿留,无敢居贵。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修之十年,国富,厚赂战士,士赴矢石,如渴得饮,遂报强吴,观兵中国,称号五霸。”免税会极大程度地刺激商业发展,这一点基本是经济学中的常识,由诸书所记来看,越王勾践彼时的举措相当于将整个越国都建成了一个大范围的十年免税区,并依靠此点带来的商业利益奠定了其称霸的经济基础。
整理者注:“政重,指政令烦苛沉重。不果,完成不了。‘政’或读为‘征’,亦通。”[17]“今政重”即是说“邑司事及官师之人”违反原有规定而在市政中私自增加了若干内容以盘剥普通民众。“政”指“市政”,故不宜读为“征”。“弗果”即表示无法承担,由于普通民众到市场所进行的交易必然都只是很小宗的交易,因此稍加盘剥即会对普通民众的利益构成极大损害,所以才会“告于王廷”。
凡此勿(类)也〔一四〕【三九】王必亲见而圣(听)之〔一五〕,
(察)之而
(信),亓(其)才(在)邑司事及官帀(师)之人则发(废)也〔一六〕。


整理者注:“凡此勿也,第四十一简作‘凡此聿也’,疑‘勿’、 ‘聿’皆读为‘类’。 ”[18]笔者猜测,整理者之所以说“疑‘勿’、 ‘聿’皆读为‘类’”,盖因为通假关系不是很明显。对于此点,笔者认为,据《说文·聿部》:“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一方面,“不”、“弗”与“勿”在音义上有着明确的对应关系,且存在通假例证[19]。另一方面,“律”为来母物部,与“类”字声韵皆同,因此上“不律”完全可以写为“不类”[20]。故“勿”、“聿”与“类”的通假,在吴越方言中当是成立的。
整理者注:“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秦王坐章台见相如。’又疑为‘视’之讹书。视,审查,视听。《墨子·尚同中》:‘夫唯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视听,使人之吻助己言谈。’”[21]只要熟悉先秦文献,就不难判明,此处只当是“亲见”而不会是“亲视”。整理者“又疑为‘视’之讹书”,且将“视”解释为“视听”并列举“视听”辞例,不知何故。
整理者注:“在,担任官职。《孟子·公孙丑上》:‘贤者在位,能者在职。’邑,《说文》:‘国也。’司事,犹有司。《国语·周语中》:‘今虽朝也不才,有分族于周,承王命以为过宾于陈,而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官师,见本章注〔一二〕。发,读为‘废’,黜免。《书·康诰》:‘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22]此处的“邑”即下文“城邑”的省称,“邑司事”即下文的“城邑之司事”,对照《越公其事》第七章的“察省城市边县”,不难看出对于该作者而言,“邑”、“城邑”、“城市”可以混称无别。因为所讼为“市政”,故此处的“邑司事”和“官师之人”当是以市政管理人员为主,《周礼》在市政管理人员方面列有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泉府等专职,越地彼时很可能不会如此细化,但在职司上当也相去不远。
凡成(城)邑之司事及官帀(师)之【四〇】人〔一七〕,乃亡(无)敢增
(益)亓(其)政以为献于王〔一八〕。

整理者注:“成邑,即城邑,城与邑。《国语·楚语上》:‘且夫制城邑若体性焉,有首领股肱,至于手拇毛脉,大能掉小,故变而不勤。’”[23]前文已言,对于《越公其事》这几章的作者而言,“邑”、“城邑”、“城市”可以混称无别,因此“城邑”只是区别于边县的称谓,“城邑”即国,“边县”即野。整理者以《汉语大词典》的词条解释为“城与邑”,在此处并不确切。
整理者注:“历,从麻声,读为‘益’,皆锡部字。增益,增添,此处义为虚夸。战国宋玉《高唐赋》:‘交加累积,重迭增益。’政,或可读为‘征”。增益其征,指加重赋税负担。”[24]整理者释为“历”读为“益”的“
”字,陈剑先生读为“贸”,说当是,但陈剑先生以为“谓征收赋税、征取实物时,或是增加、或是改换”则当不确,此章所言为市政,不是国政,市中之征为泉布或一般等价物,只有多征、少征还是不征的问题,因为春秋战国之际尚缺乏大规模批量生产商品的条件,所以市场上交易的商品数量往往不甚多,一般是无从改换征取实物的。在上古缺乏比较廉价通行的一般等价物时,入市商品因为难以按交易价值的百分比收取交易商品实物来征收赋税,所以才有“市廛而不征”的情况。前文已言,“政”只当理解为“市政”,故“增贸其政”当指增加、更易市政内容条款,市政管理者私下改易初政或增加新政,从中榨取利益以讨好越王,属于严重渎职行为,会导致普通民众不仅利益受损,且失去对越王勾践初政的信任,因此打击此类行为仍是越王勾践的“好信”举措。

凡又(有)
(狱)讼
=(至于)王廷〔一九〕,曰:“昔日与𠮯(己)言员(云),今不若亓(其)言〔二〇〕。”


整理者注:“
,‘狱’之省形。狱讼,《周礼·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25]此处所说“狱讼”即前文“市贾争讼”的升级版,前面的“争讼”应是决于市,而当所讼内容较严重时,因为司市只是下大夫级别,就难免会难以裁定,所以会“至于王廷”,对照前文“争讼”,再考虑到后文的“乃毋有贵贱,刑也”,则此处的“狱讼”当是指会涉及到刑事处罚的诉讼。

整理者注:“此句意思是过去对我曾经如此说,现在不像那时说的那样。意在责其不信。”[26]“昔日”一词,于传世文献最早见于《楚辞·离骚》:“何昔日之芳草兮,今直为此萧艾也。”由此可见《越公其事》第六章的成文时间很可能不早于屈原的时代。
凡此聿(类)【四一】也,王必亲圣(听)之〔二一〕,旨(稽)之而
(信),乃母(毋)又(有)贵贱,
(刑)也。


整理者注:“聿,读为‘类’,从聿声的‘律’与‘类’皆来母物部字。类,种类。《易·乾》:‘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从其类也。’”[27]吴越方言读“聿”为“不律”,见前引《说文》,故“聿,读为‘类’”可与吴越方音相应,此点前文已述。因为重“信”、重“人”、重“赏罚”,罕言“君子”、“小人”,主张“刑上极”、“赏下通”等内容,都是先秦兵家特色,故《越公其事》第四章至第九章只言“好农”、“好信”、“好征人”、“好兵”、“审刑”,绝无使用“君子”、“小人”之类标签的习惯,此处更是直言“乃毋有贵贱,刑也”,当皆是体现出《越公其事》第四章至第九章作者所曾受到的兵家文化影响。但由各章内容可见,作者可能并不很熟悉军事,其所记述内容更侧重于执政措施,因此作者的思想倾向当在兵家与法家之间。考虑到先秦同时有兵家、法家特征的文献以《逸周书》最早,《越公其事》的“好农”、“好信”、“好征人”、“好兵”、“审刑”也可与《逸周书》对应,故《越公其事》的作者所受文化影响当可溯至《逸周书》。另外,考虑到《越公其事》所述与《周礼》多有相合,不难推知,《周礼》在先秦并不是儒家文献,与《仪礼》、《礼记》是判然有别的。
凡𩁹(越)庶民交誱(接)、言语、货资、市贾乃亡(无)敢反不(背)
(欺)巳(诒)〔二二〕。【四二】

整理者注:“誱,《广韵》:‘多言也。’读为‘接’,并为齿头音叶部字。交接,交往。《礼记·乐记》:‘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言语,《易·颐》:‘《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货、资,亦同义连用。《说文》:‘资,货也。’《周礼·考工记序》‘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郑玄注:‘商旅,贩卖之客也。’市、贾,同义连用。《孟子·滕文公上》: ‘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28]“交接”一词,先秦传世文献见于《管子·国蓄》、《管子·轻重乙》、《墨子·尚贤》、《礼记·乐记》等篇,可见该词主要流行于东方各国。“货资”又作资货,先秦传世文献见于《韩非子·解老》,前文已言韩非当读过衍生自《越公其事》的某种已佚文献,故《韩非子》中该词的使用不排除是源自《越公其事》的影响。先秦出土文献中上博简《曹沫之陈》也有“货资”一词,可证《曹沫之阵》的成文时间很可能也接近于《越公其事》第六章的成文时间。
𩁹(越)则亡(无)
(狱),王则
=(闲闲)〔二三〕,隹(唯)
(信)是𨓭(趣),譶(及)于
(左)右〔一四〕,
(举)𩁹(越)邦乃皆好
(信)。【四三】






整理者注:“閒閒,古书作‘闲闲’,悠闲貌。《诗·十亩之间》‘十亩之间兮,桑者闲闲兮,行与子还兮’,朱熹《集传》:‘闲闲,往来者自得之貌。’”[29]“越则无狱,王则闲闲”的描述,一望可知绝无可能是实际情况,由此也可以看出该章作者重在夸饰,并不在意史实究竟如何。因此可以判断,《越公其事》第四至第九章的作者很可能不是史官。所以即使是《越公其事》中的核心内容“五政”,当也并非出自越史之手,而只是后人追记。
整理者注:“驫羌钟‘譶’,读为‘袭’,简文中读为“及’。旁及,至也。《诗·荡》:‘覃及鬼方。’”[30]由前文的“越则无狱,王则闲闲”不难判断,必然不能理解为此时才“及于左右”,因此“譶”当读为“习”,指左右习惯于好信、守信。
[8] 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2017年4月28日。
[11]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www.xianqin.tk/2017/12/13/418,2017年12月13日。
[15]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42/20170423065227407873210/1492901629194.doc,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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