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七《越公其事》第一章解析
子居
中国先秦史网站 2017年12月13日
在《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一书中,收有《越公其事》篇,据整理者在说明部分介绍:“《越公其事》首尾与《国语·吴语》、《越语》所载几乎全同,所残缺的内容大都可据以补出,说明它们有共同的史料来源。从上述情况来看,战国时期,句践灭吴的历史已经故事化,在各地普遍流传。《越公其事》与其他三篇语类文献最大的不同有两点:第一是对句践求成与夫差许成分作两章来详细描写,获胜的夫差谦卑至极,被描写得像个失败者,与其他文献所载很不相同,第二是具体陈述了句践励精图治过程中所实施的‘五政’,分别是好农、好信、征人、好兵、饬民。这‘五政’依次实施,旣是越国崛起的原因,也是其崛起的过程。句践先行无为而治的策略,休养生息,使越国复苏安宁,在此基础上,开始施‘五政’以用民。初政好农,发展经济,二政好信,文化教育,三政征人,徕四方之民以增长人口,四政好兵,扩张军力,五政饬民,修命令,明法度,严刑罚,终于把民众调教成可供驱使的战争工具,成为取胜的资本。”[1]观《越公其事》释文可见,《越公其事》只是最后两章与《国语》的《吴语》、《越语》相似,并非“首尾与《国语·吴语》、《越语》所载几乎全同”,整理者所说“首尾与《国语·吴语》、《越语》所载几乎全同”盖是因为整理者自己据《国语·吴语》、《越语》补齐《越公其事》首尾阙文而产生的错觉。从行文上看,第四章至第九章的“五政”部分,其行文风格与首三章和尾二章区别明显,应该是有不同的材料来源。勾践所实行的好农、好信、征人、好兵、饬民五政,虽然并不是职业划分,但其侧重取向上大体上仍可以“征人”对应于“士”,“好信”对应于“商”,“好兵”对应于“工”,“饬民”对应于“刑”,所以五政可溯源于士、农、工、商、刑,而士农工商即管子所倡四民,于《管子》和《国语·齐语》皆可见其说,由此可见管仲学派在先秦时期曾产生的广泛影响。先秦百家大多不重视工匠,因此管子、墨子、荀子三家在这方面的强调应该是非常有地域性特点的。从《越公其事》首尾数章的措辞特征分析,《越公其事》篇的最后编撰者,很可能与清华简《系年》的最后编撰者有相当大的关系,两类材料虽然性质迥异,但有着非常相似的措辞特征,这一情况当颇值得研究。
【第一章宽式释文】
〖昔者,吴王与越王句践战,越王大败而〗赶登于会稽之山,乃使大夫种行成于吴师,曰:“寡〖君句践乏无所使,使其下臣种,不敢彻声闻于王,私于下执事曰:孤〗不天,上帝降祸于越邦,不在前后,丁孤之世。吾君天王,以身被甲冑,敦力殳枪,挟弪秉枹,振〖鸣铎镯,以〗亲辱于寡人之敝邑。寡人不忍君之武砺兵甲之威,播弃宗庙,赶在会稽。寡人有带甲八千,有旬之粮。君如为惠,徼天地之福,毋絶越邦之命于天下,亦兹句践继簝于越邦,孤其率越庶姓,齐厀同心,以臣事吴,男女服,四方诸侯其有敢不宾于吴邦?君如曰:‘余其必灭絶越邦之命于天下,勿兹句践继簝于越邦矣。’君乃陈吴甲,〖备钟鼓,建〗旆旌,王亲鼓之,以观句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
【第一章释文解析[2]】
□□□□□□□□□□□□□□□〔一〕赶(登)于会旨(稽)之山〔二〕,乃史(使)夫=(大夫)住(种)行成于吴帀(师)〔三〕,曰:
整理者注:“简首残缺,不计重文为十五字,据《国语·吴语》拟补为‘吴王夫差起师伐越,越王句践起师逆之。’”[3]但《国语·吴语》的下文是“大夫种乃献谋”云云,与第一章内容不类,而且若按整理者所补,则原文对勾践何以要退守会稽明显没有任何交代。实际上,《国语·吴语》所记的“吴王夫差起师伐越,越王句践起师逆之”,并不是夫差首次伐越并迫使勾践退保会稽的战役,而是此后另一次伐越。虽然关于夫差在伐齐之前的第二次伐越,后世的各种注疏及研究多未能明辨,但李炎乾先生《〈国语·吴语〉新探》[4]已引清代马骕、陈庆年之说并辨析甚详,这一点《国语·吴语》原文的“昔者越国见祸,得罪于天王。天王亲趋玉趾,以心孤句践,而又宥赦之。君王之于越也,医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孤不敢忘天灾,其敢忘君王之大赐乎!……今天王既封植越国,以明闻于天下,而又刈亡之,是天王之无成劳也”已体现得非常清楚。因此,笔者以为,整理者的拟补内容是不成立的。
第一章的内容当与《战国策·韩策三》:“昔者,吴与越战,越人大败,保于会稽之上。吴人入越而户抚之。越王使大夫种行成于吴,请男为臣,女为妾,身执禽而随诸御。吴人果听其辞,与成而不盟,此攻其心者也。其后越与吴战,吴人大败,亦请男为臣,女为妾,反以越事吴之礼事越。越人不听也,遂残吴国而禽夫差,此攻其形者也。”相对比,而不能以《国语·吴语》首句为例来补足。第一简上端缺失的内容应该大致与“昔者,吴与越战,越人大败”类似,故或可补为“昔者,吴王与越王勾践战,越王大败而”十五字。
整理者注:“赶,《说文》:‘举尾走也。’此处义为奔窜。又疑读为“迀’,《说文》:‘进也。’升,《广韵》:‘登也,跻也。’《集韵》又作‘阩’。本篇第四简作‘赶在会稽’。《国语·越语上》:‘越王句践栖于会稽之上。’据《左传》,事在鲁哀公元年春,公元前四九四年。”[5]笔者则以为,赶,当训为逡巡,《管子·君臣》:“心道进退,而刑道滔赶。”尹知章注:“赶,谓逡巡曲也。”《左传·昭公四年》:“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左传·哀公七年》:“禹合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杜注皆称“涂山在寿春东北”,《说文·屾部》:“嵞:会稽山。一曰九江当嵞也。民以辛壬癸甲之日嫁娶。从屾余声。《虞书》曰:予娶嵞山。”寿春东北的涂山即九江当涂,也即今安徽蚌埠涂山,越国在春秋时本在淮北徐西(见下文),以形势论,夫差第一次伐越时,勾践显然不能横穿整个吴境而南下绍兴,故此时勾践所栖的会稽山自然非蚌埠涂山莫属。
整理者注:“大夫住即大夫种。住、种均为舌音,韵部对转,楚文字‘主’声与‘重’声多相通之例。《国语·越语上》:‘大夫种进对曰……遂使之行成于吴。’”[6]与此类似,《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所提到的烈山氏之子柱,也显然即重黎之重,所以《礼记·祭法》才有“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夫差首次伐越,勾践求和所派使者为大夫种,夫差二次伐越,勾践求和所派使者为诸稽郢,即其太子鹿郢,《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大子适郢”,《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又作“柘稽”,笔者在《清华简七〈子犯子余〉韵读》曾提到:“整理者读为‘蹠’的‘𨒙’字,上博简与清华简等出土文献已多次出现,陈佩芬《昭王毁室》注指出:‘或读为适,《集韵》:适,往也。’先秦传世文献中用为往义的‘适’辞例甚多,但却基本不见用‘蹠’之例,故‘或读为适’当是。”[7]石与适的对应关系,于勾践太子之名亦可为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称“吴既赦越,越王勾践反国,……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食不加肉,衣不重采,折节下贤人,厚遇宾客,振贫吊死,与百姓同其劳。欲使范蠡治国政,蠡对曰:‘兵甲之事,种不如蠡;填抚国家,亲附百姓,蠡不如种。’于是举国政属大夫种,而使范蠡与大夫柘稽行成,为质于吴。”由“范蠡与大夫柘稽行成,为质于吴”也可以大致推知《史记·越王句践世家》这段内容即《国语·吴语》所记夫差第二次伐越之役,因为此次越王勾践是让大夫种留守越邦,而以范蠡和诸稽郢随行,所以《国语·吴语》中才是“乃命诸稽郢行成于吴”。
由此即不难知道,《国语·越语下》:“令大夫种守于国,与范蠡入宦于吴。三年,而吴人遣之。”中的“三年”即对应《越公其事》第四章“至于三年”和第五章“王思邦游民三年”,此后《越公其事》第四章所说“越王句践焉始作纪五政之律”基本是对应每年一政,然后夫差第二次伐越,未及交兵勾践即求和,夫差转而伐齐,即《春秋·哀公十一年》:“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这也可以看出,《越公其事》对勾践之事多有饰美,将“入宦于吴”美化成“游民三年”,实际上则是勾践既已入宦,自然就很难管理越国之事了。
“(寡)【一】□□□□□□□□□□□□□□□□□□□□□□□□□□不天〔四〕,上帝降【二】□□𩁹(越)邦〔五〕,不才(在)歬(前)𨒥(后),丁(当)孤之殜(世)〔六〕。
整理者注:“仅存简尾五字。所阙据《国语·越语上》及文义可补出‘君句践乏无所使,使其下臣种,不敢彻声闻于王,私于下执事曰,孤’二十六字。《国语·吴语》:‘乃命诸稽郢行成于吴,曰:『寡君句践,使下臣郢不敢显然布币行礼,敢私告于下执事曰……』’虽然使者有诸稽郢与大夫种之别,但都是传达越王之辞命。不天,《左传》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杜预注:‘不天,不为天所佑。’” [8]由整理者在此处引《国语·越语上》来补足缺文也可以看出,整理者在上文以《国语·吴语》所记补足首简是不适合的。如上文所言,夫差首次伐越,勾践求和所派使者为大夫种,夫差二次伐越,勾践求和所派使者为诸稽郢,《越公其事》此处记述的是夫差首次伐越之事,则其原文自然是更可能与《国语·越语上》所记大夫种的辞令相近。
整理者注:“简首可补‘祸于’二字。〈〈国语·吴语》:‘天既降祸于吴国。’”[9]中山王厝器、清华简《良臣》、《越公其事》中皆称越为“𩁹”当可说明,传世文献中“于越”的“于”并非通常所认为的发语词,“𩁹”即“雩”字,由此即牵涉到越国在春秋时期实际上居于淮北而不在浙江的问题。石泉先生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开发和唐宋以后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一文中即曾指出“吴都如在淮东,越都自亦不能远在绍兴”
[10],但由于所谓学界共识仍认为越国春秋时期在浙江绍兴,故笔者现在再将越国于春秋时的地理位置变迁略作陈述。《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楚子、秦人侵吴,及雩娄,闻吴有备而还。”《左传·昭公五年》:“楚子惧吴,使沈尹射待命于巢,薳启强待命于雩娄。”《史记·吴太伯世家》:“十一年,楚伐吴,至雩娄。十二年,楚复来伐,次于乾溪,楚师败走。”《集解》:“服虔曰:雩娄,楚之东邑。”现在清华简《越公其事》的越即书为“雩”,不难看出此雩娄与越国得名的关系,雩、禹上古音同音,故越为禹后的附会,即来源自此。先秦时楚东有著名的期思之地,《淮南子·人间训》:“孙叔敖决期思之水而灌雩娄之野,庄王知其可以为令尹也。”据《汉书·地理志》:“汝南郡:……灈阳,期思,慎阳,慎,莽曰慎治。”凡灈阳、慎阳、慎皆在淮北,故期思原也当在淮北,鸡的缓读即期思,因此期思之水也即鸡水,期思陂即鸡陂,在此点上,旧时注疏与近人研究似皆未辨明。《水经注·淮水》:“夏肥水东流,左合鸡水,水出鸡陂,东流为黄陂,又东南流,积为茅陂,又东为鸡水。《吕氏春秋》曰:‘宋人有取道者,其马不进,投之鸡水’是也。鸡水右会夏肥水而乱流东注,俱入于淮。”笔者在《清华简〈系年〉12-15章解析》[11]注60曾引《楚国历史文化辞典》:“鸡父:楚地。‘父’一作‘甫’。楚平王十年(前519),吴伐州来,楚师及诸侯之师奔救,于此为吴师所败。其地望有二说:流行说法据《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杜注,认为在当时安丰县南之鸡备亭,今河南固始县东南。近人经研究,认为鸡备亭如在今固始县境,则无法与当时这一战役的军事形势相合,尤其是决战之地鸡父,更不能远离初战交兵之地——州来与钟离(皆在淮河北岸、凤台县附近,参阅‘州来’、‘钟离’)而西退数百里,南逾淮水至今之固始县境。据《水经·淮水注》,夏肥水(今为西肥河)东南至凤台县(在寿县北、淮河西岸)西南,入淮。夏肥水下游东北面,为夏肥水之分支。水出鸡陂,与夏肥水并行,东南流为鸡水,最后又与夏肥水合流人淮。鸡父当在此鸡水滨,位于今凤台县西北不远处,正当州来、钟离近傍。”[12]而据《新唐书·地理志》:“下蔡……西北百二十里有大崇陂,八十里有鸡陂,六十里有黄陂,东北八十里有湄陂。”则鸡陂约在今安徽凤台朱马店镇一带,雩娄则很可能即朱马店镇东部的土楼及周边地区。楚庄王时期的越国,当即在土楼一带,所以《吕氏春秋·异宝》载:“孙叔敖疾,将死,戒其子曰:‘王数封我矣,吾不受也。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恶。荆人畏鬼,而越人信禨。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孙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辞,请寝之丘,故至今不失。”据陈伟先生《楚“东国”地理研究》第一章第五节“寝丘与寝”的研究,寝之丘“故城即在西汉寝县,东汉魏晋固始县治所……当在今临泉至阜阳市一带。”[13]而彼时越国若在安徽凤台土楼,正与“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相合,《左传·昭公五年》:“楚子惧吴,使沈尹射待命于巢,薳启强待命于雩娄。”也正是薳启强守淮之北,沈尹射守淮之南,一南一北扼守州来这个淮河中游的要地,此后,随着楚国的东扩,越国曾东迁而略近于徐国。笔者在《清华简〈系年〉12~15章解析》中已提到:“《左传·成公七年》载:‘巫臣请使于吴,晋侯许之。吴子寿梦说之。乃通吴于晋,以两之一卒适吴,舍偏两之一焉。与其射御,教吴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楚。寘其子狐庸焉,使为行人于吴。吴始伐楚、伐巢、伐徐,子重奔命。马陵之会,吴入州来,子重自郑奔命。子重、子反于是乎一岁七奔命。蛮夷属于楚者,吴尽取之,是以始大,通吴于上国。’杜预注:‘州来,楚邑。淮南下蔡县是也。’是州来在今安徽省凤台县,故由此可知,若以凤台为中心将长江以北的今安徽省地区四等分的话,则此时的局面,大致上当为东南一带为吴人之地,东北一带为越人、徐人之地,西南一带为群舒之地,西北则为楚人之地。故‘吴始伐楚、伐巢、伐徐’正是伐于彼时的吴之西北、西部及北部。”[14]之所以说“若以凤台为中心将长江以北的今安徽省地区四等分的话,则此时的局面,大致上当为东南一带为吴人之地,东北一带为越人、徐人之地,西南一带为群舒之地,西北则为楚人之地。”原因即此。
若排比与越国相关的先秦诸书所记,则越的地理位置记述约可上溯到《左传·文公九年》:“冬,楚子越椒来聘。”先秦的人名往往取于地名,斗越椒之名越椒,显然也是因越地与椒地相邻而得,郑威先生在《楚国封君研究》中提到:“伍举,封于椒(或又作湫)。《通志》云:‘椒氏,楚伍参之后也。或为伍氏,或为椒氏。’……《水经注·淮水》(卷三〇)有‘焦陵陂’,杨守敬引《新唐书·地理志》‘汝阴南三十五里有椒陂塘’,又引《元丰九域志》‘汝阴有椒陂镇’认为椒陂之‘椒、焦音同,即此陂也’,应在今阜阳市南;《水经注·淮水》篇复有‘淮水又北,左合椒水’的记载,熊会贞按云:‘椒水即今之焦冈湖,今县西南五十里淮北岸鲁家沟’,在今凤台县西南。”[15]椒为伍氏封邑,且邻于“鸡父”,这或即是衍生出《系年》的“伍之鸡”其人的前置条件。“鸡父”作为地名早在吴楚战于此地前即已存在,因此《越公其事》的整理者以《系年》记有“伍之鸡”来对应《越公其事》篇中的“鸡父”,认为“鸡父,又见于清华简《系年》第十五章,伍奢之子有‘伍员、伍之鸡’。伍之鸡又称五鸡、鸡父。伍之鸡在阖闾入郢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其事迹传世文献失载。”而鸡父之战也好、柏举之战及入郢之战也好,《左传》及先秦诸书的记述不可谓不详,却全然不提“伍之鸡”其人,整理者对此没有给以任何的解释,这恐怕只是整理者推崇出土文献甚于传世文献的缘故。笔者仍认为,所谓“伍之鸡”很可能是衍生人物,并且其事迹颇有可能即是伍子胥事迹的分化。《国语·吴语》:“吴王夫差既胜齐人于艾陵,乃使行人奚斯释言于齐。”此处的行人奚斯,韦昭注仅言“吴大夫”,《左传·哀公十一年》:“吴人皆喜,唯子胥惧,……使于齐,属其子于鲍氏,为王孙氏。”则是以使者为伍子胥,《史记》的《吴太伯世家》、《越王句践世家》、《伍子胥列传》也皆以使者即伍子胥。《左传·定公四年》:“伍员为吴行人以谋楚。”《史记·吴太伯世家》:“王阖闾元年,举伍子胥为行人而与谋国事。”以此故,《国语·吴语》的行人奚斯当即伍子胥。鸡之缓读即奚斯、期思,因此由伍子胥的事迹分化出“伍之鸡”这一衍生人物显然是非常可能的。
再看《左传·宣公八年》:“楚为众舒叛,故伐舒蓼,灭之。楚子疆之,及滑汭。盟吴、越而还。”笔者在《清华简〈系年〉12~15章解析》已指出:“滑汭所在,历代注疏皆莫详其地,故多有推测之辞,如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即言:‘杜注:滑,水名。春秋之滑水,今已不详何在。《汇纂》谓当在今江南庐州府东境,则当在今合肥市、庐江县之东,而在巢湖、无为之间。沈钦韩《地名补注》谓盖今之丹阳湖,亦未必有据。’实则春秋之滑水,今仍可考其所在。《春秋·庄公三年》:‘冬,公次于滑。’杜预注:‘滑,郑地,在陳留襄邑县西北。’其地近于古之谷水与濄水,而谷水亦入濄水。滑与濄通,故由此可知,濄水当即滑水,而滑汭则当为濄水入淮处。《水经注·淮水》:‘﹝淮水﹞又东过当涂县北,濄水从西北来注之。’濄水今名涡河,其水至今安徽省怀远县入淮河。因此,滑汭就当在今安徽省怀远县。”[16]所以楚国此时已将东境扩至安徽怀远,而楚王在此地“疆之”,盟吴很好理解,而若按学界旧说越地在浙江绍兴,楚王有什么必要为了划定疆界而与越国为盟呢?而若按笔者推测越国此时尚在徐西淮北,则与此时的形势正合,由此也可证笔者前文所言“随着楚国的东扩,越国曾东迁而略近于徐国”。
再往后,齐的庆封奔吴时,据《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子息曰:亡矣!幸而获在吴、越。”说明庆封奔吴所封的朱方当约在吴、越之间。《左传·昭公五年》:“冬,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吴。”楚国所汇合的诸国,凡此蔡、陈、许、顿、沈、徐,皆为淮北之国,若越国彼时在浙江绍兴,什么缘故要横穿整个吴国来与楚国汇合再返回头去伐吴呢?可见此时的越国当仍在淮北。《左传·昭公七年》:“楚子享公于新台,使长鬣者相,好以大屈。既而悔之。薳启强闻之,见公。公语之,拜贺。公曰:‘何贺?’对曰:‘齐与晋、越欲此久矣。寡君无适与也,而传诸君,君其备御三邻。慎守宝矣,敢不贺乎?’公惧,乃反之。”可见此时鲁国当邻近齐、晋、越三国。《左传·昭公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此时吴与楚为敌对状态,若越国在浙江绍兴,那么楚如何能将陈公子招流放到越国?而若此时越国在邻近于陈国的淮北,则“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自然没有任何地理上的问题。《左传·昭公二十四年》:“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越大夫胥犴劳王于豫章之汭,越公子仓归王乘舟。仓及寿梦帅师从王,王及圉阳而还。”笔者在《清华简〈系年〉第16~19章解析》中已指出:“‘豫章’很可能就是严溪所流入的高塘湖,在今安徽凤阳县、定远县与淮南市交界地带。”[17]越大夫能在豫章劳楚王,则显然彼时越国在淮北远比在浙江绍兴合理。《左传·哀公十九年》:“春,越人侵楚,以误吴也。夏,楚公子庆、公孙宽追越师,至冥,不及,乃还。”若越国彼时在浙江绍兴,穿越吴境去伐楚,何以能“误吴”?虽然春秋时确有晋的假虢灭虞,秦的千里袭郑,但吴越此时已连年交兵,吴国显然已不会让越国横穿全境去伐楚,由此亦可见彼时的越国当在淮北,而不能在浙江绍兴。
再后,《韩非子·说林》:“越已胜吴,又索卒于荆而攻晋,左史倚相谓荆王曰:‘夫越破吴,豪士死,锐卒尽,大甲伤,今又索卒以攻晋,示我不病也,不如起师与分吴。’荆王曰:‘善。’因起师而从越,越王怒,将击之,大夫种曰:‘不可。吾豪士尽,大甲伤,我与战必不克,不如赂之。’乃割露山之阴五百里以赂之。”马王堆帛书《缪和》:“越王勾践即已克吴,环周而欲均荆方城之外。荆王闻之,恐而欲予之。左史倚相曰:‘天下吴为强,以越残吴,其锐者必尽,其余不足用也。是知晋之不能逾宋卫、齐之不能逾驺鲁而与我争于吴也,是恐而来观我也。’君曰:‘若何则可?’左史倚相曰:‘请为长毂五百乘,以往分于吴地。’君曰:‘诺。’遂为长毂五百乘以往分于吴,曰:‘吴人之滨山□而不服者,请为君取之。’越王曰:‘天下吴为强,吾既残吴,其余不足以辱大国士人,请辞。’又曰:‘人力所不至,周车所不达,请为君服之。’王谓大夫种曰:‘□□□不退兵,如何?’种曰:‘不可!天下吴为强,以我残吴,吾锐者既尽,其余不足用也,而吴众又未可驱也。请与之分于吴地。’遂为之封于南巢至于北蕲,南北七百里,命之曰倚相之封。”所谓“露山之阴”自然即安徽蚌埠涂山之阴,“南巢至于北蕲”即安徽宿州蕲县至六安瓦埠一线,左氏倚相始见于《左传·昭公十二年》,彼时楚王称赞其为良史,假设此时左氏倚相30岁,则越灭吴时即使仍健在也当已是87岁高龄,显然不能为使于越,故《韩非子》和《缪和》所记勾践胜吴事当在公元前496年,即勾践元年。彼时勾践能打算“索卒于荆而攻晋”、“环周而欲均荆方城之外”,自是不能去楚、晋甚远,据清华简《系年》第18章:“景平王即世,昭王即位。许人乱,许公佗出奔晋,晋人罗城汝阳,居许公佗于容城。”笔者在《清华简〈系年〉第16~19章解析》[18]中已提到:“对于‘晋人罗城汝阳,居许公佗於容城’事,整理者言:‘此句疑在罗下断读。罗,即罹字。《尔雅·释诂》:忧也。汝阳,疑即《汉书·地理志》汝阳县地,在今河南商水西北。’此说实误。河南商水地区,当是陈、蔡、顿诸国之忧,何足为晋国之忧?晋人纵是再有越俎代庖之意,恐也不能直接越过陈国、蔡国而城于河南商水。将《系年》与《左传》联系起来分析,此段中之‘罗’似当释为‘列’,汝阳则当解为汝水之阳,晋人所城之处当在汝州至襄城一带。”笔者此说,在之后于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得证,据辛德勇先生《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初步研究》[19]文:“西汉汝南郡下辖有女阳(汝阳)县,治所在今河南商水附近,周晓陆等考释‘女阳丞印’封泥,即以此汉女阳当秦女阳(汝阳)县。然而,据此《简册》所记鲁阳至女阳(汝阳)两地间里程,绝不会如此遥远;从鲁阳北上雒阳也不会向东绕至今商水一带,因知秦女阳(汝阳)县与汉女阳(汝阳)县的治所,必然不在同一地点。按照鲁阳至女阳(汝阳)、输民、雒阳几地间里至推算,秦女阳(汝阳)县大致应在河南郏县附近的汝河北岸(水北为阳,系地名命名通例)。清华大学藏战国竹书《系年》,记楚昭王即位,‘许人乱,许公出奔晋,晋人罗(罹),城汝阳,居许公于颂(容)城’。竹书整理者定此‘容城’于今河南鲁山东南,汝阳则承用通行说法,‘疑即《汉书·地理志》汝阳县地,在今河南商水西北’。今案《中国历史地图集》标绘秦汉鲁阳即在今河南鲁山,与此‘容城’大致在同一地点,要是把汝阳定在商水,则与容城相距过远,二者在地域上失去关联;而若如上文所述,将汝阳推定在郏县附近的汝水岸边,则其地与容城正密迩相连,应该更符合当时的政治形势。”郏县正在汝州至襄城一线的中段,这也就是彼时晋的势力南端。此后据清华简《系年》第十九章:“昭王既复邦,焉克胡、围蔡。”《春秋·定公十四年》:“二月辛巳,楚公子结、陈公孙佗人帅师灭顿子牂归。”《左传·定公十四年》:“顿子牂欲事晋,背楚而绝陈好。二月,楚灭顿。”《史记·楚世家》:“(昭王)二十年,楚灭顿,灭胡。”可见勾践元年时晋、楚的冲突核心是顿国,勾践胜吴恰逢楚昭王重振楚国,因此勾践向楚昭王索兵、索地之事,无论是打算分方城之外地,还是打算攻晋,都没能如愿。楚国反而借吴国新败,越国虽胜而疲敝的这一时机,控制了安徽西部大片地区。而由楚国收复的地区和吴国仅两年即有能力复仇败越来看,越国彼时也只应在淮北徐西。
前文已言,石泉先生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开发和唐宋以后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一文中就已指出“吴都如在淮东,越都自亦不能远在绍兴”
[20] ,石泉先生且认为越国“在淮东及安徽东境的淮南丘陵地”,并举三证以成说,第一即《左传》所记楚越相关事件“地点都在淮域”,第二为《国语·吴语》中越王勾践对楚申包胥所说“越国南则楚,西则晋,北则齐”,第三为《国语·吴语》记伍子胥自杀前说“悬我目于东门,以见越之入吴”、《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子贡为鲁说吴王云“请东见越王”。笔者赞同石泉先生所说“越都自亦不能远在绍兴”。若推究证据,则石泉先生所举第二证“越国南则楚,西则晋,北则齐”是越国欲结强援,说明越国的大致方位不能在楚东或楚南,至少当是在楚都东北。石泉先生所举第一、第三条证据则实际上对应夫差伐越后迁越于邗东的情况,而彼时吴国都邗[21],石泉先生已指出在清江市西[22],即今江苏淮安西。所以《国语·越语上》言“夫吴之与越也,仇雠敌战之国也。三江环之,民无所移,有吴则无越,有越则无吴。”综上所述可知,先秦时著名的三江五湖,三江当即沂水、泗水、淮水,五湖则当为江苏某湖泊。
整理者注:“不在前后,大意是不在先不在后。丁孤之世,第七十四简作‘丁役孤身’。《国语·吴语》:‘天既降祸于吴国,不在前后,当孤之身。’丁,当,义为值,遭逢。《诗·云汉》‘耗敦下土,宁丁我躬’,髙亨注:‘丁,当,遭逢。’‘当……世’,《易·系辞下》:‘《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吴越春秋》作‘正孤之身’。‘正’从丁声,读音极近,同辞假借。”[23]正如整理者所指出,“上帝降祸于越邦,不在前后,当孤之世。”基本就是第十一章“天加祸于吴邦,不在前后,丁役孤身。”的翻版,这种文字上的类似性,说明《越公其事》的首尾部分是有着相近来源的,对照第四章“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二者间的文风差异可以说是非常明显的,由“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径称勾践为“王”当可推断,第四章“王作安邦”至第十章“乃由王卒君子六千”部分的原作者对周王室持相当的漠视态度,甚至不排除原作者本即是越人的可能。另外,“降祸”之说先秦文献习见,“加祸”于先秦则之前仅见于上博简《昭王与龚之脽》,本节的“降祸”于第十一章即作“加祸”;本节称“孤”、“寡”,第十一章虽同有,但又两见“不谷”的自称。这应该都体现出本章的文字较第十一章原始,而第十一章则在非常接近《国语·吴语》末章的原始材料(或可称《吴语》末章原始版本)上有所改写,楚文化特征更为显著。
(吾)君天王〔七〕,以身被甲(冑)〔八〕,(敦)力鎗(枪)〔九〕,疌(挟)弪秉𣞉(枹)〔一〇〕,(振)鸣【三】□□□亲辱于(寡)人之=(敝邑)〔一一〕。
整理者注:“天王,犹大王。《国语·吴语》‘昔者越国见祸,得罪于天王’,俞樾曰:‘天王,犹大王也。’(见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二〇〇二年,第五三八页)天王本为天子之称。《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清顾炎武《日知录·天王》:‘《尚书》之文,但称王,《春秋》则曰天王,以当时楚吴徐越皆僭称王,故加天以别之也。’此则又僭尊夫差为天王。”[24]加“天”字自然是为了彰显天命所在,而天命云云虚无缥缈,作为称号被泛用化本属非常正常。但仔细分辨的话,此处勾践称夫差为“天王”,而在第三章中夫差仅称勾践为“君王”。与此类似,《国语》中也记有勾践称夫差为“天王”,而夫差等人称勾践皆只称“君王”的情况。因此上,这种称谓差异应该体现出《越公其事》与《国语》的《吴语》、《越语》有着共同来源的可能。若果然,则“僭尊夫差为天王”很可能本只是历史上勾践的个人行为。
整理者注:“,从冃,由声,即‘冑’字。又见第二十简。”[25]《越公其事》的“冑”字与楚简“冑”字从革明显有别,或是体现出《越公其事》的非楚特征,而将“冑”字书为上冃下由而非常见的上由下冃,这种构字部件位置反书或部件本身反书则当是先秦时期非周文化在书写方面刻意要区别于周文化的一种特有书写方式。
与此类似,《越公其事》中的“邦”字,皆书为左邑右丰,笔者在《清华简〈封许之命〉解析》中曾提到:“清华简《说命》、《芮良夫毖》、《系年》、《筮法》、《尹诰》、《金縢》、《耆夜》、《皇门》、《祭公》、《楚居》、《封许之命》、《汤丘》、《帝门》、《三寿》诸篇的‘邦’字作左邑右丰,金文中的《国差𦉜》、《蔡侯纽钟》、《陈璋方壶》也是如此,该写法应该是典型的东方文化特征。并且,其他楚简中从‘邑’的字基本也是‘邑’在左边,楚系、徐系、曾系的金文也是‘邑’在左,这与西周时期的金文从‘邑’的字基本都将‘邑’写在右侧的习惯明显完全不同,清华简中《厚父》、《良臣》篇的‘邦’字则是‘丰邑’结构,与西周金文一致。这个书写习惯上的明显区别,恐怕是说明了春秋以来宋文化及齐文化对中原及周边各国的影响,远大于东迁后的周王室影响的缘故。”[26]据此,则《越公其事》中的“邦”字写法,也是同样体现出东方非周文化的特征。
整理者注:“敦力,致力。,某种兵器,或疑‘鈠’字之讹,即‘殳’字异体。《说文》:‘殳,以投殊人也。《礼》:『殳以积竹,八觚,长丈二尺,建于兵车,车旅贲以先驱。』’或与锋刃有关。第二章有‘敦刃’,第三章有‘敦齐兵刃’。鎗,读为‘枪’,长兵。《墨子·备城门》:‘枪二十枚,周置二步中。’”[27]本节的“殳枪”盖类似于称“殳矛”,《司马法·定爵》所谓:“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严格区别的话,长柄为矛,短柄为枪。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兵甲工用,楼椑矢阅,枪蔺环殳。”蔺即雷石,与蔺并列的枪,显然即标枪投矛类武器。《越公其事》篇整理者所引《墨子·备城门》句由其称“周置二步中”且数量为“二十枚”也不难看出,所用的“枪”当即短矛,在《备城门》篇中是在城上用于投杀和刺击的消耗型武器。《汉书·晁错传》:“两陈相近,平地浅草,可前可后,此长戟之地也,剑楯三不当一。萑苇竹萧,草木蒙茏,枝叶茂接,此矛鋋之地也,长戟二不当一。”《将苑·地势》:“草浅土平,可前可後,此长戟之地。芦苇相参,竹树交映,此枪矛之地也。”两相比较可见,《汉书·晁错传》的“矛鋋之地”即《将苑》的“枪矛之地”,因此鋋即枪。《方言》卷九:“矛,吴扬江淮南楚五湖之间谓之鍦,或谓之鋋,或谓之鏦。”吴扬江淮南楚五湖之间所称的鍦(鋋、鏦),其特征就是比中原的矛短小,《广韵·支韵》:“鍦,短矛。”字又作铊,《说文·金部》:“铊,短矛也。”《史记·匈奴列传》:“其长兵则弓矢,短兵则刀鋋。”《说文·金部》:“鋋,小矛也。”《淮南子·兵略训》:“昔者楚人地,……蛟革犀兕,以为甲冑,修铩短鏦,齐为前行。”高诱注:“鏦,小矛也。”皆可见鍦(鋋、鏦)是类似于矛的短兵。《后汉书·马融传》:“飞鋋电激,流矢雨坠。”是鋋在攻敌时会类似于矢,《晋书·朱伺传》:“贼举鋋摘伺,伺逆接得鋋,反以摘贼。”摘即擿,义为投掷,可证鋋即投矛梭枪,且主要为“吴扬江淮南楚五湖之间”地区的称谓,敦煌文书《行人转帖》屡称“弓箭、枪排、白棒”,其枪排即梭枪与盾牌,北宋曾公亮《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二:“梭枪,长数尺,本出南方,蛮獠用之,一手持旁牌,一手标以掷人,数十步内,中者皆踣。以其如梭之掷,故云梭枪,亦曰飞梭枪。”犹可见“枪”的原始用法。
整理者注:“疌弪秉𣞉,《国语·吴语》作‘挟经秉枹’,韦昭注:‘在掖曰挟。’疌,与陈剑所释曾侯乙墓竹简‘疌’字相近(《释‘疌”及相关诸字》,载《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五辑,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三年。疌,从母叶部;挟,匣母叶部,读音相近。弪,见于马王堆汉墓遣册,当是弓箭类兵器。‘弪’字亦见于齐国陶文,作人名,与字书中弧度义之‘弪’不是一字。《国语·吴语》作‘经”。俞樾曰:‘世无临阵而读兵书者,『经』当读为『茎』,谓剑茎也。《考工记·桃氏》曰:『以其腊广为之茎围。』注曰:『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镡以上也。’玄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此云挟茎,正谓此矣。作『经』者,假字耳。’𣞉,读为‘枹’,鼓槌。《楚辞·九歌·国殇》:‘霾两轮兮絷四马,援玉枹兮击鸣鼓。’秉枹,秉持鼓槌。《国语·吴语》:“王乃秉枹。’”[28]若说挟剑还可以理解,但剑茎即剑柄,说“挟”显然很奇怪,所以俞樾所说仍不可从。由《楚辞·九歌·国殇》:“带长剑兮挟秦弓,首身离兮心不惩。”《新序·善谋上》:“子胥出亡,挟弓而干阖闾。”皆可见挟弓更符合先秦时人的行为习惯,由马王堆汉墓遣策称“象戈一,象矛一,弪一”来看,推测弪为一种强弓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整理者注:“‘’即‘晨’字,读为‘振’。《国语·吴语》:‘王乃秉袍,亲就鸣锺鼓、丁宁、锌于,振铎。’同篇又有‘君王以亲辱于弊邑’句,第四简首所阙三字据以补为‘钟鼓,以’。”[29]除整理者所提供的补字方案外,据《周礼·夏官·大司马》:“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可见,补为“铎镯,以”也不失为一种可能。
(寡)人不忍君之武砺(励)兵甲之鬼(威)〔一二〕,(播)弃宗(庙)〔一三〕,赶才(在)会旨(稽),
整理者注:“不忍,不忍心。《孟子·离娄下》: ‘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武,兵威。《诗·常武》:‘王奋厥武,如震如怒。’砺,读为‘励’,劝勉、振奋。《国语·吴语》:‘请王厉士,以奋其朋势。’兵甲,兵器铠甲,指军队。《左传》哀公十五年:‘公孙宿以其兵甲入于嬴。’鬼,读为‘威’。”[30]笔者以为,“武”当训为“士”,《淮南子·览冥训》:“勇武一人为三军雄。”高诱注:“武,士也,江淮间谓士为武。”《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如此则民怨,诸侯惧,即使辨武随而说之,傥可徼幸什得一乎?”《集解》引徐广曰:“淮南人名士曰武。”砺当读为原字,义为磨砺,“砺兵甲”类似于传世文献所称“缮甲厉兵”、“坚甲厉兵”,这里当是勾践说不忍见夫差士卒砥砺兵甲的威势。
整理者注:“科,从斗,釆声,读为‘播’。播弃,弃置。《国语·吴语》:‘今王播弃黎老,而孩童焉比谋。’”[31]此处可说明越国的宗庙距会稽有相当距离,下文《越公其事》第二章中夫差称“自得吾始践越地,以至于今,凡吴之善士将中半死矣。今彼新去其邦而笃”,是从夫差败越于夫椒至勾践栖于会稽当颇有时日,夫椒当即椒地,在安徽凤台,勾践由夫椒至会稽是“新去其邦”,则会稽自不能远在浙江绍兴,也不能距凤台太近,蚌埠涂山符合这一条件,而旧说以越国在浙江绍兴则明显与此不合。
(寡)人【四】又(有)𦄂(带)甲(八千)〔一四〕,又(有)昀(旬)之粮。
整理者注:“带甲八千,楚文字铠甲之‘甲’多作‘’或‘’。《国语·越语上》作‘带甲五千’。”[32]《左传·哀公元年》:“越子以甲楯五千,保于会稽。”所记兵力与《国语》同,而《庄子·徐无鬼》作“句践也以甲盾三千栖于会稽。”《战国策·魏策一》:“臣闻越王勾践以散卒三千,禽夫差于干遂。”可见战国末期时尚有认为勾践的核心兵力就只有三千的说法,考虑到《越公其事》中勾践说“有旬之粮”,显然仅有三千兵力要较《左传》、《国语》所说五千,或《越公其事》所说八千更为可能。由此来看,《左传》、《国语》已有所夸张,而清华简《越公其事》则夸张更甚。《越公其事》中勾践自称有旬之粮,说明其粮食很可能不足一旬,而夫差不能坚持围困勾践一旬,则说明吴国此时另有紧急事件。据《左传·哀公元年》:“春,楚子围蔡,报柏举也。……蔡于是乎请迁于吴。吴王夫差败越于夫椒,报槜李也。遂入越。越子以甲楯五千保于会稽,使大夫种因吴大宰嚭以行成。……三月,越及吴平。”可见,彼时很可能是因为楚国已克胡而又围蔡于新蔡,因为胡已归楚,此时蔡国是被夹在楚境之内难以自处,所以才向吴国请求迁居,吴与蔡则因为间隔越国而呼应不便,所以吴国才伐越而又匆匆与越罢兵。毕竟,此时对于吴国而言,楚国的威胁要远大于越国。《左传·哀公二年》:“吴泄庸如蔡纳聘。而稍纳师。师毕入,众知之。蔡侯告大夫,杀公子驷以说。哭而迁墓。冬,蔡迁于州来。”《史记·管蔡世家》:“二十六年,孔子如蔡。楚昭王伐蔡,蔡恐,告急於吴。吴为蔡远,约迁以自近,易以相救;昭侯私许,不与大夫计。吴人来救蔡,因迁蔡于州来。”迁蔡于州来,也正是因为伐越成功,所以蔡才能迁到州来,也就是说,此次夫差伐越,其大局上的战略性质为了让蔡国能够迁居州来而进行的前置步骤。
君女(如)为惠,交(徼)天(地)之福〔一五〕,母(毋)㡭(絶)𩁹(越)邦之命于天下,亦兹(使)句㹽(践)(继)(纂)【五】于𩁹(越)邦〔一六〕
整理者注:“交,读为‘徼’,求取。《国语·吴语》:‘弗使血食,吾欲与之徼天之衷。’韦昭注:‘徼,要也。’ ”[33]先秦时往往以福为天赐,如《左传·成公十一年》:“如天之福,两君相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国语·周语下》:“若得天福,其当身乎?”《逸周书·命训》:“以绋絻当天之福,以斧钺当天之祸。”而《越公其事》这里称“天地之福”而非“天之福”,增加了“地”的成分,是较晚出的观念。《大戴礼记·虞戴德》:“昭天之福,迎之以祥;作地之福,制之以昌。”言天地之福可与《越公其事》对应。
整理者注:“兹,读为‘使’。,与‘絶’反义,疑为‘继’字。,疑为‘’之讹字,字见望山一号墓八号简‘’。‘月’即‘爨月’。,读为‘纂’或‘缵’,继承。《礼记·祭统》:‘子孙纂之,至于今不废。’《诗·閟宫》‘奄有下土,缵禹之绪’,郑玄注:‘缵,继也。’又见于第七简,字形不完全相同。”[34]读为“使”的“兹”在《尚书》、《左传》等先秦传世文献中即已多见,如《尚书·召诰》:“天既遐终大邦殷之命,兹殷多先哲王在天,越厥后王后民,兹服厥命厥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兹不谷震荡播越,窜在荆蛮。”等皆是。整理者读为“纂”的字,赵平安先生《清华简第七辑字词补释(五则)》释为从“艹”从“尞”,并认为通“燎”[35]。笔者则以为,“𦼔”字按原字理解即可,“𦼔”当即“簝”,《说文·竹部》:“簝,宗庙盛肉竹器也。从竹尞声。《周礼》:供盆簝以待事。”是“继簝”可以理解为主持宗庙祭祀之事的谦辞。
孤亓(其)(率)𩁹(越)庶眚(姓),齐厀同心〔一七〕,以臣事吴,男女备(服)。亖(四)方者(诸)侯亓(其)或敢不宾于吴邦〔一八〕?
整理者注:“庶,众也。‘庶姓’与‘庶官’、‘庶民’结构相同,当指越之诸姓。齐厀,犹步调一致。”[36]由整理者注可见,《越公其事》所说“庶姓”即传世文献常称的“百姓”,《墨子·非命上》:“率其百姓,以上尊天事鬼。”《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寡人以天子大夫之赐,得率百姓以守宗庙。”的“率其百姓”、“率百姓”正可与“率越庶姓”对观。“齐膝”则当是一起膝行,以表示畏服、臣服姿态,如《庄子·在宥》:“广成子南首而卧,黄帝顺下风膝行而进。”《庄子·寓言》:“至舍,进盥漱巾栉,脱屦户外,膝行而前。”《史记·项羽本纪》:“项羽召见诸侯将,入辕门,无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视。”“齐膝”对应下文的“以臣事吴”,之后勾践也确实臣事于吴三年。
整理者注:“或,谁。《诗·鸱鸦》‘今女下民,或敢侮予’,朱熹《集传》:‘谁敢有侮予者。’宾,宾服。《管子·小匡》:‘故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中国诸侯,莫不宾服。’”[37]网友ee指出:“‘或’应读为‘有’。”[38]所说是,《国语·越语上》:“子而思报父母之仇,臣而思报君之雠,其有敢不尽力者乎?”即类似句例。
君【六】女(如)曰:『余亓(其)必(灭)㡭(絶)𩁹(越)邦之命于天下〔一九〕,勿兹(使)句㹽(践)(继)(纂)于𩁹(越)邦巳(矣)〔二〇〕。』
整理者注:“,从曼省声,疑即灭絶之‘灭’。㡭,犹灭絶。《管子·牧民》:‘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絶,我生育之。’”[39]与本节内容类似的是《国语·越语上》中夫差所说:“君若曰:‘吾将残汝社稷,灭汝宗庙。’寡人请死。”其下文所接内容为“‘余何面目以视于天下乎!’越君其次也,遂灭吴。”是其下文所接内容对应者为《越公其事》第十一章“孤余奚面目以见于天下?越公其事”,由第十一章改“余”为“孤余”,改“何”为“奚”可见,《越公其事》第十一章此句的成文时间当是晚于《国语·越语上》末章对应段落句子,反观“君若曰:‘吾将残汝社稷,灭汝宗庙。’寡人请死。”与“君如曰:‘余其必灭絶越邦之命于天下,勿兹句践继簝于越邦矣。’君乃陈吴甲,□□□,□旆旌,王亲鼓之,以观句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也显然是《国语·越语上》末章的句子更为简洁,成文时间也更早。考虑到《左传·哀公二十年》记有夫差所说“句践将生忧寡人,寡人死之不得矣。”是其在被围困初期即已了无生意,则《国语·越语上》夫差说“寡人请死”正与其刚愎性格相合,而以勾践的隐忍则不难推知勾践很难说出这样的话,所以《越公其事》此节或是割裂了《越语上》末章相应段落内容,且以“句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来美化勾践。
整理者注:“巳、已一字分化。已,与‘矣’音义并近。又疑属下读,句首语气词。《书·大诰》:‘已!予惟小子。’ ”[40]《越公其事》首尾都未见于“巳!君乃陈吴甲”这样的语气词用法类似的句子,故笔者以为,仍当是读“巳”为“矣”并断句于此为是。
君乃𨸬(陈)吴甲□,□□□〔二一〕【七】(旆)(旌)〔二二〕,王亲鼓之〔二三〕,以观句㹽(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二四〕。”【八】
整理者注:“𨸬,《说文》‘陈’之古文,楚文字陈列、战阵之‘陈’。简文中义为陈列。简尾残缺,据残画和文义,‘吴’后面可能是‘甲兵’。”[41]虽然整理者言“𨸬,《说文》‘陈’之古文,楚文字陈列、战阵之‘陈’”,但因为书为“𨸬”的“陈”字目前于先秦出土材料中仅见于本篇和清华简《良臣》篇,故笔者认为,与前文的“冑”类似,这里书为“𨸬”的“陈”与下文书为“”的“鼓”写法都很特殊,应该都有相当大的非楚因素。
整理者注:“旆旌,《诗·车攻》: ‘萧萧马鸣,悠悠旆旌。’根据文义,阙文大意是‘君乃陈吴甲兵,建钲鼓旆旌’。”[42]此句或当补为“陈吴甲,备钟鼓,建旆旌。”传世文献中有《周礼·春官·司常》:“凡军事,建旌旗。”《国语·晋语五》:“伐备钟鼓,声其罪也。”《国语·吴语》:“建旌提鼓,挟经秉枹。”《大戴礼记·朝事》:“建其旌旗,施其樊缨。”可以参看。
整理者注:“‘鼓”之表层结构可隶作‘’,左侧是‘壴’之讹变,右侧是‘攴’之变形音化。鼓,击鼓使进。《易·中孚》:‘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43]这里当是表示勾践欲与八千人共死,因此希望夫差亲自指挥吴师进攻,而不是派哪个将领来进攻,以求一个对等的地位。
整理者注:“以,率领。《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以其族行。’结尾一段与《国语·越语上》之‘若以越国之罪为不可赦也,将焚宗庙,系妻孥,沈金玉于江,有带甲五千人,将以致死,乃必有偶,是以带甲万人事君也。无乃即伤君王之所爱乎?与其杀是人也,宁其得此国也,其孰利乎?’大意相同。”[44]在《越公其事》中,勾践的求成之辞止于“以观句践之以此八千人者死也”,既没有《越语上》前面的“将焚宗庙,系妻孥,沈金玉于江”,也没有后面的“乃必有偶,是以带甲万人事君也。无乃即伤君王之所爱乎?与其杀是人也,宁其得此国也,其孰利乎?”由于勾践此时实已如《越公其事》所言“播弃宗庙,赶在会稽”,因此《越语上》的“将焚宗庙,系妻孥,沈金玉于江”显然是后世的画蛇添足之笔,而与当时的吴越形势不合,《越语上》后面的“是以带甲万人事君也”等更是明显的诡辞,所以由行文特征来看,《越公其事》的成文应该是较《国语·越语上》前几节为早的。
[7] 中国先秦史网站:http://xianqin.22web.org/2017/10/28/405,2017年10月28日。
[11] 《学灯》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网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4] 《学灯》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网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6] 《学灯》第二十四期,孔子2000网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413,2012年10月2日。
[17] 《学灯》第二十五期,孔子2000网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525,2013年1月8日。
[18] 《学灯》第二十五期,孔子2000网站: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5525,2013年1月8日。
[19] 《出土文献(第四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12月。
[21] 北大简《周训·五月》:“越之城旦发墓于邗,吴既为虚,其孰卫阖庐?”
[26]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5/20150716121655713431246/20150716121655713431246_.html,2015年7月16日。
[38] 《清华七〈子犯子余〉初读》帖第50楼,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8,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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